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发展、民生
今年4月是第1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国家税务总局日前确定,今年全国税收宣传月继续采用“税收·发展·民生”的主题。
据介绍,沿用“税收·发展·民生”的宣传主题是因为这个主题充分阐释了“税收促进发展,发展改善民生”之意,涵盖了税收、发展、民生三者之间的关系,寓意深刻又易于理解。而且经过2008年的广泛宣传,这一主题已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接受,认知度高,也符合中央“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2009年经济工作总体要求。
据了解,全国税收宣传月期间,围绕“税收·发展·民生”的主题,国家税务总局将组织开展一系列活动,主要有曝光涉税案件,进行网上在线访谈,推选“十大优秀税务工作者”,举办网上税收知识竞赛、“税收·发展·民生”及新中国成立60周年税收成就征文、第三届税收公益广告大赛、第三届全国税收短信征集大赛等。据悉,推选“十大优秀税务工作者”在税务系统还是首次。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宣传月期间,认真组织开展宣传活动。要围绕“税收·发展·民生”的主题,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和税收发展的实际,精心设计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为宣传月的顺利展开营造良好的氛围;要充分利用电视直观形象,互联网和广播电台快捷、覆盖面广,报刊杂志等平面媒体方便实用,动漫、公益广告、短信、漫画以及文艺节目艺术性和观赏性强的特点,积极运用各种宣传形式和手段,搭建各类税收宣传阵地,并不断创新宣传形式和手段,努力扩大税收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垦利县地税局按照省、市局对税收宣传工作的要求部署,立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大局,创新谋划,以“聚焦营改增试点助力供给侧改革”为主题,推进2016年税收宣传月活动顺利开展。
一、围绕主题,精心策划,切实做好活动的安排部署。根据垦利地方特色,积极谋划传统税宣活动,将税收宣传融入地方文化载体;将税收宣传走进企业、走进学校,把握新时期税收宣传主流。
二、创新税收宣传内容和载体。充分利用横幅、传单、展板、电子显示屏、宣传栏、报社、等传统载体,结合系列活动,生动、创新开展税收宣传。开展“纳税人学堂活动月”活动、等活动;结合微信、二维码等创新开展网络税收宣传,实现税收宣传的常态与创新。
三、将“营改增”热点与税收宣传相结合。把税收宣传贯穿税收工作,围绕税收法制、便民办税、地税形象等强化日常宣传;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突出工作重点、难点、热点,着重宣传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全面“营改增”,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纳税信用管理等内容。
税收宣传应多点“家常话”
今年4月是第21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如何有效谋划税收宣传这篇文章,结合当前荆州市地税系统深入开展的“大学习、大走访、大服务”主题活动,日前,我们通过问卷调查,听取纳税人意见,有不少纳税人反映称,税收宣传应该少来点专业术语,还是多点“家常话”好!
