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的规定——放宽准入条件。
对农民工回乡创业,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或领域外,均允许进入。鼓励、支持回乡创业农民工平等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改组和公用设施、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等。
降低工商登记门槛,允许回乡创业农民工的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在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作为创业经营场所。二、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的规定——简化审批程序。
坚持手续从简、收费从低、办事从快、服务从优的原则,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制度,为农民工回乡创业开通绿色通道,提供及时、高效、便捷的服务。三、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的规定——加大扶持力度。
推行回乡创业贷款贴息制度,重点对农民工回乡创业的贷款给予贴息。对农民工创办的符合农业产业化贴息条件的企业,适当降低贴息审批条件,优先给予贴息;对农民工在贫困地区创办的企业,符合扶贫贷款贴息条件的,优先给予扶贫项目贷款贴息。
四、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的规定——实行政策优惠。把农民工回乡创业纳入招商引资范围,回乡创业农民工与外地客商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
对农民工回乡创业,在登记注册后给予3年扶持期,扶持期内参照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规定实行税费和小额担保贷款优惠,并在工商登记、准入条件、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比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优惠政策执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适当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对不征营业税、增值税的回乡创业农民工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农民工创办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可适当减免或不予征收。
五、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的规定——提供金融服务。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的,各地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可为其提供最高5万元的小额贷款担保,扶持期内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全额予以贴息。
扩大返乡创业农民工申请贷款抵押担保财产的范围,创业人员证照齐全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益、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和有价证券以及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无形资产均可作为抵(质)押品;第三人反担保的对象,可由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扩大到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简化返乡创业农民工申请小额贷款程序,返乡创业农民工申请小额贷款由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返乡证明、进行审查推荐,县级小额担保贷款中心进行资格认定和项目审查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六、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的规定——妥善解决创业用地问题。把农民工回乡创业生产经营用地统筹纳入城乡发展总体规划,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允许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农民工回乡创业。
引导和鼓励回乡创业农民工利用闲置土地、厂房、镇村边角地、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荒山、荒滩等进行创业。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土地向有资金、懂技术的回乡创业农民工手中流转。
回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符合环保、安全、消防条件的小型加工项目,允许在宅基地范围内建设生产用房。七、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的规定——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
对回乡创业农民工免费开展创业培训,免费为创业农民工提供项目信息、开业指导、小额贷款、政策咨询等服务。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 下,通过调整存量土地资源,缓解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用地难 问题。
支持返乡下乡人员按照相关用地政策,开展设施农业建设 和经营。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代农业、农产品加工业、休 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用地政策。
鼓励返乡下乡人员依法以入股、合作、租赁等形式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发展农业产业,依法使用农 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创业创新。 各省(区、市)可以根据本地实 际,制定管理办法,支持返乡下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 发展农家乐。
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 允许返乡下乡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县级人民政府可 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返乡下乡人员建设 农业配套辅助设施。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腾退出的建设用 地指标,以及通过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和建设用地, 重点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支持返乡下乡人员与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共建农业物流仓储等设施。
鼓励利用“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厂矿废弃地、砖瓦窑废弃地、道路改线废 弃地、闲置校舍、村庄空闲地等用于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 农 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 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返 乡下乡人员发展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农 业排灌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包括对各种 农产品进行脱水、凝固、去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抠软或大批包装以供应初级市场的用电,均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该项措施由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电网公司等负责。
①突出重点领域鼓励和引导返乡下乡人员结合自身优势和 特长,根据市场需求和当地资源禀赋,利用新理念、新技术和新 渠道,开发农业农村资源,发展优势特色产业,繁荣农村经济。
重点发展规模种养业、特色农业、设施农业、林下经济、庭院经 济等农业生产经营模式,烘干、贮藏、保鲜、净化、分等分级、包装等农产品加工业,农资配送、耕地修复治理、病虫害防治、农机作业服务、农产品流通、农业废弃物处理、农业信息咨询等 生产性服务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民族风情旅游、传统手工 艺、文化创意、养生养老、中央厨房、农村绿化美化、农村物业 管理等生活性服务业,以及其他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②丰富创业创新方式鼓励和引导返乡下乡人员按照法律法 规和政策规定,通过承包、租赁、入股、合作等多种形式,创办 家庭农场(林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通过聘用管理技术人才组建创业团队,与 其他经营主体合作组建现代企业、企业集团或产业联盟,共同开 辟创业空间。 通过发展农村电商平台,利用互联网思维和技术, 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开展网上创业。
通过发展合作 制、股份合作制、股份制等形式,培育产权清晰、利益共享、机 制灵活的创业创新共同体。 ③推进农村产业融合鼓励和引导返乡下乡人员按照全产业 链、全价值链的现代产业组织方式开展创业创新,建立合理稳定 的利益联结机制,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让农民分享 二三产业增值收益。
以农牧(农林、农渔)结合、循环发展为导 向,发展优质高效绿色农业。实行产加销一体化运作,延长农业 产业链条。
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深度 融合,提升农业价值链。引导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向特色小城 镇和产业园区等集中,培育产业集群和产业融合先导区。
非户口所在地入伍、服役期间购买城镇户口和占用农村兵指标(没有安置证)的,是否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待遇?
