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宁波名牌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申报时间另行公告。
(二)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宁波名牌产品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三)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企业《宁波名牌产品申请表》后,对照宁波名牌产品申报条件进行预审,同意推荐的,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按规定时间报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四)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地上报的推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对申报材料中有关企业的经营、产品(服务品牌)质量、用户(顾客)满意度、诚实守信情况等方面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确定初审名单。 (五)各专业(行业)评审组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审核、审查、测评意见,对申报产品(服务品牌)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向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本专业(行业)的宁波名牌产品建议名单。
(六)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各专业(行业)评审组提出的建议名单进行汇总分析(必要时组织现场审核)后,确定提交认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的初选名单。 (七) 认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宁波名牌产品名单,采用委员表决方式,并满足以下条件: 1、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表决 2、委员会主任必须参加 3、参加表决的委员中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
(八) 认定委员会将全体会议审议确定的名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在一定期限内征求社会意见。 (九)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的名单必要时再次提交认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并公布。
以宁波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名义授予“宁波名牌产品”称号,颁发宁波名牌产品证书和奖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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