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1月31日消息:南京市日前推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业优惠政策。该市规定,凡从事社区微利项目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
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对象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能力和劳动技能的该市市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创业培训合格证》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再就业,开办经营或流动资金不足的部分可申请此贷款。另外,已享受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并按时还本付息,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
所谓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据了解,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采取由借款人先支付利息,财政后贴息的方式,借款人按时还本付息后,凭银行结息单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核定后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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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南京大学生创业提供的非常优惠的政策,南京大学生创业完全可以充分利用这些机会,开创自己的事业,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南京大学生创业已经引起南京各级政府的关注,近年来,为支持大学生创业,南京各级政府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内容涉及到南京大学生创业培训、就业指导、创业贷款、融资、开业、税收等方面。
对于打算创业的南京大学生来说,首先要了解这些政策,才能更好的创业。根据国家和南京政府的相关政策,南京应届大学毕业生创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有:可以享受免费的政策培训,创业指导,免费的风险评估,可以无偿贷款担保,并且可以享受减免部分税收等优惠政策。
具体如下:
(1)大学毕业生做个体户一年免五项收费。
(2)大学生自主创业免费存档2年。
(3)只需凭借身份证及大学学生证即可创办企业。
(4)免费风险评估、免费政策培训、无偿贷款担保以及部分税费减免。
(5)低息贷款。
(6)大学生、研究生可以休学保存学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7)“彩虹工程”将通过多种方式帮助扶持大学生创业带头人。
(8)申请《自主创业证》将提供三大优惠政策:即优先受理,优先办照并简化登记手续;申请从事小规模私营企业的,实行试办期制,试办期间,免收注册登记费、变更手续费、年检费;减免企业所得税。此外还享受贷款担保,贷款金额一般在2万元左右。此证在三年内有效。
南京大学生创业要作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准备
一、积极务实、坚持不懈的心态 ,这样更适合创业;
二、不要过分执著自己的创意项目,比如 自己的专利技术和成果,要考虑市场的需求,在创业找项目前进行充分的市场研究,根据市场需求来选择创业的方向,投资银行可能会看重于你的创业项目是否适合市场的需求。
三、切忌急功近利,创业心态必须平和,给自己制定长期计划,细分成多个环节,一步一步地去完成,切忌好高骛远,目标过大过高不切实际:
四、南京大学生创业的时候,要发展自己的人脉,善于寻找合作伙伴,毕竟一个人的能力是有限的。
银行对南京大学生创业贷款申请者有如下要求:
1、年满18周岁,有身份证和户籍证明,同时有创业的场所。
2、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稳定的收入和还本付息的能力;
3、借款人投资项目已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4、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本行信贷政策规定,不允许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5、在本行开立结算帐户,营业收入经过本行结算。
贷款申请者需提供申请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住证原件)和婚姻状况证明;
(2)个人或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等还款能力证明文件;
(3)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贷款用途中的相关协议、合同或其他资料;
(4)担保材料:抵押品或质押品的权属凭证和清单,有权处分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本行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质)押物估价所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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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知识创新体系。
依托在宁高校、科研院所、中央企业及我市大企业,着力引进和建设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实现国家级高端研发平台建设的新突破,深度参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工作,努力把南京建设成为国家基础科学和战略高技术研究的重要基地,国内高水平的知识创新和国内外一流人才培养高地。 ??技术创新体系。
依托国家和省级研发机构建设,围绕我市产业基础和产业发展导向,大力引进和建设科技与产业创新对接的平台,重点是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与公共服务平台、行业技术与产品开发平台、跨国机构区域性研发中心,打造更加便捷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通道。 2、主要指标 (1)科技进步贡献率2012?年达到55%,2015?年达到60%; (2)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占GDP?比重2012?年达3%,2015?年达?5%; (3)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2012?年达到?45%,2015?年达到50%; 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率2012?年达到26%,2015?年达到30%; (4)专利申请量2012?年达到20000?件,2015?年达到35000?件;授权发明专利占专利授权量的比重2012?年达到?30%,2015?年达到?40%; (5)工业企业新产品产值率2012?年达到13%,2015?年达到15%; (6)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2012?年达到?52%,?2015?年达到?54%; (7)软件业务总收入2012?年达到?1200?亿元,2015?年达到2000?亿元; (8)万元GDP?综合能耗年均下降4。
5%; (9)3?年内,面向海内外,引进100?名突破关键技术、具有先进管理理念的领军人才(团队);引进1000?名各类紧缺急需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要求,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新时期就业方针,进一步提升我市就业工作水平,更好地为全市“两个率先”和幸福都市建设服务,现就我市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就业是民生之本。多年来,全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实施积极的就业促进政策,不断完善就业服务,扩大就业规模,优化就业结构,稳定就业局势,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新时期就业工作总要求和总方针,对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让人民群众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实现收入倍增,提高生活水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用十八大精神统一思想,坚持把就业工作放到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健全促进就业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的就业创业工作,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责任。
围绕劳动者求职有岗,就业更加充分;学技有培,就业能力明显提升;劳有所得,收入稳定增长;公平就业,享受均等服务等更高质量就业的总体目标要求,积极构建劳动者稳定就业、创业就业、平等就业、素质就业、体面就业“五位一体”的就业工作新格局。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创造更高质量的就业机会 进一步加快发展方式转变,着力扶持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现代服务业、就业层次高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把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以产业发展和优化带动更高质量就业岗位的增加,实现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的互动调升、调优。
在产业转型升级中实现就业稳定增长,在统筹城乡发展、积极稳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中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提供更多优质岗位,吸纳更多高素质的人力资源。特别是要抢抓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机遇,大力发展软件和信息服务、技术咨询、工业设计等科技服务业,进一步增加就业机会、提升就业质量。
坚持重大投资项目带动就业评估制度,把高质量就业岗位增加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重要内容,优先引进带动就业成效明显的重大投资项目。 三、完善积极就业政策,实现更加稳定的就业 (一)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
对招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财政优先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 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指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的全额补贴(不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同时对新招用南京籍当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另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补贴(政策执行期至2014年底,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用人单位招用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岗位补贴,并对企业为符合条件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一次连续不超过3年。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岗位和社会保险补贴与小微企业招用南京籍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励不可重复享受。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人员,月营业额低于2万元的,免征各项税收。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我国宝贵的人力资源。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就业形势十分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拓宽就业门路,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
围绕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在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也要进一步扩大招考录用的比例。
继续实施和完善面向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扩大项目范围。相关项目由各有关部门继续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各类基层就业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
2009年,中央有关部门继续组织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各地也要因地制宜开展地方项目,鼓励和引导更多的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
对参加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各专门项目相关待遇政策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等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
要进一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为他们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社会环境。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三、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创造条件,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
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各地在实施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的工作中,要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具体办法由科技、教育、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
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四、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鼓励高校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鼓励残疾人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和创业经营场所安排等扶持政策。
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强化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服务,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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