广告费算是营业费用,计入销售费用——广告费。
营业费用:属于损益类账户,用于核算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等。借方登记企业发生的各项销售费用,贷方登记期末转入“本年利润”,账户期末结转后无余额。
而业务宣传费指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包括对外发放宣传品,业务宣传资料等。 业务宣传费与广告费的区别主要是承接业务对象和取得票据方面,要看具体业务是否通过广告公司、专业媒体在电视、网站、电台、报纸、户外广告牌等刊登,并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如果这两条件是成立的,那可以作为广告费,否则只能作为业务宣传费。
宣传产品的广告费,应计入“销售费用---广告费”会计科目;借:销售费用---广告费;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贷: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业务宣传费与广告费的区别主要是承接业务对象和取得票据方面,要看具体业务是否通过广告公司、专业媒体在电视、网站、电台、报纸、户外广告牌等刊登,并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如果这两条件是成立的,那可以作为广告费,否则只能作为业务宣传费。 如果是在销售环节出现的话,那么应该计入"营业费用--广告费”(新会计准则中就计入“销售费用--广告费”);如果是企业行政部门在为了生产经营而产生。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一、广告牌制造费属于广告宣传业务,计入销售费用科目。
二、具体会计分录是:
借:销售费用-广告宣传费
贷:银行存款
三、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由企业负担的包装费、运输费、广告费、装卸费、保险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展览费、租赁费(不含融资租赁费)和销售服务费、销售部门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经费等。
与销售有关的差旅费应计入销售费用。
1. 如果是在销售环节发生的广告费的话,那么应该计入"营业费用--广告费”(新会计准则中就计入“销售费用--广告费”) 2./1 ;如果是企业行政部门在为了生产经营而产生 、应计入 借:销售费用-广告费/长期待摊费用; 贷:银行存款; 2/2根据广告期间,应按广告受益摊销时间, 按月摊销到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广告费中 广告费可列“管理费用——广告费”科目。
3.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管理费用——广告费,国家税法规定,有一定的比例限制的: (1)2%限额扣除 除列举特殊行业以外的一般行业 ; (2)8%限额扣除(2001年起) 对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场等特殊行业的企业 借:营业费用--广告费 贷:银行存款 营业费用:销售货物的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商品展览费、广告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和专设销售机构发生的如销售人员工资、办公经费等。
小位费。
单位订做的广告牌匾记入销售费用科目 销售费用是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属于销售费用。 销售费用是与企业销售商品活动有关的费用,但不包括销售商品本身的成本和劳务成本。
销售的产品的成本属于“主营业务成本”,提供劳务所发生的成本属于“劳务成本”。
可以列入销售费用-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科目,具体的明细可以自己选择,但是注意金额不要超过税法2113规定的限额,否则所得税税前不得扣除。
具体如下: 一般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广告费和业务5261宣传费计算基数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的15%以内可以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4102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如果没有收入,则全额调整.】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1653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回对部分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做出调整。文件规定,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答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新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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