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投资已经改成"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内容也发生了如下变化: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等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细核算。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 成本), 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在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收到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对于收到的属于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成本)。
(三)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 贷记本科目(成本),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 科目。
同时,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各项减值准备,跌价准备的对应科目不再是管理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支出了,而是统一用一个科目"资产减值损失": 资产减值损失用法如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资产减值等准则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资产减值损失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根据资产减值等准则确定资产发生的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等科目。 四、企业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等后,相关资产的价值又得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取消,换成"应交税费", 应交税费核算如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企业不需要预计应交数所交纳的税金,如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交税费的税种进行明细核算。
应交增值税还应分别“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交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应交增值税 1. 企业采购物资等,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购入物资发生的退货,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销售物资或提供应税劳务,按营业收入和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发生的销售退回,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实行“免、抵、退”的企业,按应收的出口退税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企业交纳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购入材料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生的增值税计入材料采购成本,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应交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2.出售不动产,计算应交的营业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
3.交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
变化一 “应交税费”二级科目由5个增加为10个:原来的5个科目:1.应交增值税2.未交增值税3.增值税留抵税额4.待抵扣进项税额5.增值税检查调整(取消)现在的10个科目:1.应交增值税2.未交增值税3.增值税留抵税额(由75号公告失去意义)4.待抵扣进项税额5.预缴增值税6.待认证进项税额7.代转销项税额8.简易计税9.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10.代扣代缴增值税变化二 小规模纳税人通过三个明细科目核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不设专栏)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变化三 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通过“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不设置若干专栏。
变化四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原来: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现在:1.进项税额2.销项税额抵减3.已交税金转出4.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5.减免税额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7.销项税额8.出口退税9.销项税额转出变化五“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包括消费税、城市建设维护费、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39项企业会计准则和48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正式亮相,这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上市公司将在2017年开始执行新的会计准则。
会计准则的历史性变革,可能会在很大程度上改变财务报表数据,从而使上市公司的利润在短期内发生较大变化。 对于企业管理者,接受新会计准则体系首先要了解新旧准则的不同内容,制定自身的会计政策体系以适应执行新准则的要求。
本文总结了新会计准则中出现的一些主要变化,通过比较新旧会计准则的账务处理,提出账务调整的建议,旨在帮助财务人员及企业管理者进一步理解新准则,减少新旧准则衔接过程中的成本,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 为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新准则,现就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差异比较如下。
一、补充新准则,形成系统化 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在现行准则的基础上增添了若干新准则,例如:涉及房地产行业的准则《投资性房地产》(No。3),涉及农业的准则《生物资产》(No。
5),涉及金融、证券行业的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No。22)、《金融资产转移》(No。
23)、《套期保值》(No。24)、《金融工具列报》(No。
37)等,涉及保险企业的准则《原保险合同》(No。25)和《再保险合同》(No。
26),涉及能源企业的准则《石油天然气开采》(No。 27),涉及外贸企业的准则《外币折算》(No。
19)以及涉及薪酬和个人收入的准则《职工薪酬》(No。9)、《企业年金基金》(No。
10)、《股份支付》(No。11)及《政府补助》(No。
16)等,使我国不同行业企业在遇到具有行业特色的特殊性问题时直接有据可依。 另外,新准则中还增添了《每股收益》(No。
34)和《分部报告》(No。35)等准则,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具体计算方法和分部报告的具体披露内容与方法等事项做了详细规定。
对于第一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所可能引发的问题在《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No。 38)中进行了相应规范。
二、核算一般原则的变动,操作性更强 与现行基本准则相比,新的会计基本准则中取消了对历史成本原则和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的明确规定,并且对于配比原则也未在“总则”中单独列项反映,而是在“费用”第35条中规定:“企业在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期,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这实际上就是现行准则中所谓的“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可比”,但新的说法更加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 此外,该条中还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这实际上已经反映了现行准则中关于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规定,但上述说法更能反映“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
三、增加了新的会计计量属性 在基本准则中单列一章对会计计量问题进行了系统规定,除了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和现值等已有计量属性外,特别增加并强调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并明确规定“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交易公平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房地产性投资》、《生物资产》、《股份支付》、《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具体准则中得到了具体的运用。
