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卸搬运作业容易发生砸伤、碰伤、扭伤等伤害;搬运粉状货物还要注意防尘肺病;搬运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还要注意预防火灾、爆炸事故。作业中应注意:
(1)单人搬运时,要注意腿曲、腰部前倾,多发挥腿部力量;
双人抬运时,扛子上肩要同起同落;多人抬运时,要有专人喊号子,同时起落,抬运中步伐一致。
(2)用手推车搬运货物,注意平稳,掌握重心,不得猛跑或撒把溜放。前后车距,平地时不小于2m,下坡时不小于10m。
(3)用汽车装运货物,在搬家车辆停稳后方可进行,货物要按次序堆放平稳整齐。在斜坡地面停车,要将车轮填塞住。
(4)装运有扬尘的垃圾要撒水湿润,装运白灰、水泥等粉状材料要戴口罩。
(5)装运化学危险品(如炸药、氧气瓶、乙炔气瓶等)和有毒物品时,要按安全交底的要求进行作业,并由熟练工人进行。作业中要轻拿轻放,互不碰撞,防止激烈振动。要按规定穿工作服,戴口罩和手套。
装卸搬运作业容易发生砸伤、碰伤、扭伤等伤害。
搬运粉状货物还要注意防尘肺病。搬运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还要注意预防火灾、爆炸事故。
作业中应注意: (1)单人搬运时,要注意腿曲、腰部前倾,多发挥腿部力量; 双人抬运时,扛子上肩要同起同落;多人抬运时,要有专人喊号子,同时起落,抬运中步伐一致。 (2)用手推车搬运货物,注意平稳,掌握重心,不得猛跑或撒把溜放。
前后车距,平地时不小于2m,下坡时不小于10m。 (3)用汽车装运货物,在车辆停稳后方可进行,货物要按次序堆放平稳整齐。
在斜坡地面停车,要将车轮填塞住。 (4)装运有扬尘的垃圾要撒水湿润,装运白灰、水泥等粉状材料要戴口罩。
(5)装运化学危险品(如炸药、氧气瓶、乙炔气瓶等)和有毒物品时,要按安全交底的要求进行作业,并由熟练工人进行。作业中要轻拿轻放,互不碰撞,防止激烈振动。
要按规定穿工作服,戴口罩和手套。
装卸搬运工作业安全常识:装卸搬运作业容易发生砸伤、碰伤、扭伤等伤害;搬运粉状货物还要注意防尘肺病;搬运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还要注意预防火灾、爆炸事故。
作业中应注意: (1)单人搬运时,要注意腿曲、腰部前倾,多发挥腿部力量; 双人抬运时,扛子上肩要同起同落;多人抬运时,要有专人喊号子,同时起落,抬运中步伐一致。 (2)用手推车搬运货物,注意平稳,掌握重心,不得猛跑或撒把溜放。
前后车距,平地时不小于2m,下坡时不小于10m。 (3)用汽车装运货物,在搬家车辆停稳后方可进行,货物要按次序堆放平稳整齐。
在斜坡地面停车,要将车轮填塞住。 (4)装运有扬尘的垃圾要撒水湿润,装运白灰、水泥等粉状材料要戴口罩。
(5)装运化学危险品和有毒物品时,要按安全交底的要求进行作业,并由熟练工人进行。作业中要轻拿轻放,互不碰撞,防止激烈振动。
要按规定穿工作服,戴口罩和手套。
一、进出厂区手续的办理
保卫人员应严格把好进出厂手续的办理工作,对所有外来车辆必须登记,登记表格须填写清晰、详细,认真记录好货物类型、进出厂时间。并严格禁止车辆内带有烟火易燃易爆品进入厂区,车辆进出门须经我们公司押运人员签字方可放行。
二、重车的过磅
卸车人员接到监磅通知后,对需要卸车的车辆进行监磅,并严格遵守监磅员的职责,保证公司利益不受损失。监磅时认真核对卸车票据与车辆是否相符,保证卸车产品质量。在重车过磅后,遵守“谁监磅、谁负责”的原则,立即对车辆进行跟踪卸车。
三、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检查内容
1.在装卸车前,必须先检查罐车内部,不应有未接地的浮动物。
2.装车管道、罐车必须跨接和接地。
3.采用顶部装车时,装车装置应深入到槽罐的底部200mm。
4.禁止使用无挡板汽车罐车运输轻质油品。
5.完毕,静置不少于5min后,再进行采样、测温、检尺、拆除接地线等。
6.汽车罐车未经清洗不宜换装。
7.机动车辆排气管必须装有有效的隔热和熄灭火星的装置,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火花的装置;
8.车辆左前方必须悬挂黄底黑字“危险品”字样的信号旗。
9.根据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捆扎、防水、防散失等用具。
四、装卸车前安全要求
1.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人员对所装危险货物要掌握其化学、物理性质及应急措施。
2.装卸作业时,必须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进入装卸作业区,不准随身携带火种,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时,不准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穿着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4.随身携带的遮盖、捆扎、防潮等工具必须齐全、有效。
