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者之前有什么区别吗?还是一样的?
有区别的,按要求研发支出应按项目明细核算。
你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体现不出来明细核算的。汇算清缴时如是高新企业还有专门报表。
另外如果不想在财务软件中体现,就应该有个辅助账,网上有模板。
二、另外做账时 ,是否要体现研发材料入库、领料的过程?
入库时不需要体现,但出库时必须体现,因为入库的材料可能有正常产品领用。出库时如是研发用需在出库单上标明。
三、购买研发材料试用,如果确定了就会量产,那么试用的压发材料如何结转出去呢?
试用就是研发过程。领用时:
借:研发支出-XX项目-材料
贷:原材料
如果贵司没有评上高新企业,研发支出结转至管理费用里,
不能加计扣除。
一、案例 某企业自行研发一技术项目,董事会认为,该项目有可靠的技术和财务支持,研发一旦成功将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
2008年度研发过程中发生材料费用2100000元,人工费用500000元,使用其他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300000元,其他费用100000元。 上述支出同时符合资本化的五个条件。
2008年12月31日该项目已达到预定用途。假定其使用寿命为10年,公司2008年及未来10年按会计准则核算的会计利润均为600万元,同时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其他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均没有差异。
2008年企业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年初余额均为0。 1.研发支出发生时: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3000000 贷:原材料 2100000 应付职工薪酬 500000 累计摊销 300000 银行存款 100000 2.2008年12月31日,项目达到预定用途: 借:无形资产——专有技术 300000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3000000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会计处理误区 (一)在会计核算时不反映加计扣除,而在纳税申报时进行调整扣除。
即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将构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总额全部转人无形资产,并在规定的使用寿命期内平均摊销,而在纳税申报时,再按年摊销额的50%在税前加计扣除,在纳税申报环节享受所得税的优惠。从2009年起,无形资产每年摊销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制造费用 300000 贷:累计摊销 300000 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600-30*50%=585(万元); 2009年应纳所得税额=585*25%=146。
2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1462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462500 评析:上述会计处理方法看似正确,其实并不符合所得税会计准则的要求。
该项目由于可享受研发支出发生年度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其计税基础(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与账面价值存在差异,在此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发生时,应按会计准则的核算要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并且在未来期间还应该逐期确认此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账面价值变化。 (二)在无形资产确认时的会计核算就加计扣除,而在未来期间的纳税申报无需再进行调整。
即按构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150%,直接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同时将加计的50%成本的摊销额提前计入企业研发年度的净利润。在以后年度会计核算时,将加计后的摊销额直接计入成本费用,不再进行纳税调整,在会计核算上享受税收优惠。
按这一思路,在2008年12月31日应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费用总额的150%转入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专有技术 450000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3000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00000 同时将加计扣除的150万元研发费用作为净利润,提前计入企业研发年度的所有者权益: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0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00000 从2009年起,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分录为: 借:制造费用 450000 贷:累计摊销 450000 这样处理后,在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期内,企业就不要每年进行纳税调整了。
评析:上述会计处理,一是违反了谨慎性要求,虚增了企业的资产。因为按照无形资产准则的相关规定:内部研发活动形成的无形资产成本,由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创造、生产并使该资产能够以管理层预定的方式运用的所有必要支出组成,而该项目的研发成本只有300万元。
因此将税法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不符合资产的计量原则;二是没有考虑到资产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的差异,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三是将加计扣除的150万元研发费用直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转入“利润分配”无依据,并且没有考虑其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正确会计处理 笔者认为,要正确处理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必须要将新所得税法与所得税会计准则结合起来考虑。
如上例需将该项目形成的无形资产每期期末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进行比较,确认相应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然后倒挤出每期的所得税费用,其中2008年年末该研发支出形成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300万元,其计税基础为0,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300万元,未来10年随着无形资产的摊销,该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将逐期转回。 2008年12月31日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处理为: 应交税费=(600-300*150%)*25%=37。
5(万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300*25%=75(万元) 所得税费用=37.5+75=112。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112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75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750000 2009年12月31日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处理为: 应交税费=(600+30)*25%=157。
5(万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初余额=270*25%-75=-7。5(万元) 所得税费用=157。
5-7。5=15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150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7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575000 2010至2018年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处理与2009年的类似。
以上是我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力H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008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该通知是税务机关、企业全面贯彻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严谨、具体、统一的政策依据和操作程序。
