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属于保护客体
属于被《专利法》保护的产品或技术,应
不违法、不害人、不缺德,即该产品或技术不违反法律、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
不属于科学发现,如发现某一特殊物质是不算创新的;
不是在活人身上进行诊断和治疗的方法,该规定是避免某些治病的方法被垄断后不利于病人康复;
不被其他知识产权法保护,如“动物和植物新品种”由知识产权法中《动物和植物新品种》保护,商标应该由《商标法》保护;
不是通过原子核变换获得的物质,也不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2、新的: 即《专利法》里规定的“新颖性”,要求申请专利的技术必须是申请日之前没有出现过的。具体情形包括:
未公开发表过,即在申请提交到专利局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这里的出版物,不但包括书籍、报刊、杂志等纸件,也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及唱片等音、影件。
没有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即没有以商品形式销售或用技术交流等方式进行传播、应用,乃至通过电视和广播为公众所知。
没有申请过专利,即在该申请提交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3、通过对现有技术的简单叠加得不到的
即《专利法》里规定的“创造性”,要求通过将两种及两种以上的技术直接叠加,仍不能得到申请文件中的技术方案。用《专利法》里的表述是“非显而易见”。
4、可批量复制的方案:即《专利法》里规定的“实用性”。法条里规定的实用性是指能够在工农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中批量制造或能够在产业上或生活中应用。
专利保护的初衷在于以申请换保护,即利用公开的技术使更多的人知道,其根本目的在于该创新技术的传播,让新技术更有利于推动社会进步。因此,该技术一定要求是可以复制的,即其他人可以在看到该专利后可以“复制”,以达到促进大家学习该新技术的目的。
5、可使用且能带来好的效果: 即申请专利的技术,一定是要可以使用在工业生产中,且应用后能带来好的效果的技术,才能申请专利,即新技术一定在某些方面优于原有技术。
6、符合专利逻辑
专利逻辑可将其分为问题—手段—效果三部分,即存在“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手段”“利用该手段可以达到的技术效果”,如果“效果”与“问题”能正好对应,即该“技术效果”恰好可以解决前述的“技术问题”,则符合专利申请的逻辑,可以申请专利。
上述的6个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同时满足上述6个条件,才能申请专利,才有可能获得专利权。
专利技术,顾名思义,是指被处于有效期内的专利所保护的技术。
根据我国专利法对专利的分类,主要是包括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所保护的技术。外观设计专利因为保护的是新设计,而非技术,所以,严格意义上说,应称为专利设计,而不是专利技术。
但是,大家通常所说的,有宽泛外延的专利技术一词是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都包括在内的。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技术仅仅是指被授权专利所保护的技术,也就是仅仅指被专利的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而不能认为专利说明书中所记载的技术都是专利技术,更不能认为未被授权的专利申请所记载的技术也是专利技术。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技术会随着专利有效期的结束而变成非专利技术,或称过期专利技术了,也就可以无偿使用了。但是,需要注意是否有其他相关专利权仍处于有效期内。
要看具体是什么了! 申请专利前的准备 一项能够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需要具备多方面的条件。
首先是具备实质性条件,即具备专利性;其次还要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形式要求以及履行各种手续。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不但不可能获得专利,还会造成申请人及专利局双方时间、精力和财力的极大浪费。
为了减少申请专利的盲目性,节省申请人及专利局双方的人力和物力,专利申请人在提出申请以前一定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学习和熟悉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详细了解什么是专利,谁有权申请并取得专利,如何申请和取得专利。
同时,也应了解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取得专利后如何维持和实施专利等。 (2)对准备申请专利的项目是否具备专利性进行较详细的调查。
在作出是否提出专利申请以前,应当广泛掌握资料,充分了解现有技术的状况,对明显没有新颖性或创造性(或独创性)的,就不必再提出申请。由于现有技术包括专利文献、非专利文献、本专业的权威性期刊和专著等,还包括国内同行业的技术现状,所以对现有技术作全面调查是一项十分细致和繁锁的工作。
尽管这样,对现有技术的调查还是一个不应缺少的环节。申请人至少应当检索一下专利文献,因为专利文献包含了国内外最新的技术情报,又有比较科学的分类方法,往往可以给申请人较大帮助。
此外,专利局下属的检索咨询中心还设有申请专利前的有偿检索服务,如果申请人经济上许可,自然这是调查现有技术最快捷的方法。 (3)需要从市场经济的角度对申请专利进行认真考虑。
申请专利必须缴纳申请费、审查费,如果被批准,还要缴纳专利登记费、年费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还要缴纳代理费,这是一笔相当不小的投资。申请人应对自己的发明创造技术开发的可能性、范围及技术市场和商品市场的条件进行认真预测和调研,以便明确在取得专利权以后实施和转让专利的条件及可能获得的经济收益,明确不申请专利可能带来的市场和经济损失。
