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张掖市甘州区党寨镇陈寨村青年王自军采用自动化南瓜处理和喷雾瞬间干燥技术生产出的第一批原汁原味无添加南瓜粉下线,随即被外地客商以每吨5万元的价格订购一空。
这是甘州区积极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取得成果的一个缩影。至8月底,全区新发展企业1203户,新发展个体工商户3782户,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309户。
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取得实效,甘州区以张掖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平台,布局建成智荣创业园、天源工业园等,着力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就业孵化基地、小微企业孵化平台。积极顺应“互联网 ”趋势,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安全认证体系、网上支付体系和物流配送体系“一个平台三个体系”为框架,构建电子商务运营环境。
在乡镇、村、社区延伸创办电子商务网店,实现创业与创新、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有机结合。依托口岸便利的地缘区位优势,以中亚国家需求旺盛的蔬菜、瓜果等农产品为主,全力打造农产品出口生产基地和出口加工基地,建设贯通国内、联结中亚的农产品物流体系。
“六个聚焦”“六个发展”?,是这6个吧
1、聚焦规划设计推动科学发展,立足省域整体提高顶层设计的科学性,立足城市总体增强规划编制执行的权威性,立足建筑群体突出城市设计的特色性。
2、加快推进全省城市发展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提升转变;把握好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的内在联系,实现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
3、提升城市经济发展的规模效应和人口的集聚效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市生产性和生活性设施服务配套,大力推进产城融合发展,不断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4、把治理“城市病”摆到城市工作的突出位置,持续加大以建设强化治理的力度,尽快遏制蔓延加剧的态势,让人民群众生活更为舒适、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5、着眼提高城市工作的系统性,更加注重在精细化和科学化上下功夫,以改革创新的思路和办法,加强城市公共管理,推进智慧城市建设,着力提升市民素质。
6、加大易地搬迁脱贫力度;促进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加大重点建制镇建设力度;找准落脚点,下功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努力让城乡居民共享城市发展成果。
是这6个吧,还有四个大事
1、抓好结构性改革,提高发展的质量效益:在继续扩大“三驾马车”有效需求的同时,加快推进供给侧改革,推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加快优化存量、引导增量、主动减量,坚决遏制和淘汰那些没有市场需求的落后产能,坚决处置和关停没有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低效占用宝贵资源特别是依靠财政“输血”、银行贷款存活的“僵尸企业”。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行动,大刀阔斧降低企业成本,帮助优质企业渡过难关、增强竞争力。要素盘活的事要精做,推进劳动力、土地、资本等要素实现最优配置,提高全要素生产率。
2、抓好增长点培育,保持发展的中高增速:把培育新的增长点作为引领新常态的重要抓手,依托经济、文化、生态等重大战略平台,把潜在需求激发出来,把新的企业催生出来,把新的业态发展起来。要打造基础支撑性的增长点,通过扩大有效投资拉动经济增长。要打造改造升级性的增长点,盯紧市场实际需求,实施一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促进有色、冶金、石化、建材等传统产业向中高端迈进。要打造结构优化性的增长点,加快培育战略新兴产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要打造创业创造性的增长点,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完善创业创造配套政策措施,营造创业创造良好环境,以铺天盖地的中小微企业助推经济增长。
3、抓好动力源转换,增强发展的牵引支撑:强化改革的牵引支撑,突出问题导向、精准发力、完善制度、督查落实,扭住重点领域,推出一批具有标志性、引领性的重点改革举措,着力释放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活力。强化开放的牵引支撑,紧紧围绕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黄金段,继续挖掘丝路经济的机遇和潜力,建设物流大基地,用好外部大市场,做优节会大平台,拓展合作大格局,不断释放黄金段的吸附和带动效应。强化创新的牵引支撑,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潮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应用为目的的区域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的龙头作用,实现经济和科技发展的良性循环。
4、抓好幸福感提升,落实发展的根本目的:抓住基本点,继续坚持为民办实事制度,在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等公共服务方面加大倾斜,重视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残疾人扶助等兜底性制度,适当提高相关补助标准,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急难有救。抓好热难点,扎实做好城乡就业、安全生产和社会维稳等工作,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高度重视非法集资、劳资纠纷等问题,强化严打暴恐专项行动,严防发生群体性事件、不稳定事件和暴力恐怖事件。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发〔201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对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打造发展新引擎、增强发展新动力、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具有重要意义,是稳增长、扩就业、激发亿万群众智慧和创造力,促进社会纵向流动、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
根据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为改革完善相关体制机制,构建普惠性政策扶持体系,推动资金链引导创业创新链、创业创新链支持产业链、产业链带动就业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意义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培育和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的必然选择。
随着我国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强化,要素的规模驱动力逐步减弱,传统的高投入、高消耗、粗放式发展方式难以为继,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需要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结构性改革、体制机制创新,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各种制度束缚和桎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不断开办新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兴产业,形成小企业“铺天盖地”、大企业“顶天立地”的发展格局,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打造新引擎、形成新动力。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扩大就业、实现富民之道的根本举措。我国有13亿多人口、9亿多劳动力,每年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数量较大,人力资源转化为人力资本的潜力巨大,但就业总量压力较大,结构性矛盾凸显。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营造公平竞争的创业环境,使有梦想、有意愿、有能力的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失业人员等各类市场创业主体“如鱼得水”,通过创业增加收入,让更多的人富起来,促进收入分配结构调整,实现创新支持创业、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互动发展。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激发全社会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的有效途径。
目前,我国创业创新理念还没有深入人心,创业教育培训体系还不健全,善于创造、勇于创业的能力不足,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环境尚未形成。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加强全社会以创新为核心的创业教育,弘扬“敢为人先、追求创新、百折不挠”的创业精神,厚植创新文化,不断增强创业创新意识,使创业创新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习惯。
二、总体思路 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改革推动,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放宽政策、放开市场、放活主体,形成有利于创业创新的良好氛围,让千千万万创业者活跃起来,汇聚成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动能。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普惠性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构建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的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以创业带动就业、创新促进发展。
——坚持深化改革,营造创业环境。通过结构性改革和创新,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增强创业创新制度供给,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营造均等普惠环境,推动社会纵向流动。
——坚持需求导向,释放创业活力。尊重创业创新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创业者面临的资金需求、市场信息、政策扶持、技术支撑、公共服务等瓶颈问题,最大限度释放各类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开辟就业新空间,拓展发展新天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坚持政策协同,实现落地生根。加强创业、创新、就业等各类政策统筹,部门与地方政策联动,确保创业扶持政策可操作、能落地。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业创新经验。 ——坚持开放共享,推动模式创新。
加强创业创新公共服务资源开放共享,整合利用全球创业创新资源,实现人才等创业创新要素跨地区、跨行业自由流动。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推动各行业创新商业模式,建立和完善线上与线下、境内与境外、政府与市场开放合作等创业创新机制。
三、创新体制机制,实现创业便利化 (一)完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为创业者提供更多机会。
逐步清理并废除妨碍创业发展的制度和规定,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加快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
