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资料,内容详尽,针对性强。
其资料目录如下:
(一)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特种工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工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保卫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企业安全生产考评制度等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各类工种操作规程;(提供各类工种操作规程数据库查询软件)
(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样本,适用性强)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样本,适用性强)
(六)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材料;(专业版本)
(七)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样板,适用性强)
(八)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独家版本)
(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专业版本)
(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指导性法律法规和申请表格
适用于一下资质
1、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5、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6、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7、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8、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9、高耸构筑物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0、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1、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2、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3、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4、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5、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6、预应力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7、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8、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9、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0、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1、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2、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3、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4、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5、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6、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7、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8、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9、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0、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1、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2、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3、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4、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5、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6、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7、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8、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9、通航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0、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1、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2、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3、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4、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5、堤防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6、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47、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1.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谁主管生产谁就必须管安全"和”职能部门行政监督”是安全生产的重要基本原则.
3.安全管理上的”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_违反劳动纪律。
4.安全色有红.蓝.黄及_绿四种.其中红色代表警告..蓝 色代表 ,黄色代表警示,绿色代表 .
5.”三不伤害”是指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6.遇6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露天起重作业和露天高处作业.
7.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 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9.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报告,举报违章指挥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10.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 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
11.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厂级、车间、班组 安全生产教育.
12.在进行气割,焊接作业时,氧气,乙快瓶之间应有________以上的安全间距.与明火应保持________以上的距离.并且不能放在正在生产的设 备.管道.输电线的垂直下方.
13.我们将任何环境条件下对人体都不构成伤害的电压称为安全电压.根 据中国的具体条件和环境,我国规定的安全电压等级共有42V、36V、24V、12V和6V等五个等级.
14.高空作业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安全”三宝”即:安全帽,安全网, 安全带.
15.从业人员有权对本身单位安全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报告;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
1、特种作业定义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1999年7月12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3号令)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的条件 (1)年龄满18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程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3、培训内容 (1)安全技术理论; (2)实际操作技能。 4、考核、发证 (1)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签发; (2)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三年复审一次。
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六年一次; (3)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答: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有3项义务:①自律遵守规章制度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③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权利及义务以法律的形式被具体地确定下来,如果能够切实履行这些法定义务,逐步提高自身素质,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就能够及时有效地避免和消除事故隐患,就能按章操作,保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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