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及安全管理炼铁炼钢考评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8〕2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轧钢)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0〕172号) 《总局关于印发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焦化)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11号) 《总局关于印发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烧结球团)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12号) 《总局关于印发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铁合金)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13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 2004〕2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26号令)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 《全国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待发) 主要法律法规6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六十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七十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原国务院令第373号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主要部门规章17个:《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3号)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7号 )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总局令第21号)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23号)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26号令)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27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令30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36号 ) 《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安监总管一〔2008〕23号)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协调字[2004]56号)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 《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环保部令第3号)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令第92号)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标行标26个:《安全色》(GB2893)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4053.1-3)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GB1821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GBZ2.2) 《轧钢安全规程》(AQ2003)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生产作业活动和钢铁企业内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冶金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第二章安全保障 第五条冶金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焦化、氧气及相关气体制备、煤气生产(不包括回收)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六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七条冶金企业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3‰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八条冶金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并用于下列范围:(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三)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四)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五)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六)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七)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第九条冶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冶金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冶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人员进行专门的煤气安全基本知识、煤气安全技术、煤气监测方法、煤气中毒紧急救护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其上岗作业。第十条冶金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
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包括有关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内容,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冶金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实行分级管理。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冶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职业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计量检测用的放射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放射物品使用许可证。
第十六条冶金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暂时不能整改完毕的,应当制定具体整改计划,并采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冶金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检修等工程项目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
发生煤气事故的原因如下: (1)缺乏煤气安全知识,如在发生事故后不戴防毒面具进行抢救,导致事故扩大,或在有煤气的地区干活而不戴防毒面具。
(2)煤气设备泄漏煤气。 (3)设备有隐患,如水封有效高度不够,放散管高度不够,处理煤气的风机不防爆等。
(4)处理煤气不彻底,没有牢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如不堵盲板,而单靠开闭器切断煤气来源。
(5)上级变电所或自控电器设备出事故突然停电。 (6)操作技术不熟练,误操作,或者不懂操作技术。
(7)处理煤气完毕后,煤气设备内的沉淀物,如焦油,萘等自燃或遇火燃烧爆炸。 (8)抽堵盲板没有接地线,作业处蒸汽管道没保温(或保温层脱落),盲板、吊具与管道摩擦等。
2.煤气中毒及其预防 煤气中含大量有毒气体如一氧化碳、硫化氢.苯、酚、氨等。高炉煤气和发生炉煤气含一氧化碳高,吸人人体后,一氧化碳与血液中的血红素化合,使血液失去输氧能力,引起中枢神经障碍,轻者头疼、晕眩、耳鸣,恶心,呕吐,重者两腿不听指挥、意志障碍、吐白沫,大小便失禁等,严重的昏迷以至死亡。
天然气含大量甲烷,甲烷无毒,但含量高时,氧气含量相对减少。当空气中甲烷含量达到10%以上时,人体的反应是虚弱.晕眩,进而失去知觉直至死亡。
预防煤气中毒,要严格遵守煤气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首先要做到以下各点: (1)经常检查煤气设备的严密性,防止煤气泄漏,煤气设备容易泄漏部分,应设置报警装置,发现泄漏要及时处理,发现设备冒出煤气或带煤气作业,要佩戴防毒面具。 (2)新建或大修后的设备,要进行强度及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投产. (3)进入煤气设备内作业时,一氧化碳含量及允许工作时间应符合表26.3的规定。
表26.3一氧化碳含量及允许工作时间 CO 含量 mg/m3 连续工作时间 30 国家规定卫生工作标准 50 不超过1小时 100 不超过半小时 200 不超过15~20分钟 (4)要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如堵盲板,设水封等,盲板要经过试验,水封阀门不能作为单独的切断装置。煤气系统中水封要保持一定的高度,生产中要经常保持溢流。
水封的有效高度c室内为计算压力加1000mm水柱,室外为计算压力加500mm水柱。 (5)在煤气设备内清扫检修时,必须将残存煤气处理完毕,经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
对煤气区域的工作场所,要经常进行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分析,如超过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时,要检查分析原因并进行处理。 (6)煤气区域应挂有“煤气危险区域”的标志牌。
发生煤气中毒事故时,应立即通知煤气救护站,进行抢救和处理。 3.煤气着火,爆炸及其预防 煤气是一种可燃性气体,当煤气和空气混合,煤气中的可燃性气体和空气中的氧进行强烈的氧化反应,这种反应由缓慢转变到着火温度,并由缓慢氧化转为瞬时猛烈氧化,即达到爆炸阶段。
如果煤气着火发生在密闭容器里、就会因急剧燃烧、体积突然膨胀而造成猛烈爆炸事故,破坏性很大。 防止煤气着火、爆炸的措施: (1)防止煤气与空气混合成爆炸比例,控制氧含量不使达到爆炸界限,同时不使火源、火花或赤热物与之接触。
通煤气的管道与没有通煤气的管道,必须有可靠的切断装置,不允许单独用阀门切断,高炉煤气管道在驱除煤气时,必须打开末端放散管及另一端人孔,用鼓风机强制通风,焦炉煤气管道需用蒸汽驱赶,或先通蒸汽,然后再用鼓风机通风。 (2)在停送煤气放散时,放散管周围40m内不准有明火存在,煤气管道设备停煤气后,必须立即按规定要求进行处理,合格后方可进行检修动火,高炉煤气、发生炉煤气可用鸽子或其它探测、报警装置进行检测,焦炉煤气、天然煤气可做爆发试验或进行一氧化碳含量分析。
(3)在煤气管道上动火时,必须保持管道内正压不低于50mm水柱,当压力低于50mm水柱时,要立即拉掉电焊机电源, (4)使用煤气时,必须在压力正常的情况下才能点火。点火时必须先点火后给煤气,并将烟道闸门和炉门打开。
(5)发生煤气爆炸事故时,要立即通知用户止火,切断煤气来源,关闭阀门或水封并堵盲板。用蒸汽或者自然通风处理残余煤气,以防再次爆炸,煤气管道局部着火时,可用黄泥堵塞着火处,如裂缝太大,用黄泥堵塞不住时,应采取紧急措施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使用煤气,然后采取灭火及处理措施 气体检测设备推荐:。
你可建议您参阅一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里面的相关内容。
摘录一部分供您参考:
5.5.1 教育培训管理
企业应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规定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
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5.5.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的,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5.5.3 操作岗位人员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使其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确认其能力符合岗位要求。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新入厂(矿)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5.5.4 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
5.5.5 安全文化建设
企业应通过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企业应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引导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逐步形成为全体员工所认同、共同遵守、带有本单位特点的安全价值观,实现法律和政府监管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约束,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zyling1208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玉普2018年1月4日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具体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制定并公布。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进安全健康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和作业环境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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