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
进一步督促落实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部署,优化行业协会商会结构布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行业协会商会一律不得利用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强制企业人会,不得利用行业影响力以评比表彰、评审达标等方式违规收费。
会费档次较多、标准过高的,要调整会费档次、降低会费标准,鼓励会费结余较多的行业协会商会主动减免会员企业会费(民政部负责已脱钩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未脱钩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行业协会商会)。对行业协会商会除会费外的其他收费进行审核,取消违规收费项目、降低不合理收费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和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
完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和集中公示制度。全面建立政府定价管理的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清单外收费一律不得实行政府定价,实施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
通过门户网站集中公示行业协会商会会费和其他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增加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民政部负责已脱钩全闰性行业协会商会,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未脱钩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行业协会商会)。 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严格落实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为委托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在价外或合同外加收任何费用,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经营服务行为监管,督促其严格成本管理,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收费偏高、盈利较多项目的收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
对收费标准较高、企业反映较多的收费单位,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引导收费单位规范自身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
我国一直非常重视科技的发展与创新,早在1995年,就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中提到“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并随之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财税金融扶持政策。
在2010年制定的“十二五”规划中,又强调“强化支持企业创新和科研成果产业化的财税金融政策。 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促进技术进步的税收激励政策”。
2012年,党的十八大作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部署。 多赢效应 现行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运行10多年来,对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盘活存量经济,改善经济结构,产生了积极效应。
一方面,促进研发投入稳步增长。2008年~2012年,全国研发费投入总量迅猛增长。
从2008年的4616亿元,增长到2012年的10298。4亿元,年均增长22。
24%。其中企业的研发经费支出,从2008年的3381。
7亿元,增长到2012年的7625亿元。 全国研发投入的强度(研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值),从2008年的1。
54%,增长到2012年的1。98%,逐步接近发达国家平均水平。
另一方面,促进税收增长和企业发展。从税收总量看,2008年~2012年,全国申请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累计91043户次,平均每年约占全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数的2‰;5年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金额累计为5120。
46亿元,平均约占同期企业研发费支出的19。06%;按法定税率换算,5年累计减免税额1280。
12亿元。从税收增长来看,与2008年相比,2012年全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企业,增加了11356户,年均增长17。
55%;2008年~2012年,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金额,年均增长25。 32%。
从户均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情况来看,2008年为120。6万元,2013年增长到154万元,年均增长6。
4%。 此外,大、中、小、微型企业普遍受惠。
根据某省国税局调研的情况,从企业规模看,不同规模的企业均有一定数量的受惠。其中,大型企业虽然受惠户数比较少,但受惠金额比较大;中小微企业,虽然受惠金额较小,但受惠户数相对较多。
主要问题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在运行中,也暴露出很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加剧了税企之间争议,加大了税收管理难度,导致税收管理漏洞产生,使税收流失的可能性增大。
第一,税收政策设计方面的问题。 研发费财务核算和税务归集的永久性差异问题,增加了企业涉税风险。
企业一般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规定,进行研发费的财务核算,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规定,进行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税务归集。 一些企业适用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则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对研发费进行核算和归集。
此外,有关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动漫企业以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有研发费的相关规定。 上述几个主要文件关于研发费的核算范围和归集口径不完全一致,导致同一种费用,几种核算归集要求,在客观上造成会计核算难度加大和重复性工作,也给税务审核工作带来困难。
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有限、立项门槛高,制约了企业研发积极性。根据116号文,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需做两类认定:一类是“一般认定”,即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开展的科研活动;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另一类是“具体认定”,即《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中所列项目的认定。这两类认定究竟是互为条件、相互补充,还是并列、充分条件关系,税法并没有准确表述。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税务机关主要以企业科技投入项目是否属于两个目录中列举项目,作为判断是否享受税收优惠的基本依据。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税法规定不明晰、甚至不合理,容易造成税企争议。
突出表现在:不同企业研发费财务核算的科目和内容不同;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的核算范围过窄、甚至不合理,影响了政策激励的效果;可加计扣除费用的表述含糊,加大了税企双方税法遵从的难度,引发税企之间的争议。 研发费的时间界定、费用化和资本化处理划分不明确,给了企业操纵优惠的空间,税务机关监管难度较大。
