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优惠政策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1.大学生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其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2.大学生销售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大学生创业动漫企业 3.在2010年12月31日前,大学生创业动漫企业,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退税数额的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已征税款-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不含税销售额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第065号)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创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税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2.创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3.创业开办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取得证书),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4.创业开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经认定取得证书),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5.创业开办的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措施的意见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省局机关各处室: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打造发展新引擎、增强发展新动力、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和加快我省爬坡过坎、攻坚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创业创新、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增长保态势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为充分发挥地税部门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激发全省创业创新活力,营造积极有利的税收环境,现提出以下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一、不折不扣落实税收政策,倾力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开展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抵扣。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五)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3.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4.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六)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七)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人员税收优惠。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八)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税收优惠。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2.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3.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九)科研人员个人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原则上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可分期纳税。 (十)不达起征点税收优惠。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纳税义务人,免征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十一)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税收优惠。
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利环境 (十二)清理行政审批。
取消行政审批16项,保留的98项行政审批事项除少部分由审批类改为核准类外,绝大多数改为备案类,全部向社会公告,制作权力流程图,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 (十三)下放审批权限。
除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以外,把税收减免权限一律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并实行即报即审、限时办结,方便。
一、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企业初创期,除了普惠式的税收优惠,重点行业的小微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特殊群体创业或者吸纳特殊群体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军转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长期来华定居专家等)还能享受特殊的税收优惠。
同时,国家还对扶持企业成长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平台、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创投企业、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等给予税收优惠,帮助企业聚集资金。具体包括:(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政策;2.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4.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5.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6.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7.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8.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9.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10.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11.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12.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13.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14.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1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16.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17.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1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19.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20.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2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22.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2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4.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三)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25.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26.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27.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28.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9.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增值税;30.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31.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32.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四)对提供资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助力的创投企业、金融机构等给予税收优惠33.创投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3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35.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36.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37.金融企业发放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按比例计提的贷款扣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38.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二、企业成长期税收优惠为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税收环境,促进企业快速健康成长,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不断增强转型升级的动力。对研发费用实施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
