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的附件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中规定,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1行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根据上述规定,银行罚息属于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行政罚款,因此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罚息可比照正常利息支出,在“财务费用-利息支出”核算较好。
=楼下是随便复制的你当然看不懂。
计算量繁杂还要写逾期贷款和利息的冲销分录、很累的、我要睡觉去、只说计算方法、加分明早就帮你做出来、题上不是说了用“利随本清”计算利息嘛、首先银行对利随本清的贷款是遵从权责发生制、所以每到一个季度末会预提利息收入、然后直接用算头不算尾方法分别算出8.15至10.20日这个季度内的天数和10.21日至1月15日的实际天数。分别带进利息公式中算出各自的利息收入,在把这两个利息收入相加得到应计利息,也是就是到期利息。
然后再用算头不算尾的方法计算出逾期天数假设是C。逾期罚息=(本金+到期利息)*万分之五*逾期天数。
最后逾期贷款利息=到期利息+罚息。###一无所有。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的附件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中规定,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1行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根据上述规定,银行罚息属于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行政罚款,因此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罚息可比照正常利息支出,在“财务费用-利息支出”核算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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