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三板与创业板企业的平均总营收、平均总盈利及总资产。 根据新三板府研究院统计的数据显示,创业板企业的数据,是创新层的3倍左右。
2。新三板和创业板企业的平均员工数。
员工数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反映企业的规模和体量,根据新三板府研究院的统计显示,创业板人数约为新三板创新层的4倍。 3。
新三板与创业板企业的平均市盈率。 由于流动性不佳,导致新三板的企业市盈率相较a股企业有所折价,而创业板市盈率居高不下也不是新鲜话题,这一低一高使得新三板和创业板的平均市盈率差距更大。
创新层的企业平均市盈率为47,而创业板的则是104。 4。
净资产收益率(加权)。 加权净资产收益率(roe)是一个常用指标,强调的是经营期间净资产赚取利润的结果,是从企业所有者角度反映投资的获利能力。
该比率越高,说明所有者投资带来的收益越高。新三板创新层企业的roe水平是创业板企业的2倍多。
5。资产增长率。
根据新三板府研究院的统计,创新层的总资产增长率为111%,而创业板的数据为49%。不过,这也有可能是因为新三板企业的基础量级较小,导致增长率较高。
6。营业收入增长率。
与平均总营收数据不一样,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平均总营收增长率远超过创业板企业。 一方面,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基数小,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新三板企业的强劲增长潜力。
7。资产负债率。
资产负债率反映债权人所提供的资本占全部资本的比例,也可以衡量企业在清算时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程度。根据新三板府研究院的统计,创新层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为39。
3%,而创业板企业的数据仅29。8%。
新三板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普遍低于创业板企业,这其实也反映了新三板企业股权融资的不顺畅。
新三板转板需要满足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公众持股比例满足规定;在新三板挂牌满两年等条件。
1、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证券法》上市条件第一项规定“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也就是说股票上市必须是已经公开发行的公司。
而公开发行取决于两个条件,要么是进行过公开发行,要么是非公开发行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在各政策文件的描述中可以看到转板省去了公开发行的环节,新三板公司要满足该项条件就要求股东人数必须超过200人。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证券法》上市条件第二项规定“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中也有同样的内容,这条非常明确,不需要过多的阐述。
3、公众持股比例。《证券法》上市条件第三项规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在公众持股比例的问题上,新三板公司的公众股认定是一个不确定的地方。结合现有的规定推断,新三板公司的公众股,应是指公司在新三板挂牌后公开转让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转让累积超过200人的部分。
4、在新三板挂牌(或者创新层)满两年。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对公司主体资格的规定“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
5、转板公司应符合创业板IPO条件。 既然是上创业板,就必须符合创业板上市的其他条件。
不应该存在转板和直接IPO的标准套利。
1.对融资问题的预期
新三板没有分层之前,投资者很难摸清各个企业的真正实力。分层制度推出之后,一部分新三板挂牌企业会挺进创业层。这些进入创业层的企业会引来更多的关注,当然也会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融资。这对于投资者来说无疑是有利的,能改善投资者对新三板的融资预期。
2.新三板的流动性方面。
新三板分层制度的提出不仅可以降低投资者搜集企业信息的时间和成本,还可以提高投资者对新三板流动性的预期。对新三板流动性预期的改善来自多个方面,如对混合做市的期待、对公募基金入市的期待、对做市商扩容的期待等。这些都能改善投资者对新三板的流动性的预期。
3.对制度方面优势的期待。
新三板分层制度推出后,对不同层级的新三板挂牌企业将会有差异化的分层服务制度推出。当然对于挂牌的企业也会有相关的分层制度红利。中小企业的股份转让系统会根据情况不断完善不同层次的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制度安排。
新三板的分层不仅能改善投资者对新三板的预期,也会对挂牌企业带来影响。但是,做为一种新推出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一些问题也是必须要考虑的。
新三板创新层和基础层区别在于其标准不一样。直接看创新层的标准就可以了
标准一: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股东人数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平均净利润不少于2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两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3)最近3个月日均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标准二: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营业收入+股本
(1)最近两年营业收入连续增长,且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
(2)最近两年平均营业收入不低于4000万元;
(3)股本不少于2000万元。
标准三:市值+股东权益+做市商家数
(1)最近3个月日均市值不少于6亿元;
(2)最近一年年末股东权益不少于5000万元;
(3)做市商家数不少于6家。
在达到上述任一标准的基础上,须满足最近3个月内实际成交天数占可成交天数的比例不低于 50%,或者挂牌以来(包括挂牌同时)完成过融资的要求,并符合公司治理、公司运营规范性等共同标准。
已挂牌公司2015年年报披露截止日(2016年4月29日)后,全国股转系统根据分层标准,自动筛选出符合创新层标准的挂牌公司,于2016年5月正式实施。
新挂牌公司满足创新层准入条件的,将直接进入创新层。
我是新三板周老师,希望可以帮到您。
新三板转板条件如下:1)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1、《证券法》上市条件第一项规定“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也就是说股票上市必须是已经公开发行的公司。
而公开发行取决于两个条件,要么是进行过公开发行,要么是非公开发行股东人数超过200人。2、在各政策文件的描述中可以看到转板省去了公开发行的环节,新三板公司要满足该项条件就要求股东人数必须超过200人。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证券法》上市条件第二项规定“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中也有同样的内容,这条非常明确,不需要过多的阐述。3)公众持股比例1、《证券法》上市条件第三项规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2、在公众持股比例的问题上,新三板公司的公众股认定是一个不确定的地方。结合现有的规定推断,新三板公司的公众股,应是指公司在新三板挂牌后公开转让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转让累积超过200人的部分。
4)在新三板挂牌(或者创新层)满两年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对公司主体资格的规定“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2、既然是从新三板转板,基于规范公司运行的角度考虑,我们推测会有在新三板挂牌时限的要求,在新三板进行规范一段时间后的企业才有可能具备转板的资格。
整体看,和直接IPO的时间差不多,从制度设计上看不应该存在转板和IPO之间有明显的时间套利。5)转板公司应符合创业板IPO条件:既然是上创业板,就必须符合创业板上市的其他条件。
不应该存在转板和直接IPO的标准套利。扩展资料:新三板挂牌和主板上市的区别: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2012年9月正式注册成立,是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2、在场所性质和法律定位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证券交易所是相同的,都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3、需要指出的是,“多层次资本市场”是一个中国概念,在国外并没有对应的概念,也没有形成一套多层次资本市场理论。
这是因为西方发达资本市场国家的资本市场的多层次性是自发形成的,而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则是建构而来的。4、因此,“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概念实际上是一个服务于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理论供给,“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则鲜明地体现了制度创新的“建构理性主义”精神,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一个非常中国化的概念。
5、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证券交易所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服务对象不同。《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明确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定位主要是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
这类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尚未形成稳定的盈利模式。6、在准入条件上,不设财务门槛,申请挂牌的公司可以尚未盈利,只要股权结构清晰、经营合法规范、公司治理健全、业务明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份公司均可以经主办券商推荐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7、二是投资者群体不同。
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投资者结构以中小投资者为主,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了较为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将是一个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这类投资者普遍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8、三是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中小微企业与产业资本的服务媒介,主要是为企业发展、资本投入与退出服务,不是以交易为主要目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三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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