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勤春来早,万物待时发。孕育着新希望的春天正在到来,生气总会蕴含在变革与发展之中。05年对于县法院来说,是崭新的开始。正所谓,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
新的领导班子,新的工作理念,新的发展思路,预示着法院崭新的工作局面的来临。乌当电视台《法在身边》栏目愿在这布满生气的春天里,同法院携手,为推动法院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并记录下法院变革与发展中的每一个足迹,共同为构建法治社会,促进仙游和谐快速发展贡献一分力量。
栏目简介:《法在身边》是乌当电视台开办的一档法制类专题栏目,每期10分钟
栏目定位与宗旨:析法,释法,普法,用法,给出说法,提高百姓法律素质和用法水平;动态消息,专题纪实,非凡节目,展现政法战线风采与业绩;法眼看世间,解读社会事件中的法律含量。
栏目形式:《法在身边》栏目A版B版交替播出的模式。A版纪实版,B版为普法版,均采用板块式结构,具体内容如下―――
A版以宣传政法战线工作为主,分为三部分四块内容。
1信息类:一线来风 准确、全面介绍政法战线上的新情况、新措施、新成就,特点是简明扼要,信息量大。
2纪实类:(1)举案说法:纪录剖析具有故事性、关注度和法律含量的案件。抽丝剥茧,条分缕析,从法律的角度予以阐释。
(2)现场追踪:同步拍摄(或再现)案件的侦破、执行过程,全方位叙述其所产生的影响和作用。(可用外埠新闻)
风采类:展现工作成就,推出先进人物,对专项行动进行舆论宣传、追踪报道和成果展示。
B版以记录其他执法部门执法行动和观众互动类节目为主,分为4部分内容
法律课堂:法律、法规宣传。
执法看台:执法过程中的案件与成就。
给你说法:观众互动类板块。
法治聚焦:话题类节目。
栏目特色:围绕法律主题,综合运用多种电视手段,融知识性、权威性、贴近性、可视性于一炉,风格鲜明。
栏目运作:由电视台和法院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栏目组,司法系统负责节目的策划、资料提供、车辆配合等相关事宜,电视台负责节目的摄制、制作和播出。司法系统必须提供充足的素材资
源,电视台必须提供充足的拍摄制作时间,双方通力合作,保证节目高质量按时播出,达到预定效果。
栏目播出及收费:《法在身边》A版每4周推出一期,每期10分钟,
电视节目策划书 [关键词] 法制 法治 [关键词释义] 法制是一个静态的词汇,是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制度的总称。
法治则是一个动态的词汇,指“依法治国”,用法律的手段来治理国家。 由于实现法治离不开健全的法律体制,因此,“法治”一词也包含着“法制”的含义。
一、背景分析 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一个核心特征,是当代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向现代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过渡所必须尽快解决的重大现实课题。自党的十五大确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启动了从人治到法治的伟大变革后,法律在中国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其作用也越来越大,法治已经成为中国现代社会的显著特征之一。
然而,我们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由于数千年人治传统和封建礼教的深远影响,中国老百姓的法律意识水平还普遍低下,中国旧体制下形成的不合理的司法机制也同飞速发展的社会变革格格不入。要彻底扭转顽固的传统的人治观念,在全社会建构起“法律至上、权利平等、权力制约、权利本位”的法治思想体系,真正实现法治,仍需漫长而艰难的法制建设。
在这样的社会历史背景之下,作为党政宣传喉舌同时又是最具影响力的大众传播媒介---电视台,就应当扛起普法的大旗,充分利用舆论传媒优势,积极推进社会进步。这也是我们电视工作者责无旁贷的历史使命。
