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到政府补助如何做会计分录?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无偿拨款不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款项,收到款项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此款项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收到政府补助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等科目)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政府补助的会计分录的具体做法如下: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在其补偿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发生期间计入损益。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人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人当期损益。
企业取得与资产的政府补助时,不能全额确认为当期收益,应当先计入“递延收益”,然后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转入“营业外收入”。
1、取得货币性资产:这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最常见形式。
(1)一般的会计处理
①收到政府补助时: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贷:递延收益。
②购建长期资产时:借: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贷:银行存款等。
③长期资产的使用期内:借:递延收益;贷:营业外收入。
注意:递延收益的分摊采用的是平均分配的方法。
(2)相关资产处置时递延收益的处理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其时或结束前被处置,尚未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性转入当期损益,不再予以递延。
2、取得非货币性长期资产:企业直接取得政府无偿划拨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相关资产。
(1)公允价值的确定
①该资产相关凭证上注明的价值;
②该资产相关凭证上没有注明价值或注明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且存在活跃市场的,以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量;
③公允价值不能取得的,按名义金额(1元)计量。
(2)一般会计处理
①收到政府补助时: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贷:递延收益。
②长期资产的使用期内:借:递延收益;贷:营业外收入。
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在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递延收益进行后续分摊。
注意:综合性项目取得补助的处理:企业因综合性项目取得的政府补助,需要将其分解为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全部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处理。
一、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企业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应收金额计量,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否则 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
(例17—1)甲企业为一家储备粮企业,20*7 年实际粮食储备量1 亿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门按照企业的实际储备量给与每季度每斤0.039 元的粮食保管费补贴,于每个季度初支付。
20*7 年1 月l0 日,甲企业收到财政拨付的补贴款。(1)20*7 年1 月1 日,甲企业确认应收的财政补贴款 借:其他应收款 3900000 贷:递延收益 3900000(2)20*7 年1 月10 日,甲企业实际收到财政补贴款 借:银行存款 3900000 贷:其他应收款 3900000(3)20*7 年1 月,将补偿1 月份保管费的补贴计入当期收益 借:递延收益 l3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30000020*7 年2 月和3 月的分录同上(例17—2)乙粮食储备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和有关主管部门每季度下达的轮换计划出售陈粮,同 时购入新粮。
为弥补乙企业发生的轮换费用,财政部门按照轮换计划中规定的轮换量支付企业0.02 元/斤的轮换费补贴。乙企业根据下达的转换计划需要在20*7 年第一季度轮换储备粮1.2 亿斤,款项尚未收到。
(1)20*7 年1 月按照轮换量1.2 亿斤和国家规定的补贴定额0.02 元/斤,计算和确认其他应 收款240 万元 借:其他应收款 2400000 贷:递延收益 2400000(2)20*7 年1 月,将补偿1 月份保管费的补贴计入当期收益 借:递延收益 8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80000020*7 年2 月和3 月的分录同上(例17—3)丙企业生产一种先进的模具产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该企业的这种产品适用增值 税先征后返政策,即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然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70%。20*1 年1 月,该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 第十七章 政府补助212 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额120 万元。
20*1 年2 月,该企业实际收到返还的增值税额84 万元。20*1 年2 月,丙企业实际收到返还的增值税额时 借:银行存款 840000 贷:营业外收入 840000(例17—4)20*7 年3 月,丁粮食企业为购买储备粮从国家农业发展银行贷款2000 万元,同期 银行贷款利率为6%。
自20*7 年4 月开始,财政部门于每季度初,按照丁企业的实际贷款额和贷 款利率拨付丁企业贷款利息,丁企业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利息后再支付给银行。(1)20*7 年4 月,实际收到财政贴息30 万元时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递延收益 300000(2)将补偿20*7 年4 月份利息费用的补贴计入当期收益 借:递延收益 1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00020*7 年5 月和6 月的分录同上。
企业对于综合性项目的政府补助,需要将其分解为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分 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将政府补助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视情况不同计入当 期损益,或者在项目期内分期确认为当期收益。(例17—5)A 公司20*6 年12 月申请某国家级研发补贴。
申请报告书中的有关内容如下:本公 司于20*6 年1 月启动数字印刷技术开发项目,预计总投资360 万元、为期3 年,已投入资金120 万元。项目还需新增投资240 万(其中,购臵固定资产80 万元、场地租赁费40 万元、人员费100 万元、市场营销20 万元),计划自筹资金120 万元、申请财政拨款120 万元。
20*7 年1 月1 日,主管部门批准了A 公司的申请,签订的补贴协议规定:批准A 公司补贴申请,共补贴款项120 万元,分两次拨付。合同签订日拨付60 万元,结项验收时支付60 万元(如果不能通过验收,则不支付第 二笔款项)。
(1)20*7 年1 月1 日,实际收到拨款60 元 借;银行存款 600000 贷:递延收益 600000(2)自20*7 年1 月1 日至20*9 年1 月1 日,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分配递延收益(假设按年分 配) 借:递延收益 3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300000(3)20*9 年项目完工,假设通过验收,于5 月1 日实际收到拨付60 万元 借:银行存款 6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600000 (例17—6)20*6 年9 月,B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为其自主创新的某高新技术项目申报政府 财政贴息,申报材料中表明该项目已于20*6 年3 月启动,预计共需投入资金2000 万元,项目期2.5 年,已投入资金600 万元。项目尚需新增投资1400 万元,其中计划贷款800 万元,已与银行 签订贷款协议,协议规定贷款年利率6%,贷款期2 年。
经审核,20*6 年11 月政府批准拨付B 公 司贴息资金70 万元,分别在20*7 年10 月和20*8 年10 月支付30 万元和40 元。(1)20*7 年10 月实际收到贴息资金30 万元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递延收益 300000(2)20*7 年10 月起,在项目期内分配递延收益(假设按月分配) 借:递延收益 25000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 第十七章 政府补助213 贷;营业外收入 25000(3)20*8 年10 月实际收到贴息资金40 万元 借:银行存款 4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400000。
企业取得的各项政府补贴在会计处理上计入营业外收入,作为利润总额的组成部分。