对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尤其是生物药品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企业购买用于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的设备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税和国内增值税退税等税收优惠。
帮助企业和科研机构留住创新人才,鼓励创新人才为企业提供充分的智力保障和支持。具体包括:(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39.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4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41.重点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三)购买符合条件设备税收优惠42.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43.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44.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符合条件的商品享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四)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45.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46.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五)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税收优惠47.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48.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49.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50.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51.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52.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53.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成熟期税收优惠政策发展壮大有成长性的企业,同样具有税收政策优势,国家充分补给“营养”,助力企业枝繁叶茂、独木成林。目前税收优惠政策覆盖科技创新活动的各个环节领域,帮助抢占科技制高点的创新型企业加快追赶的步伐。
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不断扩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对处于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城市地区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
“新常态 新税风”,是国家税务总局针对税收现代化进程中呈现的新趋势,做出的新调适,提出的新要求。
笔者认为,税收新常态有四个主要特征:从组织收入上看,税收收入由计划任务型、高增长向税收法定型、中高速增长转变;从依法治税上看,税收 执法由收入型、多头随意向执法型、分级应对上转变;从税收征管上看,税收管理由松散型、个人管户制向专业化、团队管事制转变;从纳税服务上看,税收服务由 单一性、浅层化、被服务向全方位、多层次、个性化方向转变。各级国税机关、国税人员要以新状态适应新常态,以新税风彰显新作为,需从四个方面着力:
提振精气神,在服务理念上要有新思维。要树立全员服务理念、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公正执法是最佳服务的理念和纳税人正当需求应予满 足的理念,凡事从广大纳税人的共同利益出发,解决纳税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利益问题,满足纳税人的正当需求,以此不断提升纳税人对国税机关 和国税工作者的“满意指数”、对税收法律法规的“遵从指数”和共享和谐税收的“幸福指数”。
打好主动仗,在创业创新上要有新办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需要税收助力。面对风起云涌的全民创业、创新大潮,国税部门必须主动作为、积极作 为,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以税收杠杆铸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加速器”“发动机”,为湘商崛起作出积极贡献。因此,各级国税机关、国税人 员要努力做到:在政策宣传上突出“快”、在政策辅导上突出“全”、在政策落实上突出“准”、在政策服务上突出“合”,最大限度地给创业创新者帮一点、拉一 把、扶一下,让更多的人想创业、能创业、创成业。
做实加减法,在提速减负上要有新突破。制度简明、程序简化、操作简便,这是纳税人真正需要的、深层次的纳税服务。对此,一方面要在加强沟 通、交流、服务平台上做好“加法”,另一方面要在审批时限、报送资料、下户检查等方面做好“减法”。进一步拓展同城办税、国地税联合办税范围,做好三证合 一服务,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进一步减少审批项目、提速审批时限,行政审批实施“一窗受理、限时办结、规范流程、透明公开”办理。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企 业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加快出口退税、税收优惠审批进度,帮助企业用活资金。进一步减少整合报表资料,推行容缺受理、先办后补,降低办税成本。统一规范表证 单书格式,进一步扩大免填单业务面,逐步向移动化办税推进。按照分权制衡的思路优化征管流程,整合税务执法,减少下户检查。
提高遵从度,在依法治税上要有新亮点。依法治税的终极目标,是要让税收法治成为信仰,成为征纳双方共同的内心认同。作为国税部门,一要落实 税收法定,让税收执法更规范;二要加强执法监督,让权力运行更阳光;三要树立柔性理念,让执法方式更文明;四要严查涉税违法,让税收环境更公平。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监管局局长马夫也表示,为助力创新创业,工商总局将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对所有的创客包括其他的创办企业者提供便利的开办企业的服务。
从2014年至今,一年多的时间,全国新产生的企业已经达到485万户,下一步工商部门将进一步为各企业、创客进入市场提供更便利的服务。 今年年底,登记环节将推出“三证一号”,以后每一个创客创办企业之后,工商部门就给企业一个终生号,这个号码具有唯一性,相当于企业有了唯一的“身份证号”,不用再到税务和质监去办理,由工商一个部门直接受理便可以。
企业有生有死,根据工商总局对几十年的企业主体的分析,发现企业在创业的前三年非常关键,前三年的“死亡率”非常高,到第四年、第五年慢慢就稳定了。 马夫介绍,对此,工商部门采取信用管理,对每一个企业,一定要注重创立最初时候的效率,在工商部门会记录企业的信誉,一个公司不做了,一定要及时注销。
天津将强化天使投资政府引导基金 天津市科委主任赵海山介绍说,对于天津而言,最近利好不断,机遇叠加。 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即将正式发布;自贸区政策效应显著;“一带一路”和滨海新区五大战略机遇叠加。
依靠创新,调动全社会的创新创业热情已成为社会共识。天津市政府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助力创业创新。
一是出台政策措施,构建较为完善的创新创业支持体系。 市委、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分别出台了《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等22个政策文件,提供了政策、资金、服务等全方位的保障。
二是健全工作机制。现在已经构建形成了高效有力的政策制度,保障和组织推动体系,各个方面借助自己原有的工作职能,进一步围绕创新创业等,提供各种支持和服务,而且在区县也已经形成了这样的体系。
此外面向区县,建立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一个月做一次点评,一个月做一次推动,而且围绕众创空间专门设立了政府的服务专员和流动服务站,在众创空间,专门有政府的服务窗口解决创业过程中政策实施、政策咨询等相关的服务问题。 三是搭建双创工作网络平台,提升服务的及时性、便捷性,实现线上线下互动。
在众创空间除建立窗口外,还建立了网站,及时回应各种咨询。同时还组织了投融资的机构、企业家,高校的专家投资人等等,成立了50多位专业的咨询专家团队和200多人的创业导师队伍。
