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激发社会创业创新活力,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议讨论原则通过后,《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出台。
《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6个方面共26条:一是关于激活创业创新主体,包括提高科研技术人员创业创新积极性、允许公职人员创业、鼓励青年创业创新、吸引高端人才创业、支持返乡人员创业、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等6个方面。二是关于降低创业创新门槛,包括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维护公平市场秩序、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等3个方面。
三是关于夯实创业创新载体,包括培育一批众创空间、建设一批创业孵化基地、整合一批众创资源等3个方面。四是关于加大创业创新支持,包括加大财政资金扶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加大研发支持、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扶助优秀创业项目等6个方面。
五是关于丰富创业融资模式,包括创新股权融资方式、发挥资本市场作用、完善融资政策、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引入风险补偿机制等5个方面。六是关于强化创业创新服务,包括强化创业培训指导、完善公共创业服务、营造创业创新氛围等3个方面。
《实施意见》第二条规定允许公职人员停职创业。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职工经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可停职领办创办企业,由原单位保留其人事关系。
3年内不再领办创办企业的职工允许回原单位工作,3年期满后继续领办创办企业的职工按辞职规定办理。 第三条规定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1200元。
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提高到6000元。 第十一条规定对国家、省人社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省创业孵化基地和小微企业创业园,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第十八条规定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个人,在创业孵化基地3年内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限额)等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60%。 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可按规定申请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每人1600元以内。
将初创企业经营者进修学习补助标准1万元调整为1万元以内。 第二十六条规定对获得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单位联合组织的创业大赛奖项并在萍乡登记注册经营的创业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规定,奖励资金由就业资金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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