有些企业研究开发活动还未真正开始,只是处于购买研发材料、专业仪器、设备阶段,就申请研发费加计扣除;还有一些企业,研发活动已经结束,仍然继续申报研发费加计扣除。 虽然在税收上,研发费用无论是做费用化还是资本化的税务处理,企业最终享受的税收优惠总额是相同的,但会造成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出现时间差异,影响税款及时入库。
此外,集团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合作开发的研发费加计扣除、委托开发研发费的加计扣除等方面也存在规定。
“小升规”上规企业可以享受以下政策:
例如:《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4〕9号
1.“小升规”企业纳税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三年内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优惠,第一年减按应纳税款的30%征收,第二年减按50%征收,第三年减按70%征收;2.支持和引导“小升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经认定后的“小升规”企业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小升规”首次上规企业,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水利建设基金当年减半征收,如当年已缴纳的,次年减半征收。
3.“小升规”企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单位缴纳部分享受3年政策优惠期,即允许其首次上规模后3年内单位缴费比例实行临时性下浮,每年下浮幅度相当于企业缴费统筹部分1个月的额度,在每年6月份减征。
4. “小升规”企业首次上规奖励,其中市级财政奖励2万元,鼓励各县(市)区给予配套奖励。
5.各县(市)区以“小升规”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实缴税款为基数,在3年内对实缴税款地方财政新增部分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
6.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依法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连续2年履行缴费义务且劳动关系稳定、积极采取措施开展稳定就业工作,
申报年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数(不包括因退休、死亡、入伍、升学原因)少于单位当年度平均参保人数1.5%的“小升规”企业,给予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额度为申报年度企业失业保险单位实际缴费部分的50%。
扩展资料:
“小升规”具体工作要求
(一)抓牢目标促落实。各地要抓紧将任务目标数分解落实到各乡镇(街道、园区),制订年度工作推进计划,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具体责任人,健全培育监测工作队伍,切实加强对乡镇(街道、园区)“小升规”工作的指导、督查和考核。
(二)抓实基础促培育。围绕年度目标任务,以2017年应税主营业务收入1000-2000万元的小微企业为重点,深入实地摸排走访,重点选择省八大万亿产业和《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纲要》确定的11个重点发展产业的小微企业,
以及创新型、科技型、成长型、“专精特新”企业,以不低于年度目标任务数1.5倍的基数,筛选确定培育企业,建立“小升规”重点企业培育库,并加强入库企业的监测分析、动态调整和跟踪服务。
(三)抓准服务促帮扶。建立重点企业走访联系制度,定期联系走访重点培育企业,及时收集梳理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突出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加强现场帮扶和专家组指导,切实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和成长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根据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和类型,组织开展专业化的培训服务和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加快推进小微企业上规升级,提升发展。
(四)抓优环境促提升。制订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扶持政策,整合政策和要素资源,加大对重点培育企业和新上规企业的扶持力度。
加强对“小升规”工作成效和企业典型经验的宣传推广,进一步激发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情,积极营造“小升规”工作良好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
(五)抓严考核促推进。我办将按照“小升规”工作的部署要求,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考核通报。
考核内容包括: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升规企业的结构和成长运行情况、培育库建设和监测报表制度执行情况、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宣传落实情况等。对推进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地区,将适时予以约谈督促推进。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产业扶持政策
你好,1.税收优惠 ●持人社部门核发《就业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支持政策。2.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10万元。
●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3.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学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4.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 ●对大学生创办的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对大学生在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5.免费创业服务 ●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6.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 ●高校毕业生可在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7.创新人才培养 ●创业大学生可享受各地各高校实施的系列“卓越计划”、科教结合协同育人行动计划等,同时享受跨学科专业开设的交叉课程、创新创业教育实验班等,以及探索建立的跨院系、跨学科、跨专业交叉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新机制。8.开设创新创业教育课程 ●自主创业大学生可享受各高校挖掘和充实的各类专业课程和创新创业教育资源,以及面向全体学生开发开设的研究方法、学科前沿、创业基础、就业创业指导等方面的必修课和选修课,享受各地区、各高校资源共享的幕课、视频公开课等在线开放课程,和在线开放课程学习认证和学分认定制度。
9.强化创新创业实践 ●自主创业大学生可共享学校面向全体学生开放的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各类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等科技创新资源和实验教学平台。参加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高职院校技能大赛,和各类科技创新、创意设计、创业计划等专题竞赛,以及高校学生成立的创新创业协会、创业俱乐部等社团,提升创新创业实践能力。
10.改革教学制度 ●自主创业大学生可享受各高校建立的自主创业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累计与转换制度,和学生开展创新实验、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和自主创业等情况折算为学分,将学生参与课题研究、项目实验等活动认定为课堂学习的新探索。●同时也享受为有意愿有潜质的学生制订的创新创业能力培养计划,创新创业档案和成绩单等系列客观记录并量化评价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情况的教学实践活动。
优先支持参与创业的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11.完善学籍管理规定 ●有自主创业意愿的大学生,可享受高校实施的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等管理规定。
