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营业㚈支出--滞纳金支出
贷:银行存款
补交的个人所得税如果要从相关人员工资中扣回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数)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社保/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
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实发数)
补交的个人所得税如果由单位承担的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正确的会计处理: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或主营业务成本,但涉及到税的问题,一般不许你在本年税前列支了)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到时补交税金: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金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各地国家税务局检查补交的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增值税专项检查"进行处理的。
而且,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要补交了 ###借:相关科目 借:应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 借:以前年度调整 贷:以前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利润分配 贷:应交税金-(进项税额转出)###借:现金(或其他应收款),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银行扣税单: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贷:银行存款。 需说明的是一、如果税务检查允许你在补税的同时,允许调整成本的话,还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成本;二、补交增值税,同样涉及补交地税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甚至涉及地方基金,这些都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三、补交增值税,肯定是收入不入账问题,现补税了,有可能当时的款项是老板收了灌他袋里了,现在记现金可能造成现金账不平,可以通过一边借记现金,一边贷记借款来平现金,但千万不能记入股东名下借款,一疏忽会变成分红,涉及个税,交冤枉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查补税款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查补税款贷:银行存款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以前年度损益。
企业接受税务稽查补缴所得税税款在账务处理方面应注意什么问题?有的企业将接受税务稽查补缴的所得税税款计入补缴当期的“营业外支出”账户,从而减少了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这是错误的。正确的做法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进行处理,下面举例说明:
【例】A公司连年盈利,税务稽查局完成了对其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的稽查,共查补所得税900万元。A公司及时补缴了税款,同时进行了以下账务处理:
①借:营业外支出 90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900万
②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900万
贷:银行存款 900万
A公司进行年末账务处理(不考虑盈余公积)时,
③借:本年利润 900万
贷:营业外支出 900万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A公司没有将补缴的900万元的所得税税款进行纳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知,补缴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虽然在补缴当年支付了税款,但却是对以前年度纳税义务的履行,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它不属于补缴年度的费用,不能在补缴年度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另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缴以前年度税款不可计入当期损益。因此A公司的税务和账务处理是错误的。
A公司对补缴税款的错误的账务处理使得其补缴年度的会计利润减少900万元,并最终少缴企业所得税900万*25%=225万元,相当于查补入库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有四分之一又流回了被查企业。
那么,正确的账务和税务处理应该是怎样的呢?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前期差错更正的方法有两种,即追溯重述法和未来适用法。企业应根据差错的性质和金额具体判断差错的重要性,对于重要的前期差错,以及虽然不重要但故意造成的前期差错,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对于不重要且非故意造成的前期差错,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在例1中,补缴税款数额很大,应当判定为重要的前期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
根据相关规定,自行申报和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该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如果应缴未缴是由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的,那么在补缴税款时,不用计征滞纳金;如果是纳税人自己或扣缴义务人的原因导致的,那么在补税的同时还要计征滞纳金。
账务处理上,企业因未履行扣缴义务,作为一种“处罚”,个人所得税由企业补缴,同时还需按规定缴纳一定数量的滞纳金和罚款。由于个人所得税是对取得应税收入的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其税款本应由个人负担。因而企业代纳税人负担的税款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应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补缴以前年度的个人所得税,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还要注意,企业补缴的个人所得税和滞纳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于查补的增值税,实际上是检查中发现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存在调整事项,从而影响所属期间的应纳税额,可以参按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国税发[1998]44号)规定进行处理:增值税检查后需要调整账务,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①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②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③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④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通常,查补增值税的,也同时会要求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因该事项影响以前年度损益,所以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来核算,最终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
对于税收滞纳金、罚款,一般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税收罚款和滞纳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故在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该项支出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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