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激发创新主体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积极性。
加快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一批机制灵活、面向市场的国家技术转移机构,探索有效机制与模式。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新型研发机构等协同开展成果转化。
推动成果转化与创新创业互动融合,调动科技人员转化成果积极性,支持以核心技术为源头的创新创业。二是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撑服务体系。
构建线上与线下相结合、专业化、市场化的国家技术交易网络平台,为高校、科研院所提供科技成果挂牌交易与公示,解决成果交易流通与市场化定价问题。鼓励区域性、行业性技术市场发展,完善技术转移机构服务功能。
大力培育专业化技术经纪人,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军人才纳入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培养计划。三是开展科技成果信息汇交与发布。
围绕新一代信息网络、智能绿色制造等重点产业领域,以国家财政科技计划成果和科技奖励成果为重点,发布一批能够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投资规模与产业带动作用大的重大科技成果包,探索市场化的科技成果产业化路径。四是发挥地方在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重要作用。
建设一批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加大政策、服务、金融等创新力度,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与模式。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完善基层承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平台和机制,通过成果转化支撑区域产业转型升级。
五是强化创新资源深度融合与优化配置。健全多渠道资金投入机制,发挥好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作用,支持地方加大投入力度,创新投贷联动、众筹等科技金融手段拓宽资金市场化供给渠道。
推动军民科技成果融合转化应用,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园区注重政产学研合作交流平台和技术研发平台建设,吸引大学、科研院所和企业入驻,联合开展农业技术研发。
深人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积极引导科技人员创新创业,鼓励科技特派员创办农业科技型企业,建设星创天地,健全新型社会化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发展星火基地、农科驿站、专家大院、科技服务超市及农技信息化服务,加速农业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目前已建成的246家园区核心区面积579万亩,示范区2.0亿亩。
园区引进培育的农业企业总数达8700多家,其中高新技术企业1555家。累计引进培育新品种4.09万个,推广新品种1.46万个,引进推广各类农业新技术2.2万项,审定省级及以上植物和畜禽水产新品种642项,取得专利授权超过4000项。
一、申报要求 新型研发机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服务等活动,是投zi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是推进科技体制机制创新,优化科研力量布局,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的重要载体。
请各市科技主管部门提高新型研发机构对区域创新发展重要性的认识,认真组织做好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和培育建设工作。 (一) 组织做好本市2019年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情况的总结及2020年的申报工作。
总结内容主要包括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经费投入、基础设施及研究试验条件建设、人才团队建设、科研项目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创业孵化等,将总结内容上报省科技厅,并在此基础上做好2020年的申报工作。 我厅将把各市2019年新型研发机构的执行情况作为2020年立项支持的重要参考。
(二) 申报单位为广东省内登记或注册的研发机构,并符合新型研发机构的条件。 (三) 申报的项目应统一使用专题内容作为项目名称。
(如申报“(一)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项目,申报项目名称应为“(单位名)+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四) 申报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申报条件所需证明附件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将在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系统进行记录,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 申报单位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没有出现重大违规行为。
(六) 鼓励粤东西北地区机构积极申报,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惠州市的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江门市的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肇庆市的高要区、四会市、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可参照粤东西北地区的条件申报)。 (七) 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教育、孵化器及园区管理等活动的单位申请原则上不予认定,已认定省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不再接受申报专题一、二、三。
详情可咨询深圳市中科为集团。
如何从根本上解决科技成果转化难题 文·郭铁成 邸晓燕 ■权威观点 科技成果转化问题源于特定的经济体制 科技成果转化是我国特有的词汇,也是我国特有的现象。
回顾历史,科技成果转化问题源于计划经济体制。计划经济在我国实现工业化,集中力量追赶发达国家的过程中发挥历史性的作用,是适合我国当时情况的,但计划经济研发和生产两条线的体制也存在严重弊端。
在新中国成立后到1985年科技体制改革之前,我国的科研与新产品开发工作基本上集中于国家。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为“集中力量办大事”,政府直接组织和实施科技项目。
行业科研院所由政府直接管理,也可以说是政府的一部分,其研发和运行经费、物资设备、人力等完全由政府按计划统一调配;其研发任务不是来自企业,而是来自政府的管理部门,政府管理部门每年向科研院所下达科研计划,科研院所每年向政府上交科研成果。 另一方面,企业只是完成政府下达的生产任务,不反映市场需求。
