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十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燃放烟花爆竹时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摔炮也是其中一种)
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陪护。
任何人燃放烟花爆竹均应选择在室外空旷、平坦、无障碍的地方,不得在室内、楼道、阳台上燃放,不得对人、对物燃放。
严禁在公共场所、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等易燃易爆附近燃放烟花爆竹。
1.烟花爆竹采购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炯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2.烟花爆竹销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炯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一)烟花爆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感度及影响因素
从生产状况来看,烟花爆竹的敏感度主要有热感度和机械感度两个方面,是生产技术管理的核心内容。
(二)烟花爆竹、烟火药安全生产的安全措施
1.烟火药制造过程中的防火防爆措施
2.烟花爆竹生产过程中的防火防爆措施主要包括
(1)领药时要按照“少量、多次、勤运走”的原则限量领药。
(2)装、筑药应在单独工房操作。装、筑不含高感度烟火药时,每间工房定员2人;装、筑高感度烟火药时,每间工房定员1人。半成品、成品要及时转运,工作台应靠近出口窗口。装、筑药工具应采用木、铜、铝制品或不产生火花的材质制品,严禁使用铁质工具。工作台上等冲击部位必须垫上接地导电橡胶板。
(3)钻孔与切割有药半成品时,应在专用工房内进行,每间工房定员2人,人均使用工房面积不得少于3.5㎡,严禁使用不合格工具和长时间使用同一件工具。
(4)贴筒标和封口时,操作间主通道宽度不得小于l.2 m,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5㎡,半成品停滞量的总药量,人均不得超过装、筑药工序限量的2倍。
(5)手工生产硫酸盐引火线时,应在单独工房内进行,每间工房定员2人,人均使用工房面积不得少于3.5㎡,每人每次限量领药1 kg;机器生产硝酸盐引火线时,每间工房不得超过两台机组,工房内药物停滞量不得超过2.5 kg;生产氯酸盐引火线时,无论手工或机器生产,都限于单独工房、单机、单人操作,药物限量0.5 kg.
(6)干燥烟火爆竹时,一般采用日光、热风散热器、蒸气干燥,或用红外线、远红外线烘烤,严禁使用明火。
(三)烟花爆竹工厂的布局和建筑安全要求
1.工厂布局
2.工厂平面布置
3.工艺布置
4.工厂安全距离的定义及安全距离的确定
5.生产烟花爆竹建筑物的安全要求
(四)烟花爆竹工厂电气安全要求
1.电气设备防爆
2.防雷电措施
3.防静电措施
4.通讯
本人认为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写:
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管理的现状;
二、现在的烟花爆竹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分析经营管理中存在题的原因;
四、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的、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1、存储管理
2、防火防爆、防潮、防意外管理
3、应急救援及演练
4、产品质量管理
5、烟花爆竹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业务学习
6、燃放知识的学习、宣传
7、杜绝超品种、超范围经营;
8、依法经营
9、经常排、查安全隐患
10、其他方面。
1.按照核定产品种类生产 在审查企业安全条件和颁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都要确定生产企业生产烟花爆竹的种类,这是对其生产范围的限制。
生产企业不得超出或者改变经核定的产品种类从事生产,其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2.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3.生产原料管理 生产企业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4.燃放说明和标志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5.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 生产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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