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岗创业合同书 订立合同双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根据《甘肃省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就业若干政策规定》的相关精神,经乙方本人申请,甲方研究决定,同意乙方离岗自主创业。经甲、乙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离岗创业扶持期为2年:从2016年 月 日起到2018年 月 日止。 二、离岗创业期间,停发乙方的全部工资待遇,不参加正常晋档晋级和晋职。
三、离岗创业期间,乙方养老、医疗等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均由其个人缴纳和办理,甲方概不负责。 四、离岗创业期间,乙方应承担上级分配给甲方的比如捐赠等公益行为应该负责的那部分义务。
五、离岗创业期间,乙方可以从事各种正当的经营活动,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由本人自理;如确需甲方出具证明的, 甲方可以证明其实属离岗创业人员。 六、创业期满,乙方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 可以恢复上岗并接续计算工龄,但须在三个月前提出申请,以便甲方按时安排工作;不回原单位工作、办理辞去公职手续的,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创业期满后一个月内,乙方未申请回原单位的,甲方可以按自动离职予以处理。 七、离岗创业期间,乙方必须遵纪守法,不得出现有损甲方信誉和形象的言行,其个人的人身安全及由其个人不良行为产生的影响、后果均由其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八、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合同条款如与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有抵触,按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 本合同自2016年 月 日起生效,在合同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离岗创业各审核备案部门留存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 代表人: _______(签字) 乙方:________________(签字) 2016年____月______日订。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单位批准同意,可携带自有科研项目和成果脱离原单位工作,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或自主创办企业。
有关人事管理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离岗创业人员经单位同意,可在3—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原聘用合同暂停履行。
2.离岗创业人员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离岗创业期限、工作待遇、社会保险、科研成果权益分配等双方权利义务及争议处理方式等事项。 3.离岗创业期间,原单位发放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4.离岗创业期间,年度考核由原单位根据所在企业出具的鉴定和评价意见进行,必要时也可到所在企业深入考核。除受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情况外,一般定为合格或以上等次,正常调整档案工资。
5.离岗创业期间,保留其参加职称评审、岗位等级晋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6.离岗创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职业年金中个人承担部分由本人负担,可委托原单位代扣代缴;单位承担部分由单位按原渠道缴纳。
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与职业年金的,离岗创业时间计入原单位工作年限并连续计算工龄。 7.离岗创业期间,在企业发生工伤的,所在企业配合做好工伤调查核实工作,由原单位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8.离岗创业期间或期满,本人要求返回原单位工作的,原聘用合同恢复履行(离岗创业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应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除外)。 9.离岗创业期间或期满,本人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原单位;未提前与原单位沟通协商且期满不按时返回的,原单位应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并按规定转移档案及社会保险手续。
1. 离岗创业的适用范围。
凡事业单位正式在岗工作人员,自愿离岗创业或到企业(包括非公企业)服务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离岗创业。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离岗创业(服务)期限不得超过3年,其他岗位人员不得超过2年。
2. 离岗创业的办理流程。如果想离岗创业,须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按人事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与所在单位签订《离岗创业(服务)协议》,明确离岗创业期间双方权利、义务、期限、缴纳社会保险及法律责任等事项,并报同级编办、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3. 离岗创业期间的待遇问题。离岗前所在单位从签订协议次月起,停发离岗创业人员工资(包括津贴补贴)。
保留其人事关系、编制、职务级别;工作年限连续计算、档案工资正常晋升、职称评定正常参加;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补助单位缴费部分政策与渠道不变,个人缴费部分由离岗创业人员自行承担,通过离岗前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纳。4. 离岗期满后的相关问题。
离岗创业期满,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回原单位的,可向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延长协议时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离岗创业期满后,要求返回的,需提前向原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离岗创业期间的有关情况,提供与企业、项目脱离的证明材料,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相关手续。
以下为2017事业单位改革热点信息参考,由人社部公布《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明确了4项支持政策。未来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保留基本待遇。
政策1 挂职或参与合作可得开发收益
意见提出,事业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是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
人社部明确,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
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政策2 取得成绩可作为职称评审依据
意见提出,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同时,意见提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政策3 创业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对于离岗创新创业的,意见明确,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医疗等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
离岗创业还能回来吗?回来还有岗位吗?对此,意见明确,事业单位对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人才。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
同时,意见规定,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离岗创业期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的,原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政策4 可设创新岗位 实行弹性工作时间
事业单位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岗位(简称“创新岗位”),并按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通过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求的,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
创新岗位人选可以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任职条件要求具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符的科技研发、科技创新、科技成果推广能力和水平。
事业单位根据创新工作实际,可探索在创新岗位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便于工作人员合理安排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在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同时,事业单位可以设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事业单位设置流动岗位,可按规定申请调整工资总额,用于发放流动岗位人员工作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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