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很多种类型,具体如下: 《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水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节约能源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扩展资料: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的法制化管理,指导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同时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保证企业效益的实现和国家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小学生安全自护小常识 一、马路上应注意的交通安全 1、在马路上要靠边走,走在中间会妨碍车辆的通行,还有被撞的危险。
2、走路时,不要边走边玩,也不要边走边看书。 3、如果是几个人一道走,要排好队靠边走,队伍应竖排,不要横着走,以免妨碍别人走路。
4、不要在马路上打闹、游戏、滑旱冰,容易出危险。 5、下雨天特别要注意前后的车辆,最好穿黄色的雨衣、雨鞋、雨伞等雨具,以引起驾驶员的注意。
打雨伞时,雨伞不要挡住视线。更不能把雨伞当作对攻的玩具,以免刺伤人。
6、未满12岁的儿童不能在马路上骑车。 二、乘坐汽车时应注意的安全 1、不要将头、手伸出窗外。
2、不要把空罐头或其它垃圾扔出窗外,这样会污染环境,还会 打到行人或是其它车辆,发生危险。 3、在车上不要到处乱跑,以防汽车刹车时,撞到硬物上。
4、上下车时要从右边,因为左边可能有车开过来。 5、下车时,先要确定后边没有车子来,才可以下车。
三、放学或双休日,选择活动场所活动时,应注意的问题 1、应到没有车辆通行的场地如公园、广场等地方去玩。 2、不要到正在施工的建筑工地上玩耍。
3、不要在离河太近的地方玩,以防掉进河里。 4、不要到小河塘里去游泳。
5、不要在马路上玩耍,既危险,又会妨碍交通。 四、过马路时应注意的安全 1、过马路时要注意观察交通信号灯的变化。
红灯亮时,不能过 马路;绿灯亮时,也要看清左右确实没有车来,才可以过马 路;如果马路过了一半时,信号变了,要赶快过马路。 2、有时红灯亮的时候,汽车还在离路口很远的地方,这时也不 能过马路。
因为看起来车离得很远,可是,一眨眼的功夫, 它就会开到你的跟前。 3、路口一般不止有一个信号灯,应该看哪一处的呢?应该看要 穿过的马路对面的那盏信号灯。
4、出巷子口或绿化丛时,不要突然跑过去,因为可能会有车子 正好路过。 5、不要图省事,从隔离护栏下、斑马线以外的马路上过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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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进行了介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重要法律法规知识以及相关部门规章知识进行了介绍,还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这两个重要文件进行了介绍。
通过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可以更好地建立稳定持久的长效工作机制,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使安全生产有可靠的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法律责任特种设备生产的安全规定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注册安全工程师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的规定立法必要性及其适用范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防爆单位安全生产通则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城市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储存民用爆炸物品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发生特大事故的责任追究规定矿山安全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办法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法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框架供电所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等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的规定事故调查组的法定地位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加强项目安全管理简析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和种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管辖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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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2000年以前 2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6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8
1.4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11
1.5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13
1.6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 16
1.7 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暂行办法 19
1.8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22
1.9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25
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9
1.11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33
1.12 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 35
1.13 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38
二. 2000年 41
2.1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41
2.2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43
2.3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45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48
2.5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60
2.6 联网单位安全员管理办法 61
三. 2001年 63
3.1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63
四. 2002年 68
4.1 信息安全产品测评认证管理办法 68
五. 2003年 71
5.1 广东省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71
六. 2004年 72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72
七. 2005年 77
7.1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 77
7.2 商用密码产品销售管理规定 79
7.3 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 82
7.4 商用密码科研管理规定 83
7.5 商用密码产品生产管理规定 85
7.6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88
7.7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91
八. 2006年 96
8.1 关于加强新技术产品使用保密管理的通知 96
8.2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97
九. 2007年 102
9.1 商用密码产品使用管理规定 102
9.2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103
9.3 境外组织和个人在华使用密码产品管理办法 111
十. 2009年 113
10.1 刑法修正案(七)关于信息安全的修订与解读 113
10.2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114
十一. 2010年 119
11.1 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119
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22
11.3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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