从电视节目的现状和发展走势上看,以普及法律、弘扬正气为主要宗旨的电视法制节目一直活跃在我国电视舞台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社会教育与舆论引导作用.特别是这些年,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深入,电视法制节目更是如雨后春笋般焕发出蓬勃的生机和活力。纵观中央电视台及各省市电视台,优秀的电视法制节目都已成为各台的“顶梁柱”,收视率呈现逐年攀升的良好态势;有些省级电视台譬如黑龙江电视台、湖南长沙电视台甚至开办了独立的政法频道。
在法治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当代中国,我们完全可以大胆地预测:顺应时代需求和人民呼声应运而生的电视法制节目,其收视前景“明天一定会更加美好”。 泉州电视台目前在三个频道固定播出的与法有关的节目有《现在开庭》、《警方时空》和《交通警报台》,虽然这三个栏目在开办之初,都曾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较高的收视率,但几年下来由于墨守陈规、不求创新,节目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已变得十分单调刻板,逐渐丧失了对观众的吸引力。
再者,由于这三个栏目都是我台与其他单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泉州市公安局、泉州市交警支队)联办的节目,所以,在每一期节目的报道手法、题材选择尤其是宣传导向上,我台创作人员都不能不遵照联办单位的意思,根本没有独立的创作自由。在这样的情形下,要让节目实施舆论监督、真正贴近百姓,几乎是不可能的。
综上所述,在法治化已经大势所趋的当前时代背景下,我台必须重视并加大电视法制节目的改革创新,充分发挥普法教育的传媒效应。 二、栏目宗旨 基于上述背景分析,我们策划在整合原有法制节目资源的基础上,创办一档由多版块、互动式的大型电视法制栏目----《法治连线》。
之所以在栏目名称中使用“法治”一词,而不用“法制”,是因为“法制”仅指一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而“法治”作为表明依法治国的动态概念不仅包括了创制并遵循法律制度即“法制”这一静态概念的全部含义,还代表着“法律至上、权利平等、权力制约、权利本位”这样一种深邃的现代法学理念。我们拟开办的这档电视法制节目就是要力求突破宣传法律法规的传统模式,更侧重于引发人们尤其是掌握权力的政法工作人员对“法”这一社会事物的思考和分析,让科学先进的法治思想逐步深入人心。
《法治连线》的栏目宗旨是:普及法律、推动立法与监督执法、弘扬法治精神,推动国家法治化进程。同时,考虑到法治与德治从来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离不开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建立,所以,《法治连线》栏目还将注重法与德的融合,寓德于法、以法明德,大力弘扬社会正气、倡导科学理念,在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同时加强对老百姓尤其是青少年的道德教育和引导,力争使节目成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依法治国、以德治国”这一基本治国方略的优秀精神产品。
教师是太阳底下最崇高的职业。从古至今,不知有多少赞美老师的诗句。唐代诗人李商隐曾在诗中写道:“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斯大林也说过:“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人们也说:“教师就像园丁,把一株株‘鲜花’培育得鲜艳动人。”我说:“老师是春蚕,也是园丁。但她更是一位母亲,她正用自己甘甜的乳汁哺育着我们,让我们茁壮地成长。”
我,也有这样一位老师,她就是我的语文老师——梁老师。梁老师很漂亮,苗条的身材,高高的个子,脸上时常挂在笑容。一双明亮的大眼睛充满了对我们进步的期盼,笔挺的鼻梁下有一张能说会道的嘴巴每天都为我们讲课,旁边还有两个酒窝,不笑就有,一笑就更深了。最引人注目的,是那一头金黄的卷发,在阳光下更显得美丽。老师时常化点妆,让人觉得她还是一个充满活力的少女呢!