12.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 ●自主创业大学生可享受各地各高校对自主创业学生实行的持续帮扶、全程指导、一站式服务。以及地方、高校两级信息服务平台,为学生实时提供的国家政策市场动向等信息,和创业项目对接、知识产权交易等服务。
可享受各地在充分发挥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建设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相关培训、指导服务等扶持政策。专家解读 创业是就业之源 “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创造更多就业岗位,着力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
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鼓励以创业带就业,建立面向人人的创业服务平台。“我国对就业工作一直非常重视,从‘十二五’开始就确立了就业优先战略。”
中央党校教授周天勇说,本届政府更是如此,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在公开场合表示,经济增长的下限是保证就业。而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就需要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院长冯喜良说,这些政策包括不断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完善促进就业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同时,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企业、服务业、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强就业政策与产业、贸易、财税、金融等政策的协调。
创业是就业之源。周天勇等专家认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稳增长、扩就业、激发亿万群众创造力、推动经济迈向中高端的重要途径。
“这就需要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建立面向人人的创业服务平台。”周天勇说。
党中央、国务院已经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例如发展电子商务、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等。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合作进行的大数据交叉比对显示,。
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富民之道、强国之举,有利于产业、企业、分配等多方面结构优化。
面对就业压力加大形势,必须着力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引擎,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把创业和就业结合起来,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为促进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新动能。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
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方向和力度,以稳增长促就业,以鼓励创业就业带动经济增长。
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机制。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
(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创新服务业发展模式和业态,支持发展商业特许经营、连锁经营,大力发展金融租赁、节能环保、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庭服务、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
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附加值;结合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引导具有成本优势的资源加工型、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具有市场需求的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培养新型职业农民,鼓励有文化、有技术、有市场经济观念的各类城乡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到农村就业创业。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
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优先审查。
发挥新型载体聚集发展的优势,引入竞争机制,开展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中央财政给予综合奖励。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消除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面临的条件认定、企业资质等不合理限制门槛。
指导企业改善用工管理,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支持,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带动就业能力。(四)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
落实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稳定就业岗位。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对确实要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
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
二、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五)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坚决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年内出台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意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案,实现“一照一码”。
继续优化登记方式,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
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政策集中公示、扶持申请导航、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对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开展抽样统计。
推动修订与商事制度改革不衔接、不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全面完成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再取消下放一批制约经济发展、束缚企业活力等含金量高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面清理中央设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减少投资项目前置审批。
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标准,缩短流程,限时办结,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等方式。(六)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
抓住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机遇,适应创业创新主体大众化趋势,大力发展技术转移转化、科技金融、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业,总结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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