这些都是申请人作出是否值得申请专利、申请什么专利(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和在什么时候提出专利申请等问题时应当顾及的重要因素。 (4)了解专利申请文件的书写格式和撰写要求、专利申请的提交方式、费用情况和简要的审批过程。
专利法规定,申请一担提交以后,就不能再作实质性修改,所以申请文件特别是说明书写得不好,将成为无法补救的缺陷,甚至可能导致很好的发明内容,却得不到专利。 权利要求书写得不好,常常会限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不了解申请手续、审批程序,也往往会导致申请被视为撤回等法律后果。撰写申请文件有很多技巧,办理各种申请手续也是十分细致、要求很严格的工作,申请人如果没有把握,最好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5)其它在申请前应注意的事项 为了保证专利申请具有新颖性,在提出专利申请以前,申请人应当对申请内容保密。 如果在发明试验或鉴定的过程中有其它人参与,应当要求这些人员也予以保密,必要时可以签订保密协议。
已由国务院主管部委或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或举办过新技术、新产品鉴定会和技术会议的,为了不丧失新颖性,应当按照专利法第24条的规定,在鉴定会或技术会议后6个月之内提出申请。 凡是要申请专利的项目涉及到一种或几种新的公众无法得到的微生物的,应当在提出申请以前,最迟在申请的同时将这微生物提交专利局指定的保藏单位保存。
目前在国内已指定的保藏单位有: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地址在北京中关村;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地址在武汉珞珈山武汉大学校内。 同时,这两个保藏单位又是布达佩斯条约指定的微生物国际保藏单位,所以申请人在这两个单位保藏微生物的手续也将得到其它布什佩斯条约缔约国的承认。
如果申请权是通过转让获得的,应当在申请以前办好转让手续,以便专利局需要时,可以及时提交。 知识产权局: 。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两方面内容:形式条件和实质性条件。
一、形式条件:
是指要求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应当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格式,书面记载在专利申请文件上,并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各种必要的手续。文件或者手续如果不符合要求,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补正,经过补正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专利局将予以驳回。
二、实质性条件:
也称专利性条件,它是对发明创造授权的本质依据。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1新颖性
专利法所说的新颖性是指:
(1)在申请提交到专利局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这里的出版物,不但包括书籍、报刊、杂志等纸件,也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及唱片等音、影件。
(2)在国内没有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所谓公开使用过,是指以商品形式销售或用技术交流等方式进行传播、应用,乃至通过电视和广播为公众所知。
(3)在该申请提交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因此,在提交申请以前,申请人应当对其发明创造的新颖性作普遍调查,对明显没有新颖性的,就不必申请专利。
1.2创造性
专利法所说的创造性是指:
专利申请同申请提交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所谓“实质性特点”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本质上的差异,有质的飞跃和突破,而且申请的这种技术上的变化和突破,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并非是显而易见的。所谓“同现有技术相比有进步”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比现有技术有技术优点或有明显的技术优点。
1.3实用性
专利法所说的实用性是指: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能够在工农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中批量制造或能够在产业上或生活中应用,并能产生积极的效果。
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夕卜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并且不相近似。
“不相同”是授予专利权的夕卜观设计应当具备新颖性。它既不能同现有的同类产品的外观设计雷同,更不能是对它们的仿制、抄袭。
“不相近似”是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它既不能是对现有同类产品外观设计的简单模仿,也不能与它们只有本领域技术人员才能看得出的微小的差别,而应有公众一眼就能看出的明显的不同和变化里的“出版物”和“公开使用”同发明、实用新型中有同样的含义。
不可以,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类型有三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发明专利
针对产品、方法或者产品、方法的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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