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纳税主体的类型 (一)产业或行业类型选择。
高新技术产业、文化创意产业、残疾人用品生产行业、农林牧渔业、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等产业和项目均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对软件行业在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均有优惠规定。
按照其税式支出的政策出发点,产业类税收优惠主要分为四大类:一是以经济增长和产业壮大为目标;二是以环境资源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三是以社会文化综合发展为目标;四是以政治、军事、外交等其他领域的发展为目标。在产业优惠面前,纳税人应有足够的政策敏感性,例如,若其劳动对象既可以是普通材料,又可以是“三废”物资,就应当权衡显性与隐性的税收利益或成本,考虑是否进行废物利用,以申请获得循环经济方面的税收宽免。
(二)个人或企业身份选择。虽然创业者往往是个人,然而,即使是个人,也可以对众多的纳税主体组织形式择优采用——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到有限公司,从内资企业到外资企业。
虽然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税收待遇呈现差别缩小、相互融合的趋势,但是在一定时期应当继续关注它们之间的税制异同。 尤其是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之间的交叉、重复以及由此引起的税负差异和税负不公,是世界各国都面临的问题,也是税务筹划的重头戏。
对税后利润的影响,可通过估算企业的净利润,再应用计税公式加以计算比较;或列出方程求解,寻找节税平衡点。 (三)特定经营主体形式选择。
享有税收优惠的特殊主体包括:残疾人、下岗职工、退伍军人、社区服务机构、大学生、非营利组织、高校后勤服务实体、具有学历授予权的教育机构等。如果是一个家族经营的企业,其中有下岗职工或享受减免税的其他主体,则可用其证件进行注册登记,以迎合国家对该类主体的优待政策。
另外,在一些产业优惠中,规定合法的主体必须是“非营利性组织”,是否能够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此类主体。也必须经过事先的规划与申报。
有些免税主体资格的事先审批权并不在税务部门,例如有些企业具备相关劳务经营收入的,如果向教育主管部门争取到了“高校后勤集团”的资格,或是办理一般培训的同时也具备了学历授予资格,则可以享受较多的教育产业税收优惠。 (四)特定纳税主体形式选择。
我国的增值税纳税人有小规模与一般纳税人之分,在不同的征管待遇面前,大部分企业并不能自由选择身份,而必须由税务机关依据税法的条文确认。严格按照税法的要求来进行相关纳税人的认定是企业筹划的基本准则,否则,如果超过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而贪恋小规模纳税人给企业带来的较轻税负会导致企业被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余还要接受惩罚。
然而,有些增值税纳税人处于可选地带,如“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其应当先匡算自己的产品增值率、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以决定是否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在税务征管实践中,很多企业因账证不健全,而被税务机关适用俗称“包税”的核定征收办法。一般而言,查账征收的实际税负要比核定征收更轻。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企业的成本扣除项目很少,则它们虽然账证健全,也宁愿被核定征收,从而可以交纳比采用查账征收更少的税款。
同理也适用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方式选择。 二、选择纳税主体的地点 (一)国内的地区性税收优惠政策赋予税务筹划空间。
在特定的时期内,不同地区间纳税人税收负担各具差异性。例如,内外资企业在两法合并的过渡期内仍有一定的税率差别,在西部地区投资于国家鼓励行业还存在优惠税率;又如,个人在跨县区的同种劳务报酬并不被合并起来计算税款,因此针对于具有累进性的劳务报酬税,可以在条件允许时利用劳务提供地的变化以减轻税负;再如,增值税从生产型转为消费型,虽然在全国实施是大势所趋,但目前仅在东北三省及中部若干省市试点,如果企业外购的大型设备的比例较高。
则通过在这些试点地区的设点经营,可切实减少增值税的应纳税额。此外,尽管中国的税法是全国统一的,但各地区政府间税收竞争引致的隐性纳税成本差异也是企业投资决策的重要参数。
当一个地方为了招商引资、做大GDP蛋糕,将地方分成的税收以各种界于合法边缘的形式返还给纳税人时,企业可以将这一部分收益作为纳税成本的减项,以供选址考虑。 (二)全球化经营中纳税人“用脚投票”选择纳税的居住国和东道国。
公共选择学派中有个著名的“用脚投票”理论,即个人可以移居至公共产品提供较为优裕的地点,从而实现对政府行为的选择。而税收环境即一国各项税收政策,对纳税人而言,不同国家与地区有很大的差异,对纳税人的税后收益也产生极大的影响。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税收管辖权,有采用“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以及“属地与属人相结合”原则的;二是税种设置,相对而言,应选择税种少、税制简洁而稳定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三是税率高低,出于不同政策目标,。
