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可以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来核算:
1、购买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贷: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
2、如果购买的基金要明年再卖,年末需要根据基金净值和购买成本的差额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上面的是升值的情况,如果是贬值需要做相反分录。从会计角度透析,基金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意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资金。我们现在提到的基金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
扩展资料: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对于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在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
(三)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成本),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 科目。
同时,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基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交易性金融资产
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如果适用新会计准则,所述理财产品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持有期间的利息通过“投资收益”科目核算;收回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即可。
如果企业仍适用原会计制度,所述理财产品通过“短期投资”科目核算,持有期间收到的利息,作为冲减投资成本处理。收回时,收到金额与账面价值以及未收到的已计入应收项目的股利、利息等后的余额,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两年的利息 1000*4%*2=80元 其中2为时间4年。
对。
平时涨亏不做,只有收到分红,或转让、出售时才做。 参见“常用会计分录大全”: 第三章 投资 1.短期投资 ①购入 借:短期投资--股票/债券/基金X 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贷:银行存款 其他货币资金 注:收到购入时的现金股利、债券利息 借: 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②收到持有时期内的股利或利息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短期投资-股票/债券X ③转让、出售 借:银行存款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股/债X 贷: 短期投资 -股票/债券X 【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投资收益-出售股/债X]。
(一)销售手续费收入的确认 1。
会计处理方法 从理论上讲,基金销售手续费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净额法和总额法。 (1)净额法。
即基金公司将对客户收取的手续费收入总额,减去属于代销机构应收取的费用部分(对代销机构应得部分作代收代付处理),剩余部分记入基金公司收入。 基金公司收入=客户的手续费收入总额-代销机构的费用 这种方法的理论依据是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更好地反映经济交易的实质。
销售手续费实质上是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投资者存在着三方的法律关系,在代销方式中,手续费收入是由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共同所有并分享,而不是基金管理人先收后返(代销机构)的过程。 基金公司支付手续费资金给代销机构,只是因为有清算便利而进行的代收代付,不应列为基金公司成本。
另外,在很多情况下,基金公司只是得到了一个打包的资金,客户资料根本无从拿到,客户还是代销机构的客户。可见代销机构是和基金公司平等地服务客户,一方抓客户资源,一方管理资金,各司其职,是“合作伙伴”关系,而不仅仅是“代理”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更应根据各自份额分别确认收入。
采用这种方法在实务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是代销机构难以提供正规发票,使得基金公司费用确认出现随意性,难以进行监督,造成偷税漏税。 (2)总额法。
即基金公司将收取的手续费总额确认为收入,将支付给代销机构的部分作为费用核算。 基金公司手续费收入=客户的手续费收入总额 这种方法的理论依据是《财务报告条例》。
《财务报告条例》规定:财务报表项目应当以总额列报,资产和负债、收入和费用不能相互抵消。 这种方法的现实依据是基金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作为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收取的费用,应该全额记入管理人的收入。
代销机构是代理人角色,其分成部分是管理人的成本。 在税收上由于营业税是流转税,无论基金公司还是代销机构均应缴纳营业税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2。收费模式 开放式基金的收费模式,主要有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
前端收费模式是指在认(申)购基金份额时就支付认(申)购费用的付费模式。后端收费模式是指在认(申)购基金份额时暂不收费,在赎回基金时才支付认(申)购费用的收费模式,认(申)购费率随持有基金年限的增加而降低,直至为零。
基金后端收费时,在申购协议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年限内各年份赎回的申购费率,一般申购费率随持有年份增加而递减直至为零。 后端申购费的计算基数为本次要赎回的基金份额在当初购买时所需的申购金额,后端申购费用的具体计算公式为: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如果投资者持有期满以后赎回,那么投资者将不在支付后端认购费,基金管理公司先行垫付的发行费用将全部由基金管理公司全部负担。 前端收费模式是先收费后管理,后端收费模式是先管理后收费。
后端收费下,投资者可先观察投资成果再付费,且费率随着基金持有期的增加而逐渐降低,更易于被投资者接受,可以起到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基金的作用,也有利于促进基金的销售。 对于投资者而言,前端和后端收费模式的交易费用收取方式,投资者购买基金的本身并无不同,因而选择不同收费模式购买的基金所享有的权益是相同的。
一般而言,发行时的代销协议中会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应向委托代理销售渠道支付相应的费用,销售费用的结算根据基金管理公司单独设立的注册登记中心(以下简称“TA”)清算,支付的具体金额则按照基金管理公司和各个销售渠道签订的销售协议来支付。 例如在基金认购期间,支付给代销机构的费用,按照通过该销售渠道购买基金的投资者所支付的认购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代销机构。
但是,投资者采用后端收费模式时,基金管理公司在认(申)购基金时没有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用,而代销协议所规定发行费用只能由基金管理公司先行垫付。 所以,不同收费模式下会计处理不同。
3。不同收费模式下的会计处理 (1)前端收费模式 当前基金公司销售手续费究竟是按总额法还是按净额法确认收入,在实务操作中没有形成统一的做法。
这使得各基金公司根据自身的主观判断对这一相同业务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式,甚至没有合适的会计科目反映和披露该项成本支出。 笔者认为手续费的核算应当遵守《财务报告条例》编制的原则要求,即财务报表项目应当以总额列报。
资产和负债、收入和费用不能相互抵消。采纳“总额法”核算方法,将对客户收取的基金申(认)购费,全额记入基金公司收入,支付代销机构应收取的费用部分作为费用支出,并索取正规票据。
按照收支分开的设计理念,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客观完整。 (2)后端收费模式 投资者采用后端收费模式时,基金管理公司在认(申)购基金时没有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用,而代销协议所规定发行费用只能由基金管理公司先行垫付。
基金公司先行垫付的这部分费用由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第一,对后端收费模式,从简单核算和保证税收收入的角度,解决方案是基金公司当期计入费用,日后收回时再确认收入并缴纳相应流转税、所得税,这种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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