四、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转回新规定 我国现行制度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都允许对已经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予以转回(国际会计准则对于商誉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但是从我国实际运行情况看,该规定已经成为一些企业操纵损益的主要手段,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为此,针对我国目前所处的特殊经济环境,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17条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另外,我国现行八项资产减值准备都要求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但是在实务中,许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难以单独产生现金流量,因此,要求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在操作上有困难,为此,本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要求对于不能独立产生现金流量的资产,应当按其所归属的资产组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计算确认减值损失。 本准则还对资产公允价值、处置费用以及现值的计算等提供了较为详细的指南,以便于实务操作。
五、发出存货计价方法变更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14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取消了现行准则中所允许的发出存货计价采用“后进先出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的规定,这对于那些生产周期较长、存货较多、周转率较低的上市公司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例如:原来采用“后进先出法”的家电公司,在显像管价格下跌过程。
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最大亮点之一是利润表中正式增设“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总额”两个项目。在2015CPA考试新版会计教材中,“其他综合收益”也做了相应变化。
“其他综合收益”作为一级科目核算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
即原来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核算的业务,新准则将其进行了分类梳理,将部分项目归入“其他综合收益”科目核算,这涉及到《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等多项具体准则的有关规定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改头换面,另起炉灶
原来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现记入“其他综合收益”。如此变化,主要是因为“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未在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即以后终究会归入损益类科目核算,只是当时业务还不适合直接归入损益核算。
这就像百川归海,需要中途转个弯。
这个中转站就是“其他综合收益”科目,主要包括下面几种情况:
其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减值及处置导致的其他综合收益的增加或减少。还包括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重分类日公允价值与账面余额的差额部分。
其二,长期股权投资确认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导致的其他综合收益的增加或减少。
这其中又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对合营联营企业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确认的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导致的其他综合收益的增加,不是资本交易,是持有利得。因此,不论是在投资单位的个别报表还是合并报表,均应归属于其他综合收益。
第二种情况是对子公司投资,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只有因子公司的其他综合收益而在合并报表中按权益法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少数股东权益的变动才是其他综合收益,子公司因权益性交易导致的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的变动使得合并报表按权益法相应确认的其他资本公积和少数股东权益的变动不是其他综合收益。
其三,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其差额记入所有者权益导致的其他综合收益的增加,及处置时的转出。
其四,可供出售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的汇兑差额,记入“其他综合收益”科目。
二是一如既往,原封不动
原来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新准则前提下,扔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核算”,坐看云起,按兵不动。例如: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贷方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益成份的公允价值变动仍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事实上,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一直是业界较有分量的业务,“其他综合收益”核算涉及也较多。例如,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权益法下“其他综合收益”明细科目的核算是新准则亮点内容,也最具有代表性。
主要变化如下: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发生变动的,投资方应当按照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其他综合收益。
投资方全部处置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原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投资方部分处置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剩余股权仍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原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应当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处理并按比例结转。
例:A企业持有B企业30%的股份,能够对B企业施加重大影响。当期B企业因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为1200万元。除该事项外,B企业当期实现的净损益为6400万元。假定A企业与B企业适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相同,投资时B企业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亦相同。双方在当期及以前期间未发生任何内部交易。不考虑所得税影响因素。A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时(单位均为“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920
——其他综合收益360
贷:投资收益1920(6400*30%)
其他综合收益360(1200*30%)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为:
专业阶段考试科目
会计、审计、税法、经济法、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等
综合阶段考试科目
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一)、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二)注册会计师
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为2017年4月5日-4月28日。
考试时间
2017年8月26日 综合阶段考试和英语测试
2017年10月14-15日 专业阶段考试
2017年10月21-22日 欧洲考区考试
也可选择报名参加管理会计cma考试,cma只有两门科目,分别为:P1 财务规划,绩效和控制 ;P2财务决策。中英文两种考试语言,每年三次考试时间,考试形式更为灵活。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大纲已经公布专家对2017年与2016年注会考试大纲变化进行了对比,2017年大纲对之前2016年大纲注会会计28章内容重新整合、调整为18部分,主要变化内容如下:
1.删除“政府补助”的内容
2.将“长期股权投资及合营安排”、“企业合并”整合“长期股权投资及企业合并”
3.将“负债”、“所有者权益”、“职工薪酬”、“或有事项”、“股份支付”、“借款费用”整合为“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
4.“金融资产”整体重新表述
5.“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合并财务报表”、“每股收益”整合为“财务报表”
6.部分知识点的能力等级调整为3(综合运用能力)
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已经公布,以下是为您准备的《经济法》大纲对比变化,希望对您的备考有帮助!
本科目2017年与2016年相比主要变化有:
第一章增加“法律关系的种类”知识点;第二章没有变化;第三章没有实质变化;第四章增加“运输合同”、“行纪合同”知识点;第五章没有变化;第六章第一节、第五节节名修改,内容没有实质修改,增加“公司增资”知识点;第七、八、九章没有变化;第十章主要是节的顺序进行了调整,增加了“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知识点;第十一章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知识点;第十二章增加“《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和原则”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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