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到个税手续费返还时要交流转税,企业代扣代缴员工个税时,可以从税务机关取得个税总额2%的手续费返还。建议会计记账做成“其他业务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
个税手续费返还在使用时,会计做账应记“其他业务支出”。实际发放给办税人员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其他业务支出-办税奖励(张三)
其他业务支出-办税奖励(李四)
扩展资料:
企业所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收入主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和车船税四个税种。
营业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法规,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可按所扣税款时2%取得手续费。
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法规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在这里,对于储蓄机构所取得的返还手续费应征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是有着充分的政策依据的,但对于一般性企业所取得的返还个税手续费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其应征营业税,但却也无法找到这部分收入应该不征或者免征营业税的规定。
但如果根据营业税条例中规定,对于企业所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收入严格意义来讲应按服务业中的代理业进行缴纳营业税,只不过因为该笔收入是从税务机关取得因而模糊了征税概念。
对于这一点目前在实践工作中可能多数税务机关都未对此进行实际征收,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也有部分省市对此行为已经作出征税规定:
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纳税问题的函》(桂地税函[2009]44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个税返还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应交税费
按照规定,取得个税手续费返还,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计入“其他收益”科目,其他企业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或者营业外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意,上述分录中有个“应交增值税”,是因为按照国税总局答复,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所以企业收到返还的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应该按照“代理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另外,还要注意,按照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对于企业使用返还的手续费发放给具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经办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发放给非经办人员,则要并入其当期工资薪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广东省的话,普遍的做法是将收到的个人所得税2%手续费作为对企业财务人员的奖励。所以,在收到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时,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应付某财务人员款
企业实际将该笔资金发给财务人员时,账务处理就是:
借:其他应付款——应付某财务人员款贷:现金
在这种账务处理方式下,企业收到的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只是代收代付性质,不计入企业的利润总额,因而不影响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企业将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奖励予财务人员,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收到的该笔手续费款项就可以在完全不上税的条件下将该笔手续费取出。
问:我公司因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付给我司百分之二的手续费,请问如何做财税处理? 一、账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第六条第(六)款的规定,“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因此,该手续费收入应当计入企业的收入。下面我们进一步分析具体的会计核算问题。
首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一项法定的义务,不论是否有手续费,支付个人收入的企业都要履行该义务,该行为不是政府购买企业的服务,不能算企业的商业经营行为,不计入营业收入。再者,由于实行了全员全额申报制度,无论员工的薪金高低都必须进行纳税申报,不是所有的申报都有对应的个税,也就是说不是每笔的申报都能取得手续费返还,税务机关给予2%的手续费返还与企业付出的劳动没有因果关系,仅仅只是一种鼓励、一种对企业付出代价的补偿。
因此,该笔收入应确认为一笔营业外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分析。
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均有明确的定义,上述手续费收入不属于免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因此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以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扣缴义务人可将手续费用于奖励代扣代缴工作成绩优异的办税员(财务人员)。”由于上述规定中没有对扣缴义务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指定用途,故对此可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1)如扣缴义务人用于奖励办税人员的,取得收入可挂往来账科目,不作为收入处理;办税员(财务人员)取得代扣缴义务手续费的奖励收入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2)如扣缴义务人不用作奖励办税员(财务人员)个人的而纳入企业作为其他用途的,则应作正常生产经营以外取得的收入处理,计入“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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