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是特定用途的存款,应该在其他货币资金帐户单独核算,转入保证金帐时,做如下分录:
借:其他货币资金---XX银行保证金户
贷:银行存款----XXX银行。
收利息时,
借: 其他货币资金----XX银行保证金户
贷: 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扩展资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
二、企业增加其他货币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减少其他货币资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可按银行汇票或本票、信用证的收款单位,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分别“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信用证保证金”、“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其他货币资金
担保公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是受委托为单位或个人提供信用保证,如贷款担保贸易担保等。担保公司在从事上述业务时,一方面按约定的费率向委托方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另一方面向委托方收取一定的担保保证金。对担保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和担保保证金应按“金融业”5%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其收取的担保保证金,凡到期全额退还,并在帐务上直接冲减营业收入的,可以从当期的营业额中扣除不计算征收营业税。
因此,担保公司存入银行定期存款的利息收入不属于价外收费,应当不作为担保收入,而应当冲减当期的财务费用处理。
在担保业的损益表中没有财务费用这一科目,收到的存款利息,能不能进利息收入
可以记入“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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