梁老师希望看到我们点点滴滴的进步。一天早读课,老师正在讲台上认真地批改作业,当她看到王小龙的作业本时,露出了一丝欣慰的笑,还在课堂上表扬了他:“不错,你的字迹有进步,希望你以后继续努力,不断进步。”王小龙听了以后,显然有点得意。老师也很通情达理。运动会上,一位同学因为没有进入决赛而伤心地哭了,梁老师看见了连忙安慰他:“没事的,只要你尽自己所能老师就满意了,有没有名次并不重要。”
梁老师还是一个负责人的好老师。二年级刚转过来时,我们的成绩高低不同,就像是一盘散沙。老师为了提高我们的成绩,花了很长时间。但是由于长时间给我们讲课,老师的嗓子沙哑了,医生嘱咐她一定要好好休息,不要多说话。但梁老师并没有按照医生的嘱咐做,依旧来到学校为我们上课。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我们班的成绩提高了不少。老师不但负责任,而且能认真对待自己的小错误。一次上课时,老师正在朗读课文,一位同学突然站起来纠正了老师的一处小的错误,老师不但没有生气这位同学打断了她朗读课文,反而还对他说了声:“谢谢。”
我的梁老师不像*老师,只要我们犯了错就让我们“挨板子”。梁老师经常对我们说:“你们都是五年级的学生了,也要面子,我也不想伤害你们的自尊心,只希望你们能自觉对待学习。”记得有一次,一位同学作业没写完,老师把他叫来,语重心长地对他说:“学习是给自己学,不是给别人学,你自己都对自己不认真,老师还有什么办法呢?老师只能教你学习的方法,作业本拿回去,把昨天的作业补齐了。”那个同学低着头,一声不吭地回到了座位上,从此他再也没有犯过同样的错误。怎么样,我们老师厉害吧?不打不骂就把这个同学“治服了”
噢,我亲爱的老师,对工作一丝不苟、尽职尽责;对同学亲切、关心。你们说,她能不是我心目中的好老师吗?
校园法律案例分析 教师误伤学生
案例: 在本案中,原告张欣欣,男, 10岁,某小学学生;被告为 原告的教师王适之,男,28岁;第三人为原告所在学校和某镇教办。
原告诉称: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课时,由于我同桌不专心听课,教师王适之使用竹制教鞭拍击学生陈某桌面,以示教训陈某,不料打断教鞭头。致碎片飞插入我的左眼睑及眼球角膜内,后经治疗,也未见效。1992年7月13日经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眼外伤,瞳孔闭锁。1992年8月20日,再到某眼科医院检查诊断为陈旧性眼球钝伤(角膜血染)。现要求被告赔偿我的药费、亲属的误工费1800元、伤残生活补助费27500元,共30450元。
被告辩称:我当时在执行公务(上课),用教鞭击课桌,以示警告违纪学生,不料教鞭破裂飞出碎末刺着原告的左眼皮上,后来原告自己拔下,但当时我未发觉,后我知道原告眼伤曾向学校领导及班主任多次提议去医院检查治疗,而原告家属却说:只是热毒严重,不用麻烦了。后由于不及时找专科医院治疗,才导致眼睛失明。因此,我不应负全责。
第三人述称:原、被告所述的受伤、治疗过程都是事实。由于被告的行为是过失行为,不是故意造成原告眼睛失明的,所以我们希望合情合理解决。
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数学课时,被告王适之检查学生背诵乘法口诀,因学生陈某不能背诵,且东张西望,被告王适之便用教鞭拍击陈的课桌以示警告集中精神。但在拍击时,不料有一粒比牙签还细小的竹屑飞插入陈的同桌即原告左眼眉毛下的眼皮(因原告身体不舒服而伏在桌上),原告即拨出,当觉得痛和出血时便小声哭。后被告发现即停止上课来问及病否和察看眼睛,并叫原告到卫生站看病。由于当时原告不愿去,结果到中午放学时才由班主任用自行车送回家,第二天原告继续坚持上学。开始一、两天家长认为问题不大,自以为是热毒所致而未引起重视。后原告觉得眼睛很疼且睁不开,原告亲属即带原告到卫生站、卫生院、人民医院等地去治疗,期间,共用去医药费221.06元。后由于病情没有好转,相反恶化,才于1992年7月13日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眼外伤,瞳孔闭锁,用去医药费共339元。上述有药费的单据共560.06元,无单据的668元。1992年8月20日经双方同意,由被告出资与原告到广州中山医学院眼科门诊再次检查,诊断为陈旧性眼球钝份(角膜血染)。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共用去人民币1248元,其中被告支付600元(含去厂州检查的200元)。1992年9月6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及伤残生活补助费共30450元。
