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应该注意一下几点:1.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2.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只针对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人,例如公司的高管、熟悉公司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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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竞业限制期间经济补偿的标准、发放方式。标准不能太低,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必须按月发放。如果因单位原因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应该立即书面通知单位解除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
尽管有些信息在劳动合同期间未经允许,劳动者不得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复制,但是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凭记忆而掌握这些信息,则其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利用。实践中,劳动者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件时有发生,对用人单位造成了较大的损害。
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竞业限制条款。但是,如果劳动者复制、故意记录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掌握客户名单,是为了将来解除劳动合同后使用,这种行为构成对诚信义务的违反,即便没有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答:竞业限制又称“竞业避止”,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或在职工离职时与劳动者约定,对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在竞业限制期内,员工不是用人单位的雇员,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或解除。 竞业限制是限制职工无序流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有力手段之一,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因劳动者离去而外流,防止劳动者利用其在工作期间掌握的商业秘密从事不正当竞争。
在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在签订时,双方必须平等、自愿,否则此条款无效; 二、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应超过三年。在竞业限制期内,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已没有劳动关系,可以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取得劳动报酬; 三、竞业限制条款中应约定用人单位因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而需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费用,以保障劳动者在择业受限期间维持正常的生活; 四、当与竞业限制内容相关的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已不能为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不再具有实用性,或劳动者有证据表明用人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应自行终止。
竞业禁止义务,是指公司的董事和高管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为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其性质是指加诸于义务主体身上的不为特定竞业行为的义务,就本质而言是一种不作为义务。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根据法律规定强制程度的不同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两种。
《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义务,规定在第148条第4款以及同条第5款,总结其特点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公司法中的竞业禁止义务履行的主体是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中的非上述人员是无需遵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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