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岗创业,原人事关系可保留3年 对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当然,也允许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停职创业。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职工经单位批准,可停职领办创办企业。3年内不再领办创办企业的职工允许回原单位工作,3年期满后继续领办创办企业的职工按辞职规定办理。
经单位批准辞职的职工,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是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
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是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三、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简称离岗创业),是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人才流动性,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创新创业活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科技创新成果快速实现产业化,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医疗等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
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
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事业单位对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人才。
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
离岗创业期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的,原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对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按规定享受国家创业有关扶持政策。事业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应当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离岗创业项目涉及原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四、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在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是促进事业单位全面参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优势,加快推动科技创新。
事业单位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岗位(简称“创新岗位”),并按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通过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求的,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向所在单位提交停职离岗创办领办企业的书面申请,并附领办创办企业相关证明材料。
2、单位同意后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出具同意专业技术人员停职离岗领办创办企业的批复。 3、批复下达的第二个月,单位持批复文件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办理停发工资手续,并到社保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停保转移手续,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停缴住房公积金手续。
4、停职离岗创业满三年或停职期内,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回单位的,向单位提出回原单位复职申请,经由主管部门批准后下达复职通知,单位按原岗位待遇安排工作。由单位持复职通知、请示报告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社保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聘用合同中止、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关系恢复、接续手续。
5、专业技术人员停职离岗期满,三个月内不回单位办理复职、调动或辞职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由单位作出认定自动离职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将处理意见送达离岗人员。
单位持认定自动离职处理意见和单位请示报告,到机构编制部门、人社部门办理下编、工资核减等相关手续,并将离职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同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保管。
江西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对深化江西省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加强创新创业教育提出了新要求。
为支持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江西省优先支持参与创新创业的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支持应用性学科专业的在岗教师同时成为对口行业企业的工程师,建立教师与企业间长期的技术服务关系,将创新创业教育业绩纳入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绩效考核;高校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应将创业教育学术成果认定为专业领域业绩成果。
一、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事业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是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
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是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三、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简称离岗创业),是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人才流动性,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创新创业活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科技创新成果快速实现产业化,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医疗等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
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
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事业单位对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空出的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人才。
离岗创业人员返回的,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
离岗创业期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的,原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
对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按规定享受国家创业有关扶持政策。事业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应当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离岗创业项目涉及原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四、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 在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是促进事业单位全面参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优势,加快推动科技创新。
事业单位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岗位(简称“创新岗位”),并按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通过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求的,可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3月2日石家庄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日前印发的《关于高质量建设人才强市的实施意见》进行解读发布,共有9大创新点。
1、拓展人才绿卡服务对象将新引进的与我市产业结合紧密、全国高校学科评估为A类学科的全日制硕士学位毕业生,纳入人才绿卡B卡服务范围。新增的8所高校学科分别是:沈阳药科大学药学学科,黑龙江中医药大学中药学学科,东北财经大学应用经济学、统计学、工商管理学科,南京工业大学化学工程与技术学科,江西财经大学应用经济学、统计学学科,燕山大学机械工程学科,广东工业大学控制科学与工程学科,浙江工业大学化学工程与技术学科。
2、提高领军人才支持标准对新引进的掌握国际领先技术、生成重大项目并带动新兴产业、为我市作出重大贡献的领军人才或团队,给予的项目支持资金额度由1000万元至5000万元调整为1000万元至1亿元。3、提高博士租房购房补贴标准对引进的博士学位研究生,自到我市工作之日起5年内,每月享受的房租补助由2000元提高到3000元,在市域内购买首套自用商品住房的,给予的一次性购房补贴由15万元提高到30万元。
4、调整“市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支持标准深化实施市高层次人才支持计划,在3年支持期内,每年给予的专项资助由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5、加大高技能人才或团队支持力度对新创建的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给予150万元支持,对新评定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10万元支持。
对石家庄企事业单位全职引进和培养新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奖的团队或个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支持;获全国技能大赛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支持;全职引进和培养新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支持。6、创新人才评价方式完善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进一步激发人才创新活力。
坚持以人才所在领域地位、取得的代表性成果、创造的市场价值和享受的薪酬待遇为标准认定市高层次人才。依托云计算、大数据处理技术,集成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公安、税务、社保、教育、科技等相关部门数据信息,建立高层次人才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第一时间对接、及时跟进服务、持续提供保障。
7、提高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支持标准对科研院所整体搬迁或来我市建立分支机构,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并转化为产业项目、引领新兴产业发展的,经认定后给予最高1亿元支持。8、加强对创新创业人才金融支持设立“石家庄人才贷”,为我市高层次人才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订单质押等信用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为1000万元。
对给予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信用贷款的商业银行,按照信用贷款年度新增日均余额的3%予以奖励,单一银行奖励最高300万元。大力引进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机构,对投资种子期、初创期高层次人才企业的投资机构,按单个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资助。
9、完善公积金贷款购房政策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使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市域内购买首套自用商品住房的,在政策范围内给予最大优惠。参考资料来源:澎湃新闻—一次性购房补贴提高到30万元!石家庄最新人才政策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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