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化学品的概念 化学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环境污染的均属危险化学品。
(2)常见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①爆炸品。指在外界作用下,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间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骤上升,发生爆炸的物品,也包括无整体爆炸危险,但具有燃烧、抛射及较小爆炸危险的物品。
②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指被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储存于耐压容器或特别的高强度容器内的气体。
③易燃液体。指在常温下极易着火燃烧的液态物质,如乙醇、苯等。
这类物质大都是有机化合物,其中很多属于石油化工产品。 ④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易燃固体是指燃点低,对热、撞击、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点燃,燃烧迅速,并可能散发出有毒烟雾或有毒气体的固体,但不包括己列入爆炸品的物品。 ⑤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氧化剂是指处于高氧化态,具有强氧化性,易分解并放出氧和热量的物质;有机过氧化物是指其分子组成中含有过氧基的有机物,其本身易燃易爆,极易分解,对热、震动或摩擦极为敏感。 ⑥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本类化学品是指进入肌体后,累积达到一定的量,能与体液和器官组织发生化学作用或物理作用,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某些器官和系统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改变,其奄危及生命的物品。 ⑦放射性物品。
这类物品能自发、不断地放出人们感觉器官不能察觉到的射线。 许多放射性物品毒性很大,而且,不能用化学方法中和或者其他方法使放射性物品不放出射线,而只能设法把放射性物质清除或者用适当的材料予以吸收屏蔽。
⑧ 腐蚀品。这类物品指能灼伤人体组织并对金属等物品造成损坏的固体或液体。
其主要成分是酸类和碱类。 对人体有腐蚀作用,能造成化学灼伤。
多数腐蚀品有不同程度的毒性,有的还是剧毒品。 ⑨ 杂类。
指呈现的危险性质不包括在前8类危险品之中的磁性物品和另行规定的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摘录:
第九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摘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列》(国务院令3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大学校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学校公安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分工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及指导督促检查;各院(所、中心)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和储存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工作必须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剧毒化学药品采购,必须按照公安部颁行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8-93),在通过审定的经营危险化学品单位购买;严禁到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公司采购。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应按需采购,凡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提交危险化学品使用情况报告,经审批同意后方可采购,各单位主管领导要从严控制。对国家严管的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应报公安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备案。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违章作业。需单独运输的决不能混载,不允许暴露运输的,运输过程中必须装入安全器具。
到货要逐件检查,防止漏、丢、错等事件发生,办好交接手续,及时入库。剧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根据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执行。
第八条 各相关学院应建立集中的危险化学品存放室,并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第九条 国家严管的剧毒化学品应统一存放,严格落实“五双”制度(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措施。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化学性质防护和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部门,要建立领导审批制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档案,并进行明细登记,全面记载领取、使用、结存情况,做到制度管理、安全第一。
第十二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按量购买或领取,领取量不得超过当日工作的需要量。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存放的,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实验项目、使用条件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规定,操作人员必须了解危险化学品的性能、熟悉操作规程和条例,并且要认真做好使用记录。 第十四条 在教学实验中应尽量采用无毒物质来代替有毒物,如确实需要,必须有实验室专职人员负责领用、保管和分发给学生。
学生实验操作时,指导教师需亲临现场指导,并对整个实验过程中的安全事项负责。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要经常性地对危险化学品进行账账、账物的核对,发现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应及时报告给学校公安处和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加强对剧毒化学药品的使用管理。对于涉及剧毒物品的教学和科研实验,指导教师及相关实验人员必须做好每天使用情况的记录,使用情况要详细记录、以便存查。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将安全教育纳入岗前培训内容。建立有效的事故预警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配备安全事故报警装置,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积极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处理突发事件,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减少损失。