首先,可以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可以通过减免税和出口退税两方面进行制定优惠方案。需要注意的是:在制定方案的时候,不仅仅需要了解税收优惠政策信息,同时还需要结合自身的因素。
其次,可以分散税基进行税收筹划。主要表现为累进税率、费用扣除、起征点或免征额、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认定等形式。
再次,可以利用税法弹性进行税收筹划。税法弹性包括税率弹性和税基弹性两种情况。
税率弹性:幅度税率(如营业税)和差别税率(如城镇土地使用税)两种。税基弹性:如房产税。
或者,利用会计核算方法进行筹划。税收与会计密不可分,不同的会计原则,形成的财务结果也会不同,从而形成的税收负担也会有所不同。
最后,利用临界点进行筹划税法中存在大量的税收临界点,突破临界点,税率和优惠就会发生改变,这样的现象会为我们进行税收筹划提供可能。例如,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跳跃临界点、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限额等都可以通过该方法进行筹划。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 企业2年以上(含2年),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 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 在2005年11月15日《创业投资 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 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上述暂行办法的规定;遵照上述管理办法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 符合上述办法有关规定;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 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 亿元丨同时,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 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 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监管局局长马夫也表示,为助力创新创业,工商总局将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对所有的创客包括其他的创办企业者提供便利的开办企业的服务。
从2014年至今,一年多的时间,全国新产生的企业已经达到485万户,下一步工商部门将进一步为各企业、创客进入市场提供更便利的服务。 今年年底,登记环节将推出“三证一号”,以后每一个创客创办企业之后,工商部门就给企业一个终生号,这个号码具有唯一性,相当于企业有了唯一的“身份证号”,不用再到税务和质监去办理,由工商一个部门直接受理便可以。
企业有生有死,根据工商总局对几十年的企业主体的分析,发现企业在创业的前三年非常关键,前三年的“死亡率”非常高,到第四年、第五年慢慢就稳定了。 马夫介绍,对此,工商部门采取信用管理,对每一个企业,一定要注重创立最初时候的效率,在工商部门会记录企业的信誉,一个公司不做了,一定要及时注销。
天津将强化天使投资政府引导基金 天津市科委主任赵海山介绍说,对于天津而言,最近利好不断,机遇叠加。 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即将正式发布;自贸区政策效应显著;“一带一路”和滨海新区五大战略机遇叠加。
依靠创新,调动全社会的创新创业热情已成为社会共识。天津市政府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助力创业创新。
一是出台政策措施,构建较为完善的创新创业支持体系。 市委、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分别出台了《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等22个政策文件,提供了政策、资金、服务等全方位的保障。
二是健全工作机制。现在已经构建形成了高效有力的政策制度,保障和组织推动体系,各个方面借助自己原有的工作职能,进一步围绕创新创业等,提供各种支持和服务,而且在区县也已经形成了这样的体系。
此外面向区县,建立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一个月做一次点评,一个月做一次推动,而且围绕众创空间专门设立了政府的服务专员和流动服务站,在众创空间,专门有政府的服务窗口解决创业过程中政策实施、政策咨询等相关的服务问题。 三是搭建双创工作网络平台,提升服务的及时性、便捷性,实现线上线下互动。
在众创空间除建立窗口外,还建立了网站,及时回应各种咨询。同时还组织了投融资的机构、企业家,高校的专家投资人等等,成立了50多位专业的咨询专家团队和200多人的创业导师队伍。
另外,领军企业家、天使投资人等也会深入到众创空间,为创客直接进行指导。 四是强化宣传,营造浓厚的创新创业氛围。
全市的创新创业大赛已经连续举行了几年。从今年年初开始,在天津各个区县、各个行业又做了一个持续整年的系列化活动,目前已经得到了大家的响应,效果非常好。
赵海山对天津市《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进行详细解读:一是提出加快构建众创空间的原则和目标,提出到2016年,全天津市要建立100个以上的众创空间。 二是明确提出了建立众创空间服务平台,降低创新创业门槛。
三是鼓励支持大学生和科技人员创业。四是强化财政资金的支持引导,完善各类投融资的服务。
