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事业单位和公务员的性质还是不一样的。
事业单位其实也分多种,有全额财政拨款的,有部分拨款的,有自收自支的。公务员是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国家或者地方财政供养人员。
这仅仅是从供养资金来源角度来分析,公务员和其他任何企业事业单位的根本不同。其次,我们国家有《公务员法》,这个法律对公务员的活动范围有明确规定,当然党政纪律方面也有相应规定。
就是说,只要你具备公务员身份,你就应该做什么,就坚决不应该做什么,这个都有明确规定的,特别是经商等事项。离岗创业,还具备公务员身份吗?很显然是具备的。
最后,从现代政治和行政管理的角度,公职人员的管理都是从严要求、从高要求,很少有国家采用特别随意、变通的方式。大家可能是生活在我国这样一个过渡期,有各方面的改革,很多制度没有成型,所以觉得只要是我有这样的需求,似乎社会就应该提供相应的改革举措。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美好时代,出台允许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政策,无疑会为当前红火热闹的创新创业潮,再添上一把猛火。
早在去年,甘肃省兰州市就出台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行动方案的配套政策。兰州市通过一系列政策将通过财政资金投入、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支持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实施大学生创业扶持工程、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等,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当众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借着这一政策利好,纷纷投身到创业热潮当中,可想而知会有多少新的企业诞生,会有多少科技成果完成转化,会创造出多少的就业机会,会产生出多少的社会财富,这对于国家的经济发展和转型来说,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消息一出,便引起舆论的热议。
有人认为,该项新政的出台,为解决干部能进能出提供了新途径,改变了干部只进不出的状态。人们对于公职人员在职或离岗创业有不同看法也是正常,有这种担心也并不是多余的。
首先,有些关键部门的相关专业技术人才,其本身日常从事的就是技术管理相关领域,并且这些领域大多是涉及项目、招投标等,一旦跃身“下海”创业,则难保不会将其在职期间的权力资源延伸到项目领域,或者长期利用“公职遗产”从事经营活动,这样的亦官亦商,显然与政策初衷相悖。其次,武汉市允许事业单位人员自主创业,而现目前对于公职人员离职后的监管制度并不完善,比如,对于在职创业的,经过单位同意以后,可以在不影响工作、不损害单位集体利益,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创业。
那么对于离岗创业的,经过原单位同意以后,自签订离岗创业协议之日起,原单位可以保留离岗创业人员5年的人事关系等政策是否公平公正?公职人员离职后可以变相进入企业管理层,与企业产生关联。倘若背后裹挟着权钱交易,不仅会造成社会职业资源的分配不公,更会助长不良风气。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人员是否参与创业是他们的权利,给予其选择权必要的尊重即可。而公职人员所具有公共伦理决定了公职人员任职与经商办企业无法兼容,具有排它性。
所以,公职人员离岗创业一定要警惕“鱼与熊掌”兼得,相关部门一定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认真审查、仔细甄别创业项目,防止创业只是“噱头”,贪占公共利益才是目的的虚假创业行为,严厉打击利用“公职遗产”从事经营活动,如果对公职人员自主创业只鼓励不约束或者约束不严格,只会泛之于滥,对制度的严肃性造成破坏。
为了响应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精神,激发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激情活力创造力,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国家放开了政策,现在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和企业进行合作,也可进行自主创业办企业了。
主要的形式分为三种:
是直接由事业单位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去挂职或者是参与项目活动 ,这期间可以就一些技术项目等进行权益分配,同时还可继续参与原单位的职级晋升、岗位培训、考核、项目申报等,合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原单位还会有竞聘的倾斜。
是兼职工作,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进行兼职 ,签订合同明确权益分配,公职人员这么光明正大的开辟第二副业,之前真是闻所未闻,当然了,前提是你要做好本职工作哟。
离岗创新创业 ,创业期间社保等人事关系依然保留在原单位,退休工伤等等保障依然享有,同时,还可执行原单位的职级晋升、培训考核等工作,创业期间业绩突出的还会受到表彰,免除你的后顾之忧。
三种形式任何一种期间,如果你想解除与原单位聘用合同的,都可以解除。创业期间遇到困难的单位也会提供帮助,人性化的政府,为我们操碎了心,这样的单位,你不想来吗? 当前山东部分地市已经报名结束,但是还有很多地市比如潍坊、枣庄、日照等招录工作还没开始,我们还有机会加入到这个人性化的部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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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回到《关于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这份文件本身,其出发点是好的。
文件从创业扶持、人才智力、技能培训、社会保障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好事变成了“闹心事”,不能完全归罪于一些媒体的“误读”,而在于其中的关键词——“公务员”、“编制”——触动了公众敏感的神经。
近些年,如果公务员与特权、贪腐事件联系在一起,往往就会成为众矢之的。在这件事情上,公众质疑的并不仅仅是这样的政策是不是合乎规定,而是怀疑其公平合理性。
改革开放初期,一大批公职人员纷纷辞职下海,其中一些人钻价格双轨制和计划经济的空子,利用“关系”搞批文、倒车皮、垄断货源,成为“先富起来的人”。小平同志南巡之后,各地又掀起了一股“下海潮”,一些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干部采取停薪留职的方式下海经商,其中不少“下海”官员与“留守”官员之间“眉来眼去”,形成了“完美”的官商勾结。
鲁迅曾说“我向来是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中国人的”,这句话针对的是当时的执政府。其实对公权力警惕与监督是现代公民应有之义务,毕竟殷鉴不远。