第十八条 发生重特大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同时立即向学校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书面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真相,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章 报废处置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按照教育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教技[2005]3号)规定,加强对有毒、有害废液、废旧化学品及废固的管理。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有毒、有害废液、废旧化学品及废固的回收处置工作。
设置相应的回收容器,妥善选择存放地点,分级、分类的收集有毒、有害废液、废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抛弃废固、倾倒废液。 第二十二条 处置有毒、有害废液、废旧化学品、废固的费用应纳入各单位实验项目预算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山东大学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山大资字[2001]0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和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公安处负责解释。
火车行李托运常识 火车行李的范围 旅客自用的被褥、衣服、书籍、残疾人用车1辆(不带汽油)和其它施行必需品;在行李中不能夹带货币、证券、珍贵文物、金银珠宝、手表、照相机等贵重物品、档案材料和危险品 行李每件的最大重为50千克。
体积以适于装入行李车为限,但最小不得小于0.01立方米行李应随旅客所乘列车运送或提前运送。 火车包裹的范围 包裹是指适合在旅客列车行李车内运输的小件货物。
包裹分为四类: 一类包裹范围:自发刊日起5天内的市、地级以上部门的机关报和政府部门宣传用非卖品,中、小学生课本。 二类包裹范围:抢险救灾物资、书刊、鲜或冻鱼介类,肉、蛋、奶类、果蔬类。
三类包裹(属四、五类品名除外)范围: 1、重要文件,图纸,资料,档案材料; 2、疫苗、血浆、医疗器械、假肢; 3、鲜或冻的鱼类、肉类、果蔬类、乳类、蛋类、秧苗、果树苗、果树接穗及活动物; 4、残疾人车 四类包裹范围:不属于一、二、三类包裹的物品: ⒈一级运输包装的放射性同位素、油样箱、摩托车; ⒉泡沫塑料及其制品; 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指定其他需要特殊运输条件的物品。体大笨重的包裹不能按直通包裹办理。
包裹每件体积、重与行李相同。 不能按包裹运输的物品 ⒈尸体、尸骨、骨灰、灵柩及易于污染、损坏车辆的物品; ⒉蛇、猛兽和每头超过20千克的活动物(警犬和运输命令指定运输的动物除外); ⒊国务院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危险品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危险品、弹药以及承运人不明性质的化工产品; ⒋国家禁止运输的物品和不适于装入行李的物品。
行李包裹的托运 旅客凭客票(市郊定期客票除外),在乘车敬意内可托运行李。每张客票不超过两次。
残疾人用车不限次数。一个城市有两个以上车站时,包裹的到站必须是装运该包裹列车的经过站或终点站。
托运下列物品时,托运人应提供规定部门签发的运输证明: ⒈金银珠宝、珍贵文物、货币、证券、枪支; ⒉警犬和国家法律保护的动物; ⒊省级以上政府宣传用非卖品; ⒋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免检物品; ⒌国家限制运输的物品; ⒍承运人认为应提供证明的其他物品。 托动物、植物时应有动、植物检疫部门的检测证明。
托运放射性物品、没样箱时,应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提出剂量证明书、油样箱使用证。 行李包裹的领取 行李从运到日起,包裹从发出通知之日起免费保管3天。
超过免费保管期领取时,按超过日数核收保管费。因铁路责任或自然灾害延长客票有效期限的行李,延长日数免费保管 保价运输 旅客或托运人托运的行李、包裹分为保价运输和不保价运输两种,按哪种方式运输,由旅客或托运人选择,并在托运单上注明。
保价运输时必须声明价格。可分件声明价格,也可按一批全部件数声明总价格,按一批办理的不得只保其中的一部分。
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按声明价格核收保价费,行李按0。5%核收,包裹按1% 核收,不足1角的尾数,按四舍五入处理。
一段按行李、一段按包裹托运时,全程按行李核收保价费。 车站承运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时,有权检查声明价格同实际价格是否相符。
如拒绝检查或对声明价格有异议时,不能按保价运输办理。按保价运输办理的行李、包裹,应在行李、包裹票上写明声明价格总额。
如分件声明价格时,应将每件的声明价格和重量分别写明。一批行李或包裹分件保价时,在每件货签和包装上必须写明总件数之几的字样。
按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发生变更运输时,保价费不补不退。 变更运输 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手续后,可按如下规定办理一次行李、包裹变更手续(鲜活包裹不办理变更),核收变更手续费: ⒈在发站装车前取消托运时,退还全部运费; ⒉装运后要求运回发站或变更到站的(行李只办理运回发站或中止旅行站),补收或退还已收运费与实际运送敬意里程通算的运费差额。
⒊旅客在发站停止旅行,要求仍将行李运至到站时,按包裹收费,应补收发站至到站的包裹与行李运费的差额。 办理变更运输生产生的杂费按实际产生的核收。
如已收运费低于已产生的杂费时,则不补杂费也不退还运费。但因误售、误购客票产生的行李变更时,不收变更手续费。
填写行李票、包裹票的规定 ⒈发站和到站; ⒉托运人、收货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⒊行李和包裹的品名、包装、件数、重量; ⒋运费; ⒌声明价格; ⒍承运日期、运到日期、承运站站名戳及经办人员名章。 售票与购票 旅客购买车票应在承运人或销售代理人的售票处购买.在有运输能力的情况下,承运人或销售代理的应按购票人的要求发售车票。
承运人可以开办往返票、联程票(指在购票地能够买到换乘地或返回地带有席位、铺位号的车票)、定期、不定期、储值、定额等多种售票业务,以便于购票人购票和使用。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明确承运人与旅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起运地承运人依据本规程订立的旅客运输合同对所涉及的承运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从售出车票时起成立,至按票面规定运输结束旅客出站时止,为合同履行完毕。旅客运输的运。
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蜀ICP备2020033479号-4 Copyright © 2016 学习鸟. 页面生成时间:2.659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