五是进一步营造创新创业的氛围,加强工作的组织推动。
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
税法的具体执行者是税务机关,许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和解释权也在税务机关,这就决定了税务机关在税收筹划中所具有的独特作用。众所周知,国家税法对社会经济起着宏观调控作用,体现对产业、行业的鼓励或限制。
无论哪个税种,在计税依据、纳税范围、税收减免、税务处罚等的界定上都留有余地,也给税务机关(干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税收政策的解释权、执行权在税务机关,他们可根据自己对政策的理解和判断来认定纳税人的某种筹划方案是否有效等。
而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税收管理方式自然不尽相同,这也给税收筹划增加了实际难度。因此,在日常税收筹划中,纳税人应保持与税务部门的密切联系与沟通,积极寻求税务机关的支持与帮助,在筹划方案、政策理解运用、具体操作上得到其认可。
通过密切的联系与沟通,尽早获取相关税收政策的调整或新政策出台的信息,在一些具体的筹划操作上与税务机关达成共识,甚至在某些方面可以向税务机关反映从而向上级争取政策支持,避免和减少无谓的损失,增加收益。
1、企业收入结构的筹划。
高新技术企业收入占比达标存在一定难度,有的企业的收入占比还相差甚远,企业需要结合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做出调整。为了使得企业的收入构成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即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不低于60%,需要根据企业的收入类型分析构成。
比如,企业的经营业务有多项,除高新技术企业收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占比较大,可以考虑将占比较大的其他经营业务从企业中剥离出去。2、企业研发费用比例的筹划。
企业应根据销售(服务)收入规模测算研发费用的占比,为使得企业为研发发生的费用满足研发费用的认定比例,应深入落实研发费用的投入。会计核算研发费用口径、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规定的研发费用口径、加计扣除规定的研发费用口径不径相同,前者范围最大,后者范围最小。
在企业会计核算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归集研发费用时可适度从宽,而在加计扣除时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范围扣除,这样就能规避税务风险,又能兼顾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按15%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两项税收优惠。另外,企业需加强企业在境内的自主研发,委托境外研究费用有80%的扣除限额。
企业研发人员比例的筹划。根据企业实施科技创新的战略,企业人力部门应在选人用人的时候考虑这一条的规定,需对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自行筹划测算。
为使企业符合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10%的规定:必要时需对企业人员结构进行调整,建议企业应设置独立的研发中心,研究开发人员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企业应加大人才的引进,使研发人员的比例达到规定比例;对现有员工提供更多的学习深造机会,2018年开始,国家为支持创业创新,无论是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还是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都统一从2.5%提高至8%,可见有足够的空间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利用税收抵免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税收抵免额增加而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
税收抵免额越大,冲抵应纳税额的数额就越大,应纳税额就越小,从而节减的税额就越大。利用税收抵免筹划的要点在于使抵免项目多化、抵免金额化。
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尽量争取更多的抵免项目,并且使各抵免项目的抵免金额化。在别的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抵免的项目越多、金额越大,冲抵的应纳税项目与金额就越大,应纳税额就越小,因而节税就越多。
利用税收扣除筹划,是指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使扣除额增加而实现直接节税,或调整各个计税期的扣除额而实现相对节税的税务筹划方法。在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各项扣除额、宽免额、冲抵额等越大,计税基数就会越小,应纳税额也就越小,从而节税会越多。
利用税收扣除进行筹划,技术较为复杂、适用范围较大、具有相对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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