法院认为:被告造成原告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药费、误工补助及生活费,本院应予支持。在整个事故中,虽然被告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但客观上已造成原告左眼完全失明,成了终身残废,被告应负主要责任。由于损害是在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因此第三人也应负一定责任。案经调解,双方各持己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1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适之一次性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及伤残后的生活费 3600元(含已支付的600元),第三人赔偿人民币2000元,合共5600元给原告张欣欣。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案例分析: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和管理学生过程中,有时会因故意或过失而对学生的身体造成伤害。伤害发生后,往往会引起赔偿诉讼。原告是确定的,是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学生,但被告的确定却比较复杂。起来说来,有这么几种情况:( 1)被告为学校;(2)被告为教师;(3)学校和教师为共同被告;(4)学校为被告,教师为第三人;(5)教师为被告,学校为第三人。本案例反映的是第五种情况。本书赞同第一种做法, 以为将学校列为被告,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比较合宜,因教师对学生造成损害是教师的职务行为导致的。但这绝不是说教师不负任何责任,除负行政责任外,还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学校可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向教师追偿学校所赔偿的部分或个部费用。
原发布者:WQLBOA
一份完整的电视节目策划书的内容第一部分:现实环境一、背景浅析二、企划动机第二部分:节目设定一、节目名称二、节目类别三、节目主旨四、节目目标五、节目定位六、节目形态七、节目内容八、节目特色九、节目特点十、节目风格十一、剪辑风格十二、敍事方式十三、主持人串联风格十四、诉求对象十五、节目长度十六、单集节目构成十七、播出时段十八、播出次数十九、节目集数二十、制作方式二十一、版权所有二十二、合作方式第三部分:摄制策略一、主持人二、节目顾问三、创作思路四、节目要求五、整体目标六、节目包装七、制作设备八、节目标准九、制播周期十、工作人员设置第四部分:行销宣传一、节目优势分析二、节目市场分析三、广告市场分析四、节目宣传片规划五、节目预告带规划六、宣传推广规划附篇一、企划人简介二、公司简介三、合作程序四、联系方式
2006年3月,家住贵州的女孩小红(未成年),在网上认识了某事的那某,几次网上来往,小红深深爱上了那某。
同年4月9日,小红只身一人从家乡来到某市和那某相会,那某便与朋友关某通过雷某将小红以700元的价格,卖给外地的董某,并先收了200元现金。那某骗小红 先去雷某家暂住,雷某家人发现真相后,马上领雷某到公安机关自首。
后来,那某,关某被抓获。那某,关某构成什么罪? 琚某,男,16周岁(1991年10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2008年6月的一天晚上,琚某与他人经事先商量,到太仓市新雅鹿公司职工宿舍叫了18个河南老乡到琚某等人暂住处,对18个人说“你们过来都是给我面子,把我当朋友,我也会把你们当朋友,以后有什么事情可以找我,现在我有一批裤,你们给我一个面子,每人买一条,每条100元”。琚某并说“以后你们有什么事情可以找我们,由我们出面摆平”,“你们过来是给我面子,你们在这里常被安徽人欺负,以后你们有事情就找我们帮忙”。
后给每人发了一条裤,并说带你们发了工资再付钱,七月初18个人付给三犯罪嫌疑人1500元,因三人离开新雅鹿公司未收到款。 琚某是什么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涉嫌什么罪? 南方建材贸易公司的营销部门张经理从报纸上了解到了引导近年来经济发展速度很快,建筑行业空前繁荣。
因为想把本工资的建筑新型铝合金材料卖到印度,但是对于在印度如何拓展贸易业务张经理心里没有底,因为该公司之前与印度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因此张经理希望咨询公司的调研队伍为张经理提供有效的决策信息 1977年,许文祥因盗窃生产队的稻谷被依法拘留.在拘留期间,偷渡到香港谋生.1983年12月初,许文祥的妻子刘淑兰见丈夫长期下落不明,自己难以维持家庭生活,为养活三个孩子,决定改嫁,便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许文祥死亡。
许文祥原住所在地人民法院经认真审查许文祥下落不明达5年之久的事实及公安部门关于许文祥从拘留所逃走的证明材料,在发出寻找失踪人许文祥的公告满1年以后,于1984年12月27日作出判决,宣告许文祥死亡。次日2月底,刘淑兰与本村村民郭长江登记结婚,并把3间北房及不用家具等卖给他人。
