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罪立功”自古戴罪立功,综观古今军法上都有此说法。
就是说大敌当前时,对某些确有认罪悔罪的犯罪军人,可暂不执行刑罚,允其参战立功,将功补过以赎其罪,便不再对其执行刑罚了。修订后刑法中也是讲起定为针对军人在战时犯罪而设立的一条处罚原则,他规定在战时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由此可见,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军人战时犯罪,而不适用于其他类型的犯罪嫌疑人。 明·王守仁《案行漳南道守巡官戴罪督兵剿贼》:“其覃恒等所统军,就仰高伟管领,戴罪杀贼立功自赎。”
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蜀ICP备2020033479号-4 Copyright © 2016 学习鸟. 页面生成时间:0.244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