依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完善收费目录管理制度,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建立和规范企业信用信息发布制度,制定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办法,把创业主体信用与市场准入、享受优惠政策挂钩,完善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创业创新监管模式。 (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加快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落实“先照后证”改革,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
一、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 企业初创期,除了普惠式的税收优惠,重点行业的小微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特殊群体创业或者吸纳特殊群体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军转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长期来华定居专家等)还能享受特殊的税收优惠。
同时,国家还对扶持企业成长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平台、创投企业、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等给予税收优惠,帮助企业聚集资金。具体包括: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1.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2.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4.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5.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6.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7.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8.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9.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 10.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11.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12.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13.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4.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1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16.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7.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1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19.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20.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2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22.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2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4.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三)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 25.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 26.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7.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 28.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9.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增值税; 30.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1.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 32.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提供资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助力的创投企业、金融机构等给予税收优惠 33.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5.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6.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7.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8.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9.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40.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41.金融企业发放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按比例计提的贷款扣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2.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企业成长期税收优惠 为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税收环境,促进企业快速健康成长,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不断增强转型升级的动力。
对研发费用实施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尤其是生物药品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
企业购买用于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的设备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税和国内增值税退税等税收优惠。帮助企业和科研机构留住创新人才,鼓励创新人才为企业提供充分的智力保障和支持。
具体包括: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4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44.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4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46.重点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三)购买符合条件设备税收优惠 47.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48.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 49.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符合条件的商品享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四)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 50.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51.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五)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税收优惠 52.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53.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5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55.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56.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57.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58.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成熟期税收优惠政策 发展壮大有成长性的企业,同样具有税收政。
一、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小微企业 1.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5〕99号) 4.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二)创业投资企业 1.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2.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 (三)安置残疾人就业 1.对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实行按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财税〔2007〕92号) 2.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财 税〔2009〕70号) (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我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财税〔2017〕47号) (五)安置退役士兵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我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财税〔2017〕46号) 二、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 1.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科发火〔2008〕172号) 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依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执行。
(国科发火〔2016〕32号) (二)软件企业(财税〔2012〕27号)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3.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照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6.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集成电路企业(财税〔2012〕27号)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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