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无需摊销,直接记管理费,或记无形资产,否则,记无形资产摊销。
分录为:
借:无形资产--专利费
贷:银行存款
2、当月增加的无形资产,当月开始摊销,当月减少的无形资产,当月不再摊销。 新会计准则,每月摊销无形资产费用时分录:
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
贷:累计摊销
扩展资料
缴费方式
费用可以直接向专利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汇付。
凡向专利局缴纳的费用应当写明正确的申请号、费用名称简称及分项金额,未写明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所以一定要在汇款留言中写清楚正确的申请号、费用名称简称及分项金额。
未按时缴纳年费(除授权当年的年费)或者缴纳数额不足的,可在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补缴时间在超过规定期限但不足一个月时,不缴纳滞纳金。在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期一个月的,按5%年费递增滞纳金,最多25%。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应当自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专利年费
1、企业的专利年费记入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专利费贷:银行存款2、如果不想做无形资产,可以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借:管理费用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3、如果是为企业研发某个科研项目而申请的专利费用可做到研发支出科目最后结转到管理费用科目借:研发支出贷:现金或或银行存款借:管理费用-研发支出贷:研发支出扩展资料专利年费减免办法,经专利局批准,下列专利费用可以减缓:1、申请费(其中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不予减缓)2、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3、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4、复审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利费用减缓请求不予批准:(一)未使用专利局制定的费用减缓请求书(二)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未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签字或者盖章的(三)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的(四)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个人年收入超过二万五千元人民币的(五)费用减缓请求书中未注明全体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个人年收入的(六)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两个以上单位的(七)费用减缓请求书中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请求书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专利年费。
1、国税金税卡年费370元,是可以全额抵扣,账务处理是:借:管理费用 370 贷:银行存款 370借:应交税费-减免税款370 贷:管理费用 3702、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3、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4、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根据财税《2012》15号规定: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分录简略地做法(税法也有规定做法,但很复杂,可以参考下面,实际中这样做就可以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 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在申报时在增值税申报报表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入数据就可以了
按照正确做法应该如下,类似固定折旧差不多,有点复杂,实际操作中,用简略地做法就行了:
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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