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单位执行了新会计准则:
(1)发给员工过节费做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库存现金
(2)月末,要进行分配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3)结转损益时
借:本年利润
贷:管理费用--福利费
福利费是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的14%提取,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医护人员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的费用。
二.如果执行原企业会计制度,福利费可以提取,也可以不提取。
(1)如果提取,按以前会计分录做。
(2)如果不提取,发生的福利费支出,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福利费"科目。
1。
新规下的福利费列支范围 (1)职工医药费。 (2)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是指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
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负伤、残废需要的生活补助。 (3)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
(4)集体福利的补贴:包括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与收入相抵后的差额的补助,以及未设托儿所的托儿费补助和发给职工的修理费等。 (5)其他福利待遇:主要是指上下班交通补贴、计划生育补助、住院伙食费等方面的福利费开支。
2,从2008年起,企业不再提取福利费,按实际发生额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以内扣除。即低于14%按实际扣除,高于14%的部分,年终汇算时要进行纳税调整。
3,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4,已经没有“应付福利费”这个会计科目,都合并放到应付职工薪酬里了:平时不再计提,按所发生金额据实列支。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现金/银行存款 无论是新所得税法还是新会计准则,应付福利费不再计提,按照新所得税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
职工福利费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摘自《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供暖费补贴也称为“冬季取暖补贴”,国家劳动总局总新字[1979]176号文件中规定的冬季取暖补贴是指北方高寒地区职工宿舍的取暖补贴。不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房屋取暖的费用。
具体扣除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各地对发放“冬季取暖补贴”都有不同的规定,注意按当地政府的报销范围执行。
防暑降温费是指企业发放的用于给员工抵御酷暑的高温补贴,企业为员工下发的降暑饮料并不能充抵高温补贴,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注意区别职工防暑降温费和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物品的区别。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清凉饮料问题的复函》(劳总护字[1980]65号)规定,“暑期对在高温、露天作业的人员供应清凉饮料,是为了保护这些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防止中暑的一种辅助措施,一般是由有关单位配制,供应一定量的含盐饮料,集体供应,共同饮用,不折发现金和实物。 它不是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
因此,企业夏天支付的清凉饮料费用不属于职工防暑降温费,不属于福利费,而是劳动保护费。 另外注意,企业发放给职工回家享用的防暑降温用品,由于不符合《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清凉饮料问题的复函》(劳总护字[1980]65号)文件中“集体供应,共同饮用,不折发现金和实物”的规定,不属于劳动保护费。
对此类费用是否属于福利费还是工资目前也无明确规定。 (2)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摘自《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3)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摘自《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职工困难补贴是指企业对家庭人均生活费收入低于困难补助标准的职工给予补助。
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注意区别企业提供的职工困难补贴和工会提供的职工困难补贴是不同的,前者在企业职工福利费列支,后者在工会经费中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5号)文件规定“职工困难补助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虽然该文件已经作废,但是这个解释还是有参考价值。
(4)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摘自《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5)丧葬补助费 (6)抚恤费 (7)职工异地安家费 (8)独生子女费 (9)探亲假路费 (10)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5)—(10)摘自《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根据已经废止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6]175号)规定,死亡丧葬补助费是指企业用于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用。 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根据已经废止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6]175号)规定,抚恤救济费是指企业支付给死亡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和生活补助费用。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安家费是指职工退休、退职或工作调动时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发给的安家补助。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行。
(11)职工体检费(包括企业女职工妇科疾病检查费) (摘自《财政部关于企业女职工妇科检查费用列支问题的批复》(财工字[1997]469号)) (12)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的其他支出。
职工福利费是根据工资总额的14%计提的。
说到开支范围,再详细的清单也有挂一漏万的时候。不如告诉你判断的基本思路:主要应用于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医药费、职工工伤赴外地就医路费以及企业福利部门的各项开支等。
福利部门主要包括:医务室、托儿所、幼儿园。 紧扣“企业用于职工个人的福利”主题。
不包括职工集体福利设施购建支出(比如建盖医务室、托儿所、幼儿园的支出,这项支出列在“盈余公积”账户);有一些政策性的福利,如烤火费、某些岗位的劳动保护费等以及你提到的“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金”与“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一道计入“管理费用”。 想得到的就这么多了,希望你能满意。
1、企业职工福利费的使用范围主要有以下方面: (1)职工困难补助费; (2)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药费,本单位医疗部门的全体医务工作人员工资和医务经费,职工因工负伤就医路费等; (3)本单位职工食堂、浴室工作人员的工资和食堂炊事用具的购买、修理费用等; (4)本单位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的工资、费用,以及托儿所、幼儿园设备的购置和修理等费用; (5)职工个人福利补贴; 职工个人福利补贴是指为解决职工某些带有特殊性的生活困难,由企业以货币形式提供给个人的一种补充收入。
一般有职工探亲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职工冬季宿舍取暖补贴以及其他一些补贴。 (6)企业为职工向商业机构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7)企业自办农副业生产的开办费和亏损补贴; (8)按照国家规定由职工福利基金开支的其他支出; (9)结余的职工福利费还可用于职工宿舍(包括集体宿舍和家属宿舍)及文化娱乐设施的购置及维修。
2、应付职工薪酬: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相他相关支出。具体包括: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包括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赡养人的福利); (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包括补充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非货币性福利; (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8)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
(9)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3、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应付福利费和应付工资科目,这两个科目都要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1,2009新规下的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1)职工医药费。 (2)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是指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负伤、残废需要的生活补助。 (3)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 (4)集体福利的补贴:包括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与收入相抵后的差额的补助,以及未设托儿所的托儿费补助和发给职工的修理费等。 (5)其他福利待遇:主要是指上下班交通补贴、计划生育补助、住院伙食费等方面的福利费开支。 2,从2008年起,企业不再提取福利费,按实际发生额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以内扣除。即低于14%按实际扣除,高于14%的部分,年终汇算时要进行纳税调整。 没有其他你漏掉的了。
3,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4,已经没有“应付福利费”这个会计科目,都合并放到应付职工薪酬里了: 平时不再计提,按所发生金额据实列支。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现金/银行存款 无论是新所得税法还是新会计准则,应付福利费不再计提,按照新所得税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福利费<br
不再用计提福利费方式,改用按实际列支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执行:</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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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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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在1月1日将应付福利费余额转入应付职工薪酬下设置的福利费明细科目,<br
在2013年不再计提福利费,在2013年实际支付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br
在2013年12月31日将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余额全部结转进管理费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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