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实现农业投入品安全重要性的认识。
实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生产安全、优质、营养的绿色食品是提升产业层次,加快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效益农业、精品农业转变,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统一的有效途径,也是抢占国际市场的落脚点和突破口。 加大农业投入品在无公害生产,发展绿色农业中的地位作用的宣传是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思想和社会基础,特别是对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宣传教育是实施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中需要解决首要的也是根本问题。
只有把这个问题很好的解决了,农业投入品的安全才有保障,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才能健康发展。 因此,要化大力气抓好这项工作。
组织举办各种培训班,召开各种会议,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工具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当前主要抓好国家关于禁用、淘汰农业投入品各种文件、通知和结合法规的宣传教育,宣传农产品生产投入品的使用标准。
通过广泛深入的培训宣传,使广大经营者和生产者掌握无公害生产的技术要求,实施标准,提高技术素养;同时开展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教育,增强法律和道德意识,提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能力,自觉地制止各种违法行为的出现,保证农业投入品安全的各项措施在各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自觉落实。 (二)依托农业标准化,加快农业投入品安全措施的落实。
标准化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框架。针对平湖市农村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规范小、产业化程度低、农产品质量不高的特点,要使农业提升产业档次,迎接挑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一席之地,必须实行农业标准化、基地化、品牌化、产业化生产,实施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绿色农产品行动计划”,才能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品位。
目前关键的问题是要通过标准化,加快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标准,制订农业投入品使用技术规程,实现标准化使用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规定的违禁和淘汰投入品,真正把握住生产过程中农业投入品使用这一重要环节。几年来平湖市在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中已做了大量工作,去年已完成制订了《卫星西瓜》、《无公害稻米》、《金平湖微型西瓜》等8个21个项目标准,今年又开展了对主要农产品、特色农产品26类的生产操作规程和产品质量等50多项标准的制订,标准涉及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标准两大类的主要内容。
这不仅为农业的有标准生产创造了条件,也为规范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订了标准和操作技术规程。现在,一方面要加快标准化的实施步伐,扩大基地化生产,通过公司+农户的模式带动和吸收更多的农户参与标准化生产,加快农业产业组织化,加速发展各种农民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实现农业的各种联合和合作,推动农业向一体化方向发展,为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创造更大的空间,使致成为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的示范和榜样。
另一方面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宣传指导和基地的示范效益的吸引,推动各千家万户农产品生产者自觉按生产技术规程生产,自觉落实农业投入品安全的各项技术措施,达到农业投入品安全措施在农业生产上普遍实施。通过以上各方面的努力,农业投入品安全在使用范围上得到扩展。
(三)加强监管,强化检测。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涉及生产、流通和使用三个环节,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工作必须从每一个环节抓起,作为平湖市农业投入品生产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企业不多,产品少,生产秩序好,管理的重点应放在经营和使用二个环节上。
在经营环节上与有关部门对农业投入品,特别是农药、兽药、饲料、种子等方面采取了有力措施,市场秩序基本规范,成绩显著,但存在的问题也是凸显的,在使用环节上管理工作还刚起步,难度很大,任务非常艰巨。
农业投入品及其安全的概念(含义)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看到专家学者、权威机构对此作出比较完整、全面的表述,只是在涉及到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生态农业等有关领导讲话、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和一些专业文章中见到,作为实施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发展生态农业的一项重要措施提出。
在实行农业标准化生产的过程中也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环节、一项重要的生产标准和工作目标加以规范。我们认为,所谓农业投入品,从一般概念来讲主要指投入到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各类物质生产资料,是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任何农业生产都离不开农业投入品;从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角度讲主要指在农业生产(种植业、养殖业)中使用的事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化肥、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种子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
它涉及到农业生产全过程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产前、产中、产后)。 本文所述农业投入品安全,是指上述农业物质生产资料本身具有的各种有害物质或无害物质投入到农业生产过程中由于使用技术、方法、管理措施等因素直接或简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危害和采取各种措施的控制程度。
它是一种动态的综合概念。 。
农业投入品是指在农业和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添加的物 质,主要包括生物投入品、化学投入品和农业设施设备三大类。
生物投入品主要包括种子、苗木、微生物制剂(包括疫苗)、天敌生物和种苗等。化学投入品主要包括农兽药(包括生物源农 药)、植物生长调节剂、动物激素、抗生素、保鲜剂等。
农业设 施设备主要包括农机具、农膜、温室大棚、灌溉设施、养殖设施、环境调节设施等。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查:是指为了防止不合格农业投入品 用于农业生产,由农业部或者省级农业部门组织检测机构和 相关管理机构对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予以公告和处理的活动。
农业投入品是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添加的物质,包括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用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是农业生产必不可少的物质,是关系食用农产品安全问题的重要因素,依法严格规范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管理,对于从源头上保证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此,食品安全法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对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的限量值有明确的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在种植、养殖过程中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使用。如使用农药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量、用药次数等进行使用,以防止食用农产品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除了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外,使用农业投入品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这些规定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在法律、行政法规层面,除了食品安全法外,还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作了规范。如《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等等。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在使用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时,应当遵守上述法规的规定。
农业投人品的安全使用直接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质 景安全法》和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法规都对安全使用做 出了规定。
这些规定既有比较原则的规定,如“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 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国务 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使用规范”等;也有非常明确、具体的 规定,如“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词喂动物”等。 特别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投人品的使用规定得更具体。
农业投入品主要指各种添加剂和农药、兽药等。
农产品生产者在使用农业投入品时应当遵守以下法律规定:(1)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 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的规 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安全间隔期,即农药安全间隔 期,是指作物最后一次施用农药至收获前药物降解到安全限量 时相隔天数,最后一次喷药到残留量降到最大允许残留量的时 间。
休药期,即兽药安全休药期,是指从畜禽停止给药到允许 屠宰或允许其产品(蛋、乳等)上市的间隔时间。(2)禁止在 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例如 三聚氰胺、瘦肉精等。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分别规定了食用农产品农业投人品的管理。
(一) 食品安全法对农业投人品的规定与适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食品安全法对农业投人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关于农业投入品的问题,《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有关兽药、农药、词料与饲料添加剂的三个条例均有详细明确的规定,食品安全法之所以再次重申农业投入品,提出要求,进行衔接,是因为农业投人品的不当使用对食品安全带来了较大影响,因此在农业投人品的问题上,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投人品的专门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也要认真执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提出新的要求时,要优先执行。
(二) 关于农业投入品的使用要求。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词料和伺料添加剂等农业投人品,严格执行农业投人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 (三) 关于农业投入品的使用记录制度。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业投人品使用记录制度。”
该规定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一致。 (四) 关于农业行政部门的职责。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人品安全使用制度。” (五) 关于农业投入品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依照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公安 机关给予行政拘留的人身自由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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