在税务处理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判定是否为不征税收入的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号)和《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两个文件。 根据上述文件,对于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企业将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此可以看出,这里的不征税收入,由于其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只是递延纳税,并非真正的免税。
收到政府补贴款,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贴款
政府的补贴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应收取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一般作为企业的非正常利润处理。接受政府补贴的企业,应设置“应收补贴款”账户以及“应收补贴”账户。
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收的政策性亏损补贴以及其他补贴时,借记“应收补贴款”账户,贷记“补贴收入”账户;收到补贴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应收补贴款”账户。到期末时,将“补贴收入”账户的余额结转至“本年利润”账户中去。
税收返还、财政补贴的会计分录做法:
1、分析经济业务涉及的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还是收入、费用(成本)、利润;
2、确认会计科目,记账方向(借或贷);
3、确定记入哪个(或哪些)账户的借方、哪个(或哪些)账户的贷方;
4、确定应借应贷账户是否正确,借贷方金额是否相等。
注:会计分录是指对某项经济业务标明其应借应贷账户及其金额的记录,简称分录。 会计分录是由应借应贷方向、对应账户(科目)名称及应记金额三要素构成。
1.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在其补偿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发生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即: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应收全额计量,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科目。不确定的或者在非日常活动中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科目。
涉及按期分摊递延收益的,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全额确认为当期收益,应当随着相关资产的使用逐渐计入以后各期的收益。
也就是说,这类补助应当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自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该项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通常为货币性资产形式,企业应当在实际收到款项时,按照到账的实际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将政府补助用于购建长期资产时,相关长期资产的购建与企业正常的资产购建或研发处理一致,通过“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归集,完成后转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自相关长期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时,按照长期资产的预计使用期限,将递延收益平均分摊转入当期损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或结束前被处置(出售、转让、报废等),尚未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收益,不再予以递延。 在很少的情况下,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也可能表现为政府向企业无偿划拨长期非货币性资产,应当在实际取得资产并办妥相关受让手续时按照其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如该资产相关凭证上注明的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不大的,应当以有关凭证中注明的价值作为公允价值;如没有注明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但有活跃市场的,应当根据有确凿证据表明的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1元)计量。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首先同时确认一项资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和递延收益,然后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摊递延收益,计入当期收益。
但是,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在取得时计入当期收益。
关于指定用途的国家财政补贴的账务处理问题。
1.如果政府财政补贴批文明确了该项财政补贴的会计核算方法,按其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2.如果政府批文明确该财政补贴仅由公司代为管理并用于指定用途,不属公司享有,应将该部分财政补贴直接作为负债处理。
公司在收到补贴时,增加银行存款,同时增加专项应付款;实际使用时做相反会计分录,同时增加相应的资产和资本公积。 3.如果政府批文明确财政补贴由公司享有,但该部分财政补贴限定用于发展生产、培植财源等,公司应先根据财政部财会函[2000]30号“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会计处理的复函”进行账务处理。
即实行“先征后返”的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流转税,应于实际收到时分别冲减当期所得税费用、计人补贴收入,冲减当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对于除税收先征后返以外,属于国家财政扶持领域而给予的补贴(除另有规定者外),公司应于实际收到时计入补贴收入。
这类补贴收入不能用于股利分配,并在报表附注中予以注明。 4.如果政府批文未明确该部分财政补贴的权属,那么拟上市公司应当在提出发行申请前提供明确该部分财政补贴权属的证明文件,以便预审员判定这部分补贴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同时,出于充分披露的考虑,公司还应在会计报表附注“其他重要事项”中披露有关财政补贴的发生依据、性质、附加条件、所采用的核算方法以及对当期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
1、政府补助,按照原企业会计制度计入“补贴收入”科目,按照新会计准则,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2、以政府给予的补助款,要交所得税。
拨款转入是指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的拨款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的部分。
1、如果属于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如专项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来源取得的款项。应该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
2、帐务处理
(1)企业收到或应收的资本性拨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将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拨款用于工程项目,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政府补助计入“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直接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和通过主管部门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包括正常经费和专项资金。在我国传统的预算体制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下,该资金也称为经费,收到的该笔资金称为拨入经费。
实际收到财政补助收入时,贷记本科目;缴回时作相反会计分录。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年终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本科目应按“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的“款”级科目设置明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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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发展历程
我国传统预算体制下,按照事业单位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国家对事业单位采取三种不同的预算资金供应管理方式:对没有事业收入和收入不经常、不固定的事业单位实行全额预算制。
对有经常性的、固定性业务收入的事业单位实行差额预算制;对提供一定产品或劳务的有固定收入的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制。
根据新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国家取消了三种预算资金供应方式的划分,对事业单位的事业补助拨款实行统一的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事业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定额或定向补助可以为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财政补助收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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