因此,企业基本上不从事科研和新产品开发工作,也不设研发部门,如有技术需求。要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将各个企业的需求汇总加工,然后下达给相关的科研院所。
科研院所根据转达的“需求”进行研发,然后将研发结果上报给科研主管部门,科研主管部门转给工业管理部门,工业管理部门再下达给企业。科研部门与企业没有直接联系,经过政府部门的汇集,加工,传达,需求和供给在多环节“传递”过程中很难准确匹配对接。
这样一来,科研与生产严重脱节,企业不搞研发,科研院所的研发不直接反映企业的技术需求,大量科研成果难以在企业中应用推广,造成大量需要转化的成果,有的甚至永远不能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问题的实质是研发与生产脱节的体制 综上所述,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之所以长期不高,其原因在于研发与生产相分离,先研发、后转化、再应用推广的体制机制。
科技成果转化反映的是这样一种现象:大量研发成果包括技术、材料,产品、专利、论文等在生产中不能使用,为在生产中使用这些成果,还要进行一系列后续开发,有的经过后续开发也不能使用;经过后续开发可以在生产中使用的称为已经转化,否则称为没有转化。科技成果转化量大,则称为转化率高,反之则为低。
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大量需要转化的成果?既然不能直接在生产中使用,为什么还要大量研发?如果持续大量产生需要转化的成果,转化的成果再多转化率也是低的;如果把成果转化库越做越大,成果转化越多说明浪费越多。 科技成果转化概念终将被技术商业化概念取代 随着改革的深入,研发与生产脱节的问题终将解决,大量需要转化的科技成果必将消失。
那时还有没有科技成果转化问题了呢?应该说,在体制机制意义上的科技成果转化问题没有了。因为既然研发与生产已经结合,就不可能存在没有需求的研发,当然就谈不到转化。
但如果抛开体制机制,单从形式上说,这个问题仍然存在,而且永远存在,这些是指基础研究成果在生产上的应用问题了。基础研究是没有市场化目标的研究,但其研究成果可能会有很好的市场前景。
因此,如何迅速有效地把具有市场前景的基础研究成果稚向市场,产生巨大经济效益,仍然需要后续开发,或者说需要“转化”。但这里的转化已经不同于研发与生产分离的“科技成果转化”,在国际上,通用的称谓是“技术商业化”,也有国家称之为“技术经营”。
因此。当研发与生产相脱离的体制机制消除以后,长期困扰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问题将变成历史,代之而来的是技术商业化问题。
十八大报告要求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核心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深化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也是解决科技成果转化问题的根本之道。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计划体系 对政府科技计划进行分类改革。
区分科研计划与创新计划,科研计划面向基础研究,以自由探索为目的,评价标准是一流的科学理论和一流的科研人才,而不是专利、技术、利润等经济指标;创新计划面向应用研究和试验开发,以市场化应用为目的,评价的标准主要是经济效益,而不是论文、著作等科研指标。 以企业需求为优先序安排创新计划项目。
改革先研发、后产业化的研发模式,在研发的起点就引入最终用户,把企业需求作为创新计划项目的来源,采取项目法人机制运作研发项目,研发、生产、经营一体化。对于没有企业用户的项目坚决不予立项,从而大量消灭那些需要转化的成果,而不是等这些成果出来以后再去增加转化基金。
支持共性技术的合同研发。凡是大学、科研机构、企业研发机构,以用户需求为基础的共性技术合同研发,政府创新计划项目予以配套资助。
共性技术判断标准是强外部性,在经济形态上是较强的企业伙伴关系、用产学研伙伴关系、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共性技术研发合同是包括广泛利益相关者的研发合同,而不是为了个别企业竞争而签定的研发合同。
建立技术商业化体系 建立技术商业化体系,其核心是建立科技创新服务业体系。科技创新服务业是通过市场机制向社会提供创新服务的产业。
当前,科技。
回顾十几年来我国科技改革,在科技与经济的关系上,总的情况是科学技术面向经济建设的局面已经基本形成,而经济建设依靠科学技术的机制还没有建立。我国经济现在正处于转轨时期,有利于科技成果顺利转化的体制与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还需要一定时间,与之相关的问题很多,短时间内也不可能都解决。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一方面要继续深化科技体制的改革;另一方面,可以从一两个重要问题的解决着手,带动其他问题的解决。目前,政府可以通过加强以科技需求为导向的行为,促进经济建设依靠科技进步机制的形成和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的建立。
具体措施,如:
1、制定大型政策购买计划,类似于美国的“星球大战计划”、西欧的“尤里卡计划”,主要依靠国内科技力量和企业单位完成,以科技需求引导科技供给。
2、政府购买业务和各种旨在激励科技进步的政策,要与企业、科研单位近几年的科技行为挂钩,尤其是将科技投入行为作为企业享受各种优惠政策的一个重要指标,从而刺激整个经济界对科技的需要,促使企业自主地提高科技投入,重视科技进步,改善经营者短期行为。
你好!根据前瞻网研究指出
在当前,科技成果转化的作用和意义主要表现在如下三方面:
1.重视科技成果转化是世界竞争发展的需要。在当今世界范围内,经济的竞争愈来愈表现为科学技术的竞争,表现科技成果(特别是高技术成果)转化数量、质量和转化速度的竞争。归根结底是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程度及其市场占有率的竞争。
2.科技成果转化是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关键。发展经济要依靠科技进步,发挥第一生产力的作用,而只有把作为第一生产力重要体现的科技成果在生产实践中得到广泛的作用,才能有效地提高我国的经济增长质量,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两个根本转变。
3.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最好形式。新技术的产生并不等于新产业的形成,要使科技成果变成现实的生产力,特别是要形成规模效益,就需要科技工作者与经济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制定有力措施,创造有利于成果转化的环境条件,加快成果转化的步伐,为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难点、热点、重点问题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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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是推动一个国家和民族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推动整个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
