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一次自主创业高潮,是在改革开放初期(1978~1985年)间,以无业人员为主,通过前期积累,小商品贸易,获得了改革开放的第一批领头人。现在中国一些富人,尤其是南方省市较为集中。
第二次自主创业高潮是1990~1996年,以国家公务人员离职创业为主,以科技等高素质人才为主。即俗称“下海”。这一期间,公务人员工资相对较低,所以各行各业精英纷纷要求以自己的能力获取财富,成就了一大批轻工业和改制企业。
中国第三次自主创业高潮是1999~2005年,以互联网行业的兴起为标志和“下岗”潮的影响,互联网技术的兴起与普及,是互联网行业创业的基础,中国的阿里巴巴、百度、搜狐等著名网站都在这一时间成功创业。还有一部分人群是由于国企改制,减员分流,导致一部分人失去工作而被迫进行创业。这一时间创业主体人群有两类,一类是网络精英,一类是下岗人群。这一阶段明显特征是行业细化,创业手段多样。
现阶段,中国将迎来第四次自主创业潮,由于学生过多而导致就业岗位紧缺。这一阶段自主创业者主体是学生等大量高校毕业生。
仅1983年后约有6次大的创业浪潮;
1 概括约每5~10年,伴随宏观政策调控,各类产业创新创业一浪接一浪;
2 距离最近的是现在2013~2016年,普通技术含量创业已没前景,需求的是 双创、互联网+、绿色考虑。。,多元素综合型;
3 前推,约2007~2012年前后,伴随经济建设中社会问题的凸显初现眉端,由此一些第三方监理创业潮业务风起云起;
4 前推,约2004~2009年,伴随城市基础建设项目的加大,各大中小城市的房地产、炒地皮、炒房产、中介服务产业频频扯旗开业;
5 推前,约1998~2005年,伴随电脑技术的普及,IT产业、互联网等相关产业蔓延全国;
6 推前,约1991~1998年,伴随国营企业的改革浪潮,伴随南方深圳、海南等特区建设,部分具有技术实力的,运用技术创业于大江南北;
7 再推,约1987~1990年,全民经商、下海的、经商的,中国的商业经济终于搞活了。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事业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是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是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
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三、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简称离岗创业),是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人才流动性,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创新创业活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科技创新成果快速实现产业化,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医疗等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
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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