税法涉及税种多、条款多,政策性强,这就造成了知道税法的人多,但真正明白并了解的人相对来说很少。税务部门不能要求每一个人都是注册税务师,吃透专业术语,并能准确计算税款,但还是应该让纳税人知道在什么情况下会产生纳税事宜。这就要求税务部门在税收宣传时,内容上要深入浅出,做到通俗易懂。比如,“做生意的房子要交税”,就把房产税的基本含义表述出来了。如果纳税人觉得和自己有关,就自然会备加关注、多来了解。这也就把我们税收宣传的“送出去”变成了“引过来”,税收宣传的效果也就达到了。
三、历年宣传月主题
2012 税收·发展·民生
·2011 税收·发展·民生
·2010 税收·发展·民生
·2009 税收·发展·民生
·2008 税收·发展·民生
·2007 依法诚信纳税 共建和谐社会
·2006 依法诚信纳税 共建小康社会
·2005 依法诚信纳税 共建小康社会
·2004 依法诚信纳税 共建小康社会
·2003 依法诚信纳税 共建小康社会
·2002 诚信纳税 利国利民
·2001 税收与公民
·2000 税收与未来
·1999 依法治税 强国富民
·1998 税收管理与依法治国
·1997 税收与文明
·1996 税收征管与市场经济
·1995 税收与法制
·1994 税收与改革
·1993 税收与改革
·1992 税收与发展
方案一: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可提高扣除费用额度 我国现行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是企业销售(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
如果能够通过分支机构人为“增加”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企业就可以扣除更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即,纳税人将原来的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产品先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对外销售。
这样,虽然整个企业集团对外的销售收入实际上并没有改变,但是在原企业与销售公司之间增加了一道名义上的营业收入,在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的前提下,费用限额扣除的标准可同时获得提高。 实例:某生产企业某年度实现销售净收入20000万元,企业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60万元。
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3500万元。请问应如何筹划? 根据税收政策规定的扣除限额计算如下: 业务招待费超标:160-160*60%=64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标:3500-20000*15%=500万元,超标部分应交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为(64+500)*25%=141万元。
如果通过纳税筹划将企业的销售部门分离出去,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把企业生产的产品以18000万元卖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20000万元对外销售。
费用在两个公司间分配:生产企业与销售公司的业务招待费各分8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为1500万元和2000万元。 由于增加了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这样一个新的组织形式,也就增加了扣除限额;而因最后对外销售仍是20000万元,没有增值,所以不会增加增值税的税负。
经过纳税筹划后,在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不变的情况下,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以两家企业的销售收入为依据计算扣除限额,结果如下: 生产企业: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为80万元,扣除限额为80*60%=48万元,超标80-48=32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发生额为1500万元,而扣除限额=18000*15%=2700万元。
生产企业就招待费用大于扣除限额的32万元,需做纳税调整。 销售公司: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为80万元,扣除限额=80*60%=48万元,超标80-48=32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发生额为2000万元,而扣除限额为20000*15%=3000万元。招待费用超标32万元,需做纳税调整。
两个企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4万元,应纳税额为:64*25%=16万元。通过纳税筹划,节约企业所得税141-16=125万元。
当然,设立独立的销售公司后还会有一些影响。例如,机构设立后会持续经营下去,因此企业应考虑长远的市场状况和企业发展状况;会有成本、费用项目的增加;流转税也可能会增加。
交易价格会影响两个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即生产企业以多少价款把产品卖给销售公司,才能保证两个企业都不亏损?如果一方亏损一方盈利,那亏损一方的亏损额就产生不了抵税作用,盈利的一方则必须多交企业所得税。 所以,交易价格一定要仔细核算,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企业应充分考虑以上各种因素,决定是否设立分公司。 方案二:改变广告形式增加扣除限额 企业可创新广告宣传样式,如:通过雇员到现场宣传支付工资的形式,从而减少纳税负担。
实例:乙饮料企业,年初计划推出新产品。 经本厂企划部提出两个宣传方案,预计销售额2000万元。
方式一:通过新闻媒体作广告,年需广告费支出650万元。 方式二:派出250名雇员,身穿特制服装,服装上印制本厂商标和本厂厂名以及宣传口号,到需要宣传的地区的各大酒店和商场,在酒店和商场进行促销12个月。
此方案服装制作费需支出50万元,250名雇员每月支付工资2000元,两项合计支出50+250*2000*12=650万元。 方式一因饮料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为30%,扣除限额2000*30%=600万元,需纳税调整650—600=50万元,负担所得税50*25%=12.5万元。
方式二中,特制的服装制作费50万元为业务宣传费,不超扣除限额2000*30%=600万元准予扣除;该项雇员工资按税法规定可全额扣除,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全额扣除。因此方式二较方式一更优,可少纳税12.5万元,不需纳税调整从而减少纳税负担。
方案三:利用扣除方式选择进行筹划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第二条规定,“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
“由于财税〔2009〕72号文件明确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按比例扣除,另一种是据实扣除,扣除方式的不同,导致了税收筹划空间。 实例:甲企业为饮料品牌持有方,2009年的营业收入为1500万元,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500万元,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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