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的网约失足女支付了嫖资,女的收了钱不来就涉嫌诈骗了。一般这样的情况,一查就知道了,女的打着网上招嫖的幌子,实质上是在骗钱。
男的网约失足女支付了嫖资,女的赴约了完成了交易,这就是卖淫嫖娼行为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抓后,男的女的都要拘留罚款。
女的不赴约只收钱,这明显打着网上招嫖的幌子,以获取金钱为目的,是诈骗行为了,不知道干过多少起这样的事了,涉嫌构成诈骗罪。男的遇到这种情况,也不要觉得不好意思,及时报警。
男的网约失足女支付嫖资,没有发生关系交易,就不构成嫖娼行为,顶多是批评教育。要是支付的嫖资多,还是赶紧报警追回的好。
网络有风险,网上招嫖更有风险,还是洁身自好,不去干这样的事,以防上当受骗的为好。
男的行为涉嫌犯罪,涉嫌介绍卖淫嫖娼,涉嫌。
男的八百元约好失足女,因有事三百转让朋友去了。这样的行为,是男的和失足女之间达成的卖淫嫖娼行为。男的有事去不了,介绍朋友去,又收了三百,这样收朋友的钱,介绍朋友去嫖娼,涉嫌介绍卖淫嫖娼了。
男的和失足女达成了约定,两个人是同意交易的,这是卖淫嫖娼行为。但是男的转让朋友去,有没有经过失足女同意呢?若失足女不知道此事,本来失足女和男的发生关系是自愿的行为,和男的朋友发生关系是不自愿的,违背女的意愿,若失足女去告,那男的就涉嫌了。
看似一个嫖娼行为,里面涉及很多处罚。去不了就别去了,怕浪费了钱,介绍朋友去,一不小心就犯大罪了,得不偿失。
还是管好自己,别去干这样的事好,不去干,不花钱,什么罪也犯不了。
大家说说,男的是不是心疼钱才出的这歪主意?
男子八百元约好失足女,在这个过程中被抓,就是典型的“易”卖淫嫖娼,不构成犯罪,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受到治安处罚。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而该男子却“因有事三百转让朋友去了”,他的这个事情性质就完全发生了变化,属于介绍他人卖淫嫖娼行为,仍然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刑法》第359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于该男子在“介绍他人卖淫嫖娼”行为时是偶尔为之,并且不是以牟利为目的,甚至还为此倒贴了钱,所以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比较适合他的的行政处罚方式和程度是: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卖淫嫖娼是历史遗留下来的社会“毒瘤”和“恶疾”,不仅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影响社会文明,而且还会引发家庭矛盾、甚至引发社会安稳,因此必须予以坚决打击,绝不手软!
以上就是笔者对于这个问题的一些个人看法,希望得到您的赞同!对此,你怎么看呢?我是@自在人生wub,分享教育与生活常识,欢迎您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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