目前,关于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至少有以上3个文件可以遵照执行,但由于一些研发企业对以上文件理解得不准确,不能按照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备案资料,因而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所以研发企业认真领会法律法规的含义,并用于指导和规范经营活动及会计核算,对于企业有着重要意义。
研发活动的界定 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之前的相关文件并没有对企业研究开发活动作出明确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活动都可以视为符合规定的研发活动。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三条明确了适用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同时,该文件第四条规定。上述研究开发活动仅限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所规定的项目。
这样的规定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适用设定了较高的门槛。 适用对象 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颁布和“居民企业”概念的引入,一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适用范围相应调整为“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由此可见,以下企业不能享受: (一)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计算税收的依据是收入全额,除了固定资产转让可扣除净值外,没有可扣除项目。 (二)核定征收企业,因为核定征收所得税企业不能满足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条件。
(三)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研发开支范围 对于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实行加计扣除的费用支出,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四条采用了列举法,共列举了8项费用。
与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出台之前的文件比较,研发费用范围总体是相类似的,细节上有差异。 值得注意的是,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没有“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的类似规定,而将研发费用的范围严格地限定在列举的8类费用中,具体而又明确,既有利于研发企业按照规定归集和申报材料,又有利于税务机关的监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中规定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范围,要比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宽泛。 在这种情况下,研发企业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但在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的规定提供备案资料。
研发费用的归集与核算 目前,一些研发企业没有按照文件规定设置研发费用明细账,对相关费用列支不标准,不规范,导致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合理确定各类成本、费用支出,因而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扣除的优惠政策。 为此,企业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准确归集和核算研发费用。
一是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研发费用管理制度,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在相关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核算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并按研发项目设立项目台账,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
一、两者之前有什么区别吗?还是一样的?
有区别的,按要求研发支出应按项目明细核算。
你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体现不出来明细核算的。汇算清缴时如是高新企业还有专门报表。
另外如果不想在财务软件中体现,就应该有个辅助账,网上有模板。
二、另外做账时 ,是否要体现研发材料入库、领料的过程?
入库时不需要体现,但出库时必须体现,因为入库的材料可能有正常产品领用。出库时如是研发用需在出库单上标明。
三、购买研发材料试用,如果确定了就会量产,那么试用的压发材料如何结转出去呢?
试用就是研发过程。领用时:
借:研发支出-XX项目-材料
贷:原材料
如果贵司没有评上高新企业,研发支出结转至管理费用里,
不能加计扣除。
在科目上属于成本类,在具体核算的时候,要区分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需要分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费用化支出期末余额应该直接至管理费用科目,结转损益。资本化支出期末余额保留,完工之后转入相关资产成本。
一般的费用化支出,期末结转需要按照下面进行结转:
借:管理费用——研发支出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人工费
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直接投入
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设计费
扩展资料
研发费用的核算
根据要求,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需要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而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账簿的入账依据是记账凭证,“管理费用”科目相关的会计分录是登入“管理费用明细账”账簿的,公司的研发费用辅助账是没有相关会计分录所对应,就没有数据登账。这样研发费用辅助账就是空白,所以税务机关有可能会判定你未按规定准确归集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三条规定: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研发费用
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有指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不能任意自己规定并所得税前扣除,只能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从税法和实施条例可以看出,以研发费用是否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为标准,分两种方式来加计扣除,但其准予税前扣除的总额是一样的,即都是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15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对哪些属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适用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规定,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都可以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新的《配套政策》对加计扣除的企业没有任何规模或身份的限制。 税务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审批项目已取消,纳税人可根据税收政策规定自主申报扣除。但是,取消审批不等于取消管理。
企业必须账证健全,能从不同会计科目中准确归集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自主申报扣除时应注意:一是纳税人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必须账证齐全,并能从不同会计科目中准确归集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二是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报送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和技术开发费预算,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上年及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据等有关材料。三是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四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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