另外,领军企业家、天使投资人等也会深入到众创空间,为创客直接进行指导。 四是强化宣传,营造浓厚的创新创业氛围。
全市的创新创业大赛已经连续举行了几年。从今年年初开始,在天津各个区县、各个行业又做了一个持续整年的系列化活动,目前已经得到了大家的响应,效果非常好。
赵海山对天津市《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进行详细解读:一是提出加快构建众创空间的原则和目标,提出到2016年,全天津市要建立100个以上的众创空间。 二是明确提出了建立众创空间服务平台,降低创新创业门槛。
三是鼓励支持大学生和科技人员创业。四是强化财政资金的支持引导,完善各类投融资的服务。
五是进一步营造创新创业的氛围,加强工作的组织推动。
我个人认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地税事业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惟有创新,才能突破自己,惟有创新,才能超越别人,工作中我认为应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才能有效地激发干部的创新积极性,促进各项工作扎实开展。
一要坚持一个理念。任何工作都离不开“人”的积极参与,创新工作也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充分调动干部的创新积极性,为创新工作注入新活力。具体到工作中,首先要做到正确引导。把工作创新作为一项长期性、重点性的工作,鼓励税务干部在日常工作中开拓新思路、谋求新举措,激发税务干部心想创新、敢于创新、有所创新的源动力,使税务干部能正确认识创新,把精力用于创新。其次要做到关心关爱。进一步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定期接访工作制度》、《领导干部下访工作制度》及《谈心交流工作制度》,做到“五必谈”、“五必访”,用实际行动使税务干部感受到组织的温暖,提高税务干部对组织的信任度。七一前夕,我局班子成员深入离退休老党员、老干部家中进行慰问,使一些老同志深受感动。三要做好思想交流。定期开展“局长谈心日”活动,认真了解一般干部的工作、生活情况,对生活困难的干部及时施以援手,让税务干部感受到地税大家庭的温暖,使大家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不断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二要搭建四个平台。首先是搭建好争先创优平台。把争先创优活动作为一项长期化、经常化的工作来抓,在全局营造浓厚的争先创优氛围,开展优秀共产党员、征收标兵、管理标兵、稽查标兵、巾帼示范岗等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优秀干部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通过多形式开展评优评先活动提高税务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其次是搭建好单项工作考核平台。进一步细化征收、管理、稽查等单项工作考核办法,对考核指标具体量化、落实到人、强化督导、及时要帐,进一步夯实各项基础性工作;三是搭建好学习平台。搞工作创新需要高素质的干部队伍,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强化对税务干部的知识更新培训,不断为税务干部提供充电、深造的平台,要鼓励税务干部积极参加各种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及专业培训班。要进一步制订分岗位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个性化培训,使一些高素质的干部脱颖而出,提高税务干部工作创新的业务能力。四是搭建好用人平台。在干部的提拔任用上要坚持任人唯贤的原则,把一些综合素质高、工作能力强、有创新热情的同志充实到中层领导岗位,激发税务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三要健全一套机制。工作创新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只有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一套创新工作制度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有据可依。
减税政策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经营负担,对于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关键的作用。
据介绍,今年以来,税务部门在做好组织收入工作的同时,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负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有力激发了市场主体创新创业的活力,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在助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方面,一季度,税务部门落实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累计减税904亿元,同比增加344亿元,增长61.4%,为创新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
“同时,税收政策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方面也取得显著成效。”税务总局办公厅副主任付树林介绍,一季度税务部门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共计减税469亿元,同比增加108亿元,增长29.9%。
其中,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优惠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154亿元,同比增长65.6%。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两会期间表示,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的涉税内容,第一个特点是举措多。
报告中共有31处提到“税收”,其中今年推进的减税降负和税收改革举措有18项,这是历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着笔墨最多的,分量很重,力度很大。第二个特点是覆盖广。
惠及上亿的自然人和几千万家企业。第三个特点是指向明。
既着力降低制造业、交通运输业等实体经济税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又着力减轻小微企业和工薪阶层的税负,鼓励创业、促进消费、改善民生。来源:经济参考报。
4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7项减税措施,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这已经是今年两会后,政府第二次推出针对企业减负的政策。
今年3月初,政府工作报告指出,2018年将为企业和个人减税8000多亿元。3月28日,在第二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措施正式推出,包括将企业增值税两档税率下调1%等政策,全年将减轻市场主体税负超过4000亿元,内外资企业都将同等受益。
而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推出7项减税措施,全年预计减税600多亿元。政策同时将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大幅扩展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大幅提高企业新购入仪器设备税前扣除上限”等内容得以明确。
此次推出的7项政策中,有5项涉及企业所得税,最重要的作用就是鼓励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鼓励小微企业多做研发投入。
全国范围内将资金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政策对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有较大的优惠力度,时也是鼓励更多投资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内容来源:新京报
普适性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 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专门性政策 大学科技园和孵化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8号) 自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由“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另行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 自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由“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另行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服务科技创业人才和创业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对高校、科研部门转让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中办发〔2008〕25号)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时取得中央财政给予引进人才每人人民币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视同国家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服务投融资体系创业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 对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筹资而建立的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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