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费用管理费用的类别和核算内容说明 本科目核算公司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由研究与开发成本,设计成本和行政管理成本构成,按费用类别及部门设置明细账核算。
财产保险费 公司对公司各类资产投保发生的保险费用.###属于 会计里的 管理费用###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的明细科目,即:制造费用--财产保险费或管理费用--财产保险费财产保险一般是一年一交的,如果交的是本年的,计入“管理费用”,如果是预交下一年的,计入“预付账款”,到了下一年的时候冲“管理费用”。
新建单位和原有单位在年度开始时,会计人员均应根据核算工作的需要设置应用帐簿,即平常所说的“建帐”。
建帐的基本程序是: 第一步:按照需用的各种帐簿的格式要求,预备各种帐页,并将活页的帐页用帐夹装订成册。 第二步:在帐簿的“启用表”上,写明单位名称、帐簿名称、册数、编号、起止页数、启用日期以及记帐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
记帐人员或会计主管人员在本年度调动工作时,应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和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签名或盖章,以明确经济责任。 第三步:按照会计科目表的顺序、名称,在总帐帐页上建立总帐帐户;并根据总帐帐户明细核算的要求,在各个所属明细帐户上建立二、三级……明细帐户。
原有单位在年度开始建立各级帐户的同时,应将上年帐户余额结转过来。 第四步:启用订本式帐簿,应从第一页起到最后一页止顺序编定号码,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帐簿,应按帐户顺序编本户页次号码。
各帐户编列号码后,应填“帐户目录”,将帐户名称页次登入目录内,并粘贴索引纸(帐户标签),写明帐户名称,以利检索。
保险企业会计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交通银行: 为了规范保险企业的会计核算,便于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特制定《保险企业会计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保险企业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保险企业原执行的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说 明 一、为了规范保险企业的会计核算,便于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企业。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
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期报送当地财税机关、主管部门。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报表所属年度、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实施。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1部 第二章 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一、保险业务核算分类 综合性的保险企业,必须将非人身险业务与人身险业务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即分别建帐、分别核算损益。 企业经营的社会保险业务,亦应单独进行核算。
非人身险业务可分为: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农村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险业务分为:人寿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企业经营的再保险业务,可分别分入业务与分出业务进行核算,也可将分出业务并入直接业务核算。
二、非人身险业务核算 1.信用险业务可实行三年结算损益的核算办法,即每一会计年度新发生的保险业务,其前两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支余额,以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并于次年转回的方式滚存到第三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结算利润。 2.返还性两全保险业务,以保户储金的运用获得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
保户储金的收益包括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每期按保户储金及预定利率计算出返还性两全保险的保费收入后,从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帐户中转入保费收入帐户。
三、人身险业务核算 1.人身险保费收入按实际收到的保费入帐。人身险保单在实际收到保费后确认生效。
趸交保费在交费时一次性记入保费收入帐户。 2.年终决算,应计算三差益损,并进行分析说明。
四、准备金的核算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会计核算期末,按规定从本期尚未到期责任的保费收入中提取的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一般采用提存本期、转回上年同期的办法。
通常提存期为十二个月。提取及转回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
2.未决赔款准备金,为结算损益年度的年终决算时,根据已报来未决赔款提取的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一般采用按已报来未决赔款的一定比例提取。
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计入当期支出,次年转回作收入处理。 3.长期责任准备金,为实行三年结算损益的保险业务,在未到结算年度之前,按业务年度营业收支余额提取的准备金。
提取的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次年转回作收入处理。 4.人身险责任准备金,为年终会计决算按人身险保单全部责任精算数提取的准备金。
提取的人身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次年转回作收入处理。 5.存出(或存入)分保准备金,为再保险业务按合约规定,由分保分出人扣存分保接受人部分分保费以应付未了责任的准备金。
存出、存入分保准备金通常根据帐单按期扣存和返还,扣存期限一般为十二个月,至次年同期归还。 五、备抵性准备的核算 1.备抵性准备包括:坏帐准备、贷款呆帐准备、投资风险准备。
坏帐准备,指按应收保费、应收利息和应收分保帐款帐户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坏帐准备。 贷款呆帐准备,指按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呆帐准备。
投资风险准备,指按长期投资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风险准备。 2.各种备抵性准备应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
提取的各种备抵性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发生坏帐、贷款呆帐、投资损失,应分别冲销坏帐准备、呆帐准备、风险准备。
已冲销的各种备抵性准备,以后又收回的,应冲回相应的备抵性准备。 3.各种备抵性准备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单独反映。
坏帐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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