1986年春节期间,许文祥突然从香港回到家乡,在找到自己原来的住房时,发现该房已被他人占住,其妻子已改嫁搬走,为此,许文祥来到县人民法院,申请要求撤消宣告其已死亡的判决,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问:此案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二、孙某的父亲死亡,留有遗产房屋两间,现由孙某的堂弟孙二看管。
孙某从外地回来准备将父亲遗留的房屋卖掉,孙二表示不满,认为孙某长期在外,自己曾对死去的伯父尽过赡养的义务也享有此房的继承权。孙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孙二的确对死者尽过赡养义务,但是孙某是法定继承人,所以将房产判给了孙某。
孙二不服,提出了上诉。二审认为: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方面是清楚的,但对孙二是否享有继承权在法律上是错误的,于是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调解,没有达成协议,于是二审法院裁定撤消原判决,发回重审。
试问:二审法院的做法是否准确?请简要说明理由。
法制教育主题班会活动设计方案
2008年10月
一、班会时间:2008年10月20日
二、班会地点:教室
三、参加人员:全班同学及班主任
四、主持人:班主任或学生干部
五、班会主题:法律与我们同行
六、目标:组织进行一次深刻的有意义的宣传法律的主题班会活动,进一步了解法规知识,加强同学们的法律观念,养成自觉遵守和维护法律的习惯。
七、标题:踏好青春每一步
八、主要内容:
1、加强法纪教育,引导学生学法、守法,自觉遵守校规班纪。
2、强化安全教育,防止发生踩挤、跳窗、交通、溺水、食物中毒等事故,教育学生远离不良文化,远离诱惑,远离游戏厅歌舞厅网吧,远离邪教,远离毒品,坚决杜绝由此引发的违法犯罪。
九、形式:
印发法制学习手册,观看影视片段,采用讨论、交流方式。
十、活动过程参考
1、主持人开场白,宣布主题班会开始。
2、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法律知识(可以小组为单位进行法律知识竞答,分抽签必答和小组抢答,评选优胜小组)。
3、看投影或影视片段,讨论怎样处理以下行为。
画面一:包间内,乌烟瘴气,一群中学生饮酒庆祝同学生日。
画面二:有人跳窗入室盗窃,一人看见后悄悄走开。
画面三:一毒品贩子正诱骗一群中学生吸烟。
画面四:有的同学向同学强行借钱,不借就找人打。
画面五:朋友被打了,其他人帮他打群架。
4、班主任老师总结。
5、主持人宣布班会结束。主持人:愿同学们从小树立法律意识,让法制与我们永相随,让幸福快乐与我们永远相伴!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李鹏亚 法制教育月活动方案【篇一:三月法制宣传月活动方案】2014年人民路小学法制宣传月活动方案为使全体师生的法律意识不断加强,全校初步形成了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我们密切结合学校的实际,广泛开展普法教育工作,积极而又稳妥地推进依法治教的进程,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促进了学校事业健康、协调的发展,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建设平安荣成,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现就我校集中宣传教育活动安排如下:一、活动主题: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
二、活动时间:3月11日至3月20日。三、活动内容:1.利用班会课、红领巾广播站的时间对全校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2.利用政治学习的时间,组织全校教职工学习有关依法治校的文章。3、邀请我校法制副校长做法制报告。
4、各班出一期法治专题黑板报。5、开展一次法制主题班会。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宣传月”活动。根据全市教育系统法制教育宣传月的工作目标,我们认真制定了活动月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强化管理,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对于学校内部,我们重点围绕《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全体师生认真学习,反复研讨,不断提高法制意识和法律水平。通过学习,全校广大师生员工依法治校、依法施教、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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