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与公民的监督、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内部监督:上级政府的监督,法制部门的监督,审计部门的监督,监察部门的监督。
含义不大了解,我觉得就是外部的就是通过外部的其他人员的手段来监督,内部的就是通过政府内部的来监督。。。。
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监督权主要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申诉权。
一,公民的监督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
二,批评建议权,实际上是由批评权和建议权两项权利组成。
三,控告检举权主要是指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或犯罪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控告和检举揭发,请求有关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制裁。
四,申诉权是指公民对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错误或违法的决定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致使其本人或其亲属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理由,提出改正或撤销决定,判决或赔偿损失的请求。
1.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就简称“十九大”,每五年召开一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会选举产生中央委员会,简称“党中央”或“中共中央”。第几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就是第几届中央委员会。中央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中央全会”。通常在每一届中央委员会的五年议事期内,会召开5~6次全体会议,也就我们听到过最多的“几中全会”,会议名称一般格式“××届×中全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由全国人民选举出全国人民代表,再由选举出的人民代表代表人民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人大代表任期五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一般在每年的3月5日~16日,人大代表任期满后重新进行选举,通常为每一届的第一次会议。
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通常在每年3月份召开。
1953年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初颁布的《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一九五三年一月二十六日劳动部公布试行。
第一章 关于实施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劳动保险条例)第二条甲款关于“有工人职员100人以上”的规定,系指工厂、矿场本身的工人职员人数而言,其业务管理机关及附属单位人数不包括在内。在计算人数时,应包括工资制、供给制人员及学徒、临时工(临时性的建筑工人及搬运工人除外)、试用人员在内。
第二条 凡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其业务管理机关与附属单位,应与企业同时实行劳动保险条例。“业务管理机关”系指其全部经费由业务收入或基本建设费或事业费内开支的机构而言。“附属单位”系指企业中所附设的有关业务及职工文化教育、福利等机构而言。
第三条 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附属单位内工作的工人职员及工会的工作人员,不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工资者,其生育假期工资、病伤假期工资及因工死亡丧葬费由支付工资的单位付给,支付工资的单位应按各该单位工人职员的工资总额3%缴纳劳动保险金(原在企业工作的工会基层委员会脱离生产的委员,其劳动保险金可以免缴),交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一并缴纳。工人职员及工会的工作人员医疗期间的医药费用,按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第四条 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中的供给制人员,仍应按供给制的规定办理,不适用劳动保险条例。厂矿企业的武装警卫人员,如系属于人民解放军建制的现役军人,仍应享受人民解放军的各种待遇,不适用劳动保险条例。
第五条 不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订立劳动保险集体合同时,应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精神,及本企业、本产业或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协商签订,并报请所在地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实行。集体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劳动保险费用,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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