答: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的文件规定,凡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1999年冬季入伍档案中没有《非农业户口青年征兵退伍安置登记表》、2000年冬季入伍没有《河北省非农业户口入伍青年优待安置证》的退伍义务兵,一律不予安排工作。
2.服役期间父母户口变迁的,退役后如何安置?
答:按照《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服役期间父母双方户口发生变动的,退役后可到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3.今年的城镇退役士兵如何安置?
答:今年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主要是全面推进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办法。一是体现重点和择优安置的原则,对在部队表现好、政治业务素质高,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荣立个人二等功(含)以上奖励的退伍义务兵(含一、二期复员士官)等作为重点安置对象。二是对其它非重点安置对象鼓励其自谋职业,不愿自谋职业的,在剩余计划内予以安置。
4.如何看待拒收城镇退役士兵的现象?
答:《兵役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法律赋予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拒收退役士兵都是错误的,是违犯《兵役法》的。对于拒收问题,当地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协调,并责令改正。还可以依据《兵役法》的规定,对拒收单位处以罚款,对拒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5.城镇退役士兵在地方安置工作后的工资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文件规定,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其生活补助费。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同工、同岗、同酬的原则,予以接续工资。因接收单位拒收、拖延安置而造成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生活费。
6.关于退役士兵分配到用人单位后的福利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退役士兵分配到用人单位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落实各种福利,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已参加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的年限。
7.士官异地安置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士官服役期间,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和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不得将不符合随军条件的配偶子女调到部队驻地。因此,民政部、总参谋部要求,凡违反“士官管理规定”的,一律不得异地安置。为了保证部队士官退出现役工作的顺利进行,照顾转业士官的切身利益,针对我省驻军多,转业士官异地安置矛盾突出的实际,经省政府批准,对一些不太符合异地安置政策,但结婚时间和配偶迁入当地时间较长的士官,在当地安置上给予了适当照顾
创业政策是国家及各级政府为保护创业者所出台的一些鼓励、支持政策。用好创业政策,正确合理地运用创业政策,可以使创业者的创业征途更加顺利。用好创业政策,须要注意三点:
(1)树立正确的政策观点
创业政策是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为支持创业者的创业所提供的相应政策,带有很大的政策导向成分,既是政府对创业的态度,也是创业者的助推剂,但不是创业的万能药,任何人都不能靠政策创业,也不能为了享受政策而创业。这是用好创业政策必须树立的理念。创业首先必需一定的条件,一定的基础,在研究市场、看准市场商机的同时,去选择创业,并适时地通过创业政策为自己服务,就能让创业者更好地走上创业之路,走顺创业之途。
(2)选择适合创业者自身的政策
每个创业者创业方向和创业特点不同,每项创业政策的适用范围和对象也不同,创业者在利用创业政策时,要选择适合自己的政策,即适合自身的创业条件、适合自身的创业行业、适合自身的创业类型、适合自身的创业过程。
(3)发挥政策的实际效应
在选择了适合自身的创业政策后,要切实发挥好政策的实际效应,使政策的运用能真正降低经营成本,改善经营状况,提升经营能力,为实现企业的发展壮大做贡献,使企业走上长期发展的道路。
农民工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满足文件规定的条件,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农民工自主创业并带动就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和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问: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享受农民工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其实际缴费的2/3给予补贴。补贴年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农民工自主创业并带动就业,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35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经营场所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每月按300元标准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300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1.在全省范围内营业税起征点不再划分区域,月营业额统一调高至5000元。
2.对农民工符合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
3.对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发生的财产损失,实行即报即批政策,可抵扣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4.对企业安置残疾农民工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农民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支付给残疾农民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5.对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实行减半征收,并下放到县级地税局审批,由一个年度审批一次改为半年审批一次。
6.对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实行减半征收,并下放到县级地税局审批,由一个年度审批一次改为半年审批一次。
7.对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返乡农民工,从开业起两年内,免收地税发票工本费。
8.对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一律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9.返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优惠政策减免的,一律下放到县级地方税务局审批。
10.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按期纳税申报确有困难的,可以延期申报,延长的期限由县级地方税务局审批。
11.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延期三个月缴纳,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
12.对需要办理涉税事项的返乡农民工,一律享受绿色通道服务,预约服务、节假日服务和上门服务,并以最短时间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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