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的附件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中规定,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1行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根据上述规定,银行罚息属于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行政罚款,因此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罚息可比照正常利息支出,在“财务费用-利息支出”核算较好。
销售方收到款项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购买方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按规定可以抵扣,支付款项的会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管理费用、营业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若购买方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不能抵扣,支付该笔款项的账务处理: 借:库存商品(管理费用、营业费用) 贷:银行存款 以上是我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的附件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中规定,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1行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根据上述规定,银行罚息属于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行政罚款,因此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罚息可比照正常利息支出,在“财务费用-利息支出”核算较好。
这题涉及超过信用期支付固定资产买价的问题.
答:对于超过信用期(3年)支付固定资产买价的,具有融资行为.应确认"未确认融资费用"
五年内每年支付2106000元,则固定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实际为
=2106000*(p/A,10%,5)=7983424.80元.
2007年1月1日,作以下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 7983424.80
未确认融资费用 2546575.20
贷:长期应付款 10530000
2007年1月1日,发生安装费 7000
借:在建工程 7000
贷:银行存款 7000
2007年12月31日,安装费50000元.
借:在建工程 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2007年12月31日,该设备安装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的状态
借:固定资产 8040424.80
贷:在建工程 8040424.80
2007年12月31日,支付2106000元.
借:长期应付款 2106000
贷:银行存款 2106000
借: 财务费用 798342.5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798342.50
2008年12月31日,支付2106000元.
借:长期应付款 2106000
贷:银行存款 2106000
借: 财务费用 667576.73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667576.73
2009年12月31日,支付2106000元.
借:长期应付款 2106000
贷:银行存款 2106000
借: 财务费用 523734.4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523734.40
2010年12月31日,支付2106000元.
借:长期应付款 2106000
贷:银行存款 2106000
借: 财务费用 365507.84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365507.84
2011年12月31日,支付2106000元.
借:长期应付款 2106000
贷:银行存款 2106000
借: 财务费用 191413.73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91413.73
由于此题没有提供折旧方法,使用寿命,所以不考虑各年折旧的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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