面对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重大机遇和挑战,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趋势变化和特点,面对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任务和要求,必须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就是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破除一切制约创新的思想障碍和制度藩篱,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提升劳动、信息、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效率和效益,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增强科技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
——坚持需求导向。紧扣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着力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着力破除科学家、科技人员、企业家、创业者创新的障碍,着力解决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的制约,让创新真正落实到创造新的增长点上,把创新成果变成实实在在的产业活动。
——坚持人才为先。要把人才作为创新的第一资源,更加注重培养、用好、吸引各类人才,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更加注重强化激励机制,给予科技人员更多的利益回报和精神鼓励;更加注重发挥企业家和技术技能人才队伍创新作用,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
——坚持遵循规律。根据科学技术活动特点,把握好科学研究的探索发现规律,为科学家潜心研究、发明创造、技术突破创造良好条件和宽松环境;把握好技术创新的市场规律,让市场成为优化配置创新资源的主要手段,让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力量,让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大力营造勇于探索、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文化和社会氛围。
——坚持全面创新。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统筹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领域改革,统筹推进科技、管理、品牌、组织、商业模式创新,统筹推进军民融合创新,统筹推进引进来与走出去合作创新,实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开放创新的有机统一和协同发展。
到2020年,基本形成适应创新驱动发展要求的制度环境和政策法律体系,为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提供有力保障。人才、资本、技术、知识自由流动,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协同创新,创新活力竞相迸发,创新成果得到充分保护,创新价值得到更大体现,创新资源配置效率大幅提高,创新人才合理分享创新收益,使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真正落地,进而打造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创业的新引擎,构筑参与国际竞争合作的新优势,推动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新格局,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二、营造激励创新的公平竞争环境 发挥市场竞争激励创新的根本性作用,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强化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对创新的引导,促进优胜劣汰,增强市场主体创新动力。 (一)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研究降低侵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门槛,调整损害赔偿标准,探索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
完善权利人维权机制,合理划分权利人举证责任。 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明确商业秘密和侵权行为界定,研究制定相应保护措施,探索建立诉前保护制度。
研究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三审合一”,积极发挥知识产权法院的作用,探索跨地区知识产权案件异地审理机制,打破对侵权行为的地方保护。
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查处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加强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将侵权行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记录。 (二)打破制约创新的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 加快推进垄断性行业改革,放开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性业务,建立鼓励创新的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
切实加强反垄断执法,及时发现和制止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拓宽空间。 打破地方保护,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的规定和做法,纠正地方政府不当补贴或利用行政权力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探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三)改进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的准入管理 改革产业准入制度,制定和实施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对未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破除限制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发展的不合理准入障碍。
对药品、医疗器械等创新产品建立便捷高效的监管模式,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多种渠道增加审评资源,优化流程,缩短周期,支持委托生产等新的组织模式发展。对新能源汽车、风电、光伏等领域实行有针对性的准入政策。
改进互联网、金融、环保、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领域的监管,支持和鼓励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发展。 (四)健全产业技术政策和管理制度 改革产业监管制度,将前置审批为主转变为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主,形成有利于转型升级、鼓励创新的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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