公众对公务员下海疑窦重重,惧怕的就是这些下了海的公职人员,利用自己在位时形成的人脉资源,为自己创办的企业谋取特别的竞争优势,这样非但不能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反而会破坏市场公平竞争机制,挤压其他普通创业者的生存空间。 此外,大家还有一种担忧:某些“有心”的官员在位时向他人输送利益,不求当时就回报,而在退休或辞职后与这些人合伙做生意,分享属于自己的那一杯羹,这在近些年查处的一些贪腐案件中已经屡见不鲜。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进行了几十年,一条重要经验已经无数次地被应验:只要放开对生产要素的管制,其活力自然激发,并会产生巨大的创造力。要想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只需要开放更多的市场领域,在金融、税收等方面给予同国企平等的支持,民营经济自然会生生不息。
至于鼓励公务员辞职下海,还是不要局限于“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内部人”,因为达到这个标准的公务员能有几人还有创业激情?反倒是那些参加工作三五年的年轻人,对自己的职业规划、社会经济发展有了更清醒的认识,鼓励他们去创业,或许效果来得会更好一些。
20年工龄公务员 下海可获20万奖励据介绍,昆明将根据非公企业的需求,由个人申请,经单位同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每年组织一定数量的机关工作人员到非公企业服务。
服务期间,服务人员人事关系保持不变,享受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待遇。服务期限为1-3年,具体期限由组织人事部门与非公企业和派出单位商定。
服务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的人员,经派出单位与服务企业共同考核作出评价意见后,回原单位安排工作。《细则》中规定,服务期满后不愿回原单位工作的,由本人申请,经原单位同意,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辞职创业。
对辞职创业的人员,在提供营业证照后,发给相当于本人5年基本工资(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之和)的辞职金和一次性奖励金。奖励金将根据工龄长短来计算,其中工龄20年以上(含20年)的,发给一次性奖励金20万元;工龄10-20年的,发给一次性奖励金15万元;工龄6-10年的,发给一次性奖励金1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辞职创业人员辞职前的最低工作年限应在5年以上(不含5年),其工作年限视同为养老等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如果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选择提前退休创业在本地领办、创办企业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办理提前退休。
提前退休创业的,在提供营业证照后,工龄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按在职人员办法增加基本工资,但要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工龄计发为退休费后发给;其余各项津贴、补贴等,按退休人员办法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离岗创业只许一次《细则》中还鼓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和辞职创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愿申请,经单位批准可离岗创业。
离岗创业期限为3年。单位为其保留编制、职级3年,保留工资(岗位与薪级工资之和)及社会保险等待遇1年。
原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承担部分。离岗创业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离岗创业待遇只能享受一次。离岗创业人员服务期满后需回原单位工作的人员,经原单位考核后,根据情况安排工作。
离岗创业人员期满后,不愿回单位工作的,则由本人申请,经单位同意,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选择辞职创业。与公务员辞职创业一样,对辞职创业人员,在提供营业证照后,发给辞职金和一次性奖励金,标准与公务员辞职创业一致,除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5年基本工资(岗位与薪级工资之和)的辞职金外,工龄20年以上(含20年)的,发给一次性奖励金20万元;工龄10-20年的,发给一次性奖励金15万元;工龄6-10年的,发给一次性奖励金10万元。
辞职创业人员辞职前的最低工作年限应在5年以上(不含5年),其工作年限视同为养老等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正如一些评论文章所指出的,政府对公务员创业恩宠有加没有道理;端着铁饭碗下海有悖社会公平。
同时,此举的合法性也值得商榷。然而,换一个角度看,鼓励公务员离岗创业或许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出台离岗创业政策,不用说是机关里不需要这么多的干部,是为了缓解干部超编、人浮于事的矛盾。这类问题,国有企业可以用下岗解决,私营企业可以用辞退解决;而国家机关公务员不存在退出机制,干部超编也得编进来,没事干因人设事也得找个岗位,干不干活都得发工资。
人事制度改革也好,机构精简也罢,谁听说过哪个地方有过公务员被精简后辞退的?听说的都是越减越多。 公务员们手里端的是真正的铁饭碗。
改革多年来,国家打破了一个又一个的铁饭碗后,公务员的饭碗依然很铁。公务员的铁饭碗是体制问题,恐怕不是哪一级政府能够解决的。
对于那些超编的公务员来说,机关里可以没有他们,但工资却是一分钱也少不了的。这笔账韶关市和咸阳市肯定是算过的。
那么,与其在机关里混饭拿钱,到不如让他们去干点事情,一是贡献于社会,二是干好了可以独立,使公务员的退出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自然形成。如果我们站在社会大背景的角度上,透过本质去分析一些问题,其结论也许就不是表面大道理那么简单。
离岗创业政策也许正应了那句常言:合法的不一定合理,合理的不一定合法。 离岗创业政策积极或消极,都是一种无奈之举和权宜之计,它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人浮于事的问题。
然而,这种大张旗鼓的政策背后,却隐喻着很多不宜认真辩论、也辩论不清的合理与不合理、合法与不合法。它所触及的问题包括了行政体制、干部人事制度、社会公平、政府权力与纳税人权利,等等,这些问题不是短时间里某个层面就能解决的,但又是我们不可以永远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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