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优先支持参与创新创业的学生根据创新创业兴趣、创新创业意愿和创新创业需求跨学科门类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在校生休学创业的修业年限在原有学制基础上可延长2年至5年,学生可根据创业需要与高校协商确定休学年限。
根据《方案》,各高校将大力推行学分制教学改革,将设置合理的创新创业学分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建立健全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将学生开展创新实验、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和自主创业等情况折算为学分,将学生参与课题研究、项目实验等活动认定为课程。制定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计划,建立学生个人创新创业档案和成绩单,客观记录并量化评价学生开展的创新创业活动情况。
此外,鼓励高校教师带领学生创新创业。各高校将聘请知名科学家、创业成功者、企业家、风险投资人等各行各业优秀人才,担任专业课、创新创业课授课或指导教师,建立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
建立创业导师帮带机制,采取结对、讲座、访谈和在线咨询等方式,对大学生进行分类、分阶段进行指导。
1广泛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实践 创新创业教育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
近年来,东南大学充分利用学校的优势学科和科研平台,重视构建自主研学实践体系并广泛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实践活动,已建立3个层次的实践课程与3个层次的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相结合的开放式创新性实践教学体系,同时构建了学科优势明显的实践教学平台和“校内外、国内外、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基地。 今后,学校将进一步促进实验教学平台的共享,将科技创新资源更好地向全体学生开放,建设实验课程、实践环节、科研训练、科技竞赛和课外科技实践活动相结合的创新实践平台;进一步完善“学思结合,知行统一”、融创业理论教育、创业实训环节、创业实战环节为一体的创业教育体系。
力在高校教育教学创新上寻求新突破。一是推进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制定高校优化专业结构的实施意见,建立学科专业结构、人才培养结构动态调整机制;推动高校根据创新创业教育的新要求,完善各专业人才培养标准、修订实施新的人才培养方案。二是强化产学合作协同育人。深化校校、校企、校地、校所以及国际合作,建立适应创新创业教育改革需要的协同育人新机制;支持高校建立创新创业实验班和创新学院。三是健全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面向全体学生开设“创业基础”必修课,开发、开设创新创业类选修课,并纳入学分管理。
努力在强化创新创业训练上开辟新途径。一是加快构建大学生众创空间。认定100个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示范性大学生众创空间;建设100个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00个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200个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二是积极组织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支持1.5万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办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三是建设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营。面向大中小微企业、社会资本以及高校评估认定30个“陕西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营”,打造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的大学生创业者成长基地群。
努力在提升综合保障水平上注入新动力。一是提升教师创新创业教育能力。推动高校配足配齐配强创业教育专任教师;培育150名创新创业教学名师;建设6个省级示范培训基地,开展全省高校创业教育教师全员培训;举办全省高校创新创业任课教师高级研修班,总结交流开好课程的经验做法;支持高校与实务部门开展人员互聘交流。二是加强创新创业教育专项研究。打造创新创业新型智库,组建陕西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加强创新创业教育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三是加大经费投入。设立陕西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专项资金;完善绩效拨款机制,从2016年起,高校获取的省财政增量资金应优先用于支持大学生进行创新创业实践,比例不少于10%。
当前创新创业教育改革需要持续推进、不断深化。
一要坚持育人为本,完善双创教育体系。全面贯彻教育“四个服务”的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面向全体、分类施教、结合专业,建立健全课堂教学、自主学习、结合实践、指导帮扶、文化引领融为一体的创新创业教育体系。
形成“创意—创新—创业”教育链条,切实提升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二要坚持改革创新,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性进展。
通过培训、到企业挂职等方式,大力提高高校教师的创新创业教育意识和能力,鼓励教师用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更新教学内容;积极聘请有创新创业实践经验的优秀人才进校园、上讲台。 探索多学科交叉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开设跨学科课程,组建跨学科教学团队,探索创业双学位等多种形式,通过学科交叉激发学生创新创业灵感。
探索个性化人才培养模式,建立灵活的学习制度,给学生个性化发展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三要坚持协同推进,汇聚创新创业合力。
学校内部要加强跨部门协同,统筹整合好教务、学生、就业、科研、团委等单位的资源,大力加强高校与科技界、产业界、投资界的合作,完善科教结合、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协同育人机制。
可以保留学籍,一般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学生休学以一学期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以延长,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2、学生因某种特殊原因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保留学籍停学。保留学籍一般以一学年为期,与休学总计不得超过二年。
3、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扩展资料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试行)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应予休学:
1.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或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1/3者;
2.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学习,学生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二、申请休学者,须填写休学申请,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备案,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生所在院(系)发给学生休学通知,并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备案。
三、学生休学以一学期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以延长,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四、休学的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否则,按违纪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五、学生因某种特殊原因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保留学籍停学。保留学籍一般以一学年为期,与休学总计不得超过二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自动取消其学籍。
六、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七、学生休学或停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学校不对其活动负责或承担责任。在休学或停学期间如有违法行为,则取消学籍。学生因病休学回家疗养期间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学生休学或停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1.休学者需填写《复学申请表》交所在学院,同时提交二等甲级以上(含二等甲级)医院开具的“病已痊愈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进行审查,在接到学院批准返校复查通知后,方可来校。
到校后由学校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经所在学院院长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并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备案。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2.停学者,需填写《复学申请表》,按规定交验有关材料,经所在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备案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按期(原则上在开学注册日)返校注册。
九、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停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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