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亦容情”:从以下5点论述
1、量刑和时间的空间较大,有容情的余地。中国的法律一般判刑都是几年到几年,法官有很多的量刑空间,虽然定罪是原则问题,但是量刑方面就有容情的余地了。还有文书的传递时间,和一些时间,期间的制定都有一定的空间,方便当事人做好充分准备。
2、从法律的制定来说是容情的。如男方不能在妻子分娩6个月内提出离婚要求,这就是考虑女性在生育后的心理承受能力。又如军嫂不能在男方无过错的时候单方面提出离婚。妊娠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等等很多例子。
3、从法律的结果来看,刑法中有句话叫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个也是说明法律的尺度宽严还是跟当事人的态度有关的,并不是一味的准从死条例。
4、从法律精神来说,是要保护善意的第三人的,保护无过错方,保护弱者。如法律机关对弱者提供无偿法律服务,民法中的保护善意第三人原则,庭审时的回避制度,都有考虑人情在其中的作用,等等。
5、从国外西方法律的角度来说,他们遵从案例,而不是法典。这更说明了法亦容情。
“法不容情”与“法也容情”,很有感触,就此针对法与情的问题作一议论。
我们来看这个题目,乍一看好像是矛盾的,但仔细分析起来,题目出的妙就妙在这个“情”字上。两个“情”字有所不同,法不容情的“情”指的是个人私情;而法也容情的“情”指的是公情,也系大众之情,就是说法容公情而不容个人私情。法容公情意思是法律是公众意志的体现,在立法时就已经把这公众之情、公众意愿考虑进去了。故而在已颁布实施的法律中已融进了公众之情。但为什么法在执行过程中又不容情呢?原来这个情是与大众意志相背离的个人私情,与大众意志相背离的个人私情,法律当然是不能容的,否则就不是秉公执法,而是循私枉法了。所以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就应该显示出其公众意志,显示出其铁面无私性。任何“私”字在此都将被法律的战车所碾碎。
或许有人会说他的个人意愿与法律是一致的,法律也容纳下了。那么我认为你的个人意愿是符合公众意愿的,这个情也属公情,法律已经提前容下了。
两个“情”字又有所相同,情首先是人个人身上感发出来的,由于人的差异,个人之情可能是离乱的、不同的。但人毕竟是同种动物,又同生活在一个社会中,感情的需要在很多方面又必然是一致的、相同的。这种一致之情也就汇入了社会共有之情——社会公情。当个人之情符合公众意志的时候,我们就称为社会公情,否则就是私情在作怪。为什么我们的祖先又创造了这样的词汇:“铁面无私”和“不循私情”呢,这里我们的祖先已经把情字分成了“公情”和“私情”了,绝不是我个人的杜撰。
任何想以“私情”代“公情”混淆两种“情”字,迷惑群众,以此来达到钻法律空子的人,都是对法律的亵渎,法律是不容的,必将对其以严惩,以维护法律的神圣尊严。
事物是变化的,社会是发展的。法律也需要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当某项法律或法律条文不能适应大多数人意愿,我们的立法部门就应该迅速组织做出修正,使其时刻符合大多数人的意愿。法律必须公正,它要时刻体现大多数人的意愿,体现其“公情”性。
法律是准绳,但将该准绳与事实依据进行衡量的法官们责任重大,他们不能掺杂任何个人私情,或弄虚作假,一旦法律颁布了,他们必须公正执法,做到不容“私情”。
法律体现的是公众意志。倘若相反,法成为少数人统治大多数人的工具,是少数人的杜撰,不符合大多数人的意志,那么这种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即使法官严格执法,但因法律保护的是少数人的利益,就可能出现违背公众之情的现象,因而也便有了“法不责众”之说。法不责众也即体现了法也容情,而这所容之情,正是公众之情。
为此我认为我们现在的立法原则应该是:“立法必公,私法必改”,而不应只限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这种初级形式了。
我方是法不容情
如果对方说 现今的法律制度的确是向着人性化发展
这不是人情在立法中的表现吗
怎么办?
这个人情不是百姓口中的人情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形式采取的是成文法,所以在立法过程中会不同程度的考虑我国的国情,考虑有关的习惯法,要尊重公序良俗。但是不却不能讲这里的习惯法,认为是普通理解的人情,它是情,是国情,不是“人情”
所以说,此情非彼情。正是由于在立法过程中会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所以说才会在依法、执法等各个环节做到不受“人情”干扰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是千古流传的一句口谚,纵古观令也有不泛的故事可以追寻,铁面无私的包公,曾为此留下了黑脸的美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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