5.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6.严禁直接接触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7.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8.有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化学危险物品装卸搬运安全操作 (1)在装卸搬运化学危险物品前,要预先做好准备工作,了解物品性质,检查装卸搬运的工具是否牢固,不牢固的应予更换或修理。
如工具上曾被易燃物、有机物、酸、碱等污染的,必须清洗后方可使用。 (2)操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物资的危险特性,分别穿戴相应合适的防护用具,工作对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物品更应加强注意。
防护用具包括工作服、橡皮围裙、橡皮袖罩、橡皮手套、长筒胶靴、防毒面具、滤毒口罩、纱口罩、纱手套和护目镜等。操作前应由专人检查用具是否妥善,穿戴是否合适。
操作后应进行清洗或消毒,放在专用的箱柜中保管。 (3)操作中对化学危险物品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摩擦、碰摔、震动。
液体铁桶包装下垛时,不可用跳板快速溜放,应在地上,垛旁垫旧轮胎或其他松软物,缓慢下。标有不可倒置标志的物品切勿倒放。
发现包装破漏,必须移至安全地点整修,或更换包装。整修时不应使用可能发生火花的工具。
化学危险物品撒落在地面、车反上时,应及时扫除,对易燃易爆物品应用松软物经水浸湿后扫除。 (4)在装卸搬运化学危险物品时,不得饮酒、吸烟。
工作完毕后根据工作情况和危险品的性质、及时清洗手、脸、漱口或淋浴。装卸搬运毒害品时,必须保持现场空气流通,如果发现恶心、头晕等中毒现象,应立即到新鲜空气处休息,脱去工作服和防护用具,清洗皮肤沾染部分,重者送医院诊治。
(5)装卸搬运爆炸品,一级易燃品、一级氧化剂时,不得使用铁轮车、电瓶车(没有装置控制火星设备的电瓶车),及其他无防爆装置的运输工具。参加作业的人员不得穿带有铁钉的鞋子。
禁止滚动铁桶,不得踩踏化学危险物品及其包装(指爆炸品)。装车时,必须力求稳固,不得堆装过高,如氯酸钾(钠)车后亦不准带拖车,装卸搬运一般宜在白天进行,并避免日晒。
在炎热季节,应在早晚作业,晚间作业应用防爆式或封闭式的安全照明。雨、雪、冰封时作业,应有防滑措施。
(6)装卸搬运强腐蚀性物品,操作前应检查箱底是否已被腐蚀,以防脱底发生危险。搬运时禁止肩杠、背负或用双手揽抱,只能挑、抬或用车子搬运。
搬运堆码时,不可倒置、倾斜、震荡,以免液体溅出发生危险。 在现场须备有清水、苏打水或衡醋酸等,以备急救时应用。
(7)装卸搬运放射性物品时,不得肩扛、背负或揽抱。并尽量减少人体与物品包装的接触,应轻拿轻放,防止摔破包装。
工作完毕后以肥皂和水清洗手脸和淋浴后才可进食饮水。对防护用具和使用工具,须经仔细洗刷,除去射线感染。
对沾染放射性的污水,不得随便流散,应引入深沟或进行处理。废物应挖深坑埋赶掉。
(8)两种性能互相抵触的物品,不得同地装卸,同车(船)并运。对怕热、怕潮物品,应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一、作业现场应统一指挥,有明确固定的指挥信号,以防作业混乱发生事故。
作业现场装卸搬运人员和机具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指挥。非装卸搬运人员,均不准在作业现场逗留。
二、对各种装卸设备,必须制定具体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由经过操作训练的专职人员操作,以防事故发生。 三、在装卸搬运危险品操作前,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预先做好准备工作,认真细致地检查装卸搬运工具及操作清洗后方可使用。
四、人力装卸搬运时,应量力而行,配合协调,不可冒险违zhang操作。 五、操作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
根据不同的危险特性,应分别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具。对有毒的腐蚀性物质更要注意,在操作一段时间后,应适当呼吸新鲜空气,避免发生中毒事故。
操作完毕后,应对防护用具进行清洗或消毒,保证人身安全。各种防护用品应有专人负责,专储保管。
第四十一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承运人应按规定向港务(航)监督机构办理申报手续,港口作业部门根据装卸危险货物通知单安排作业。
第四十二条 装卸危险货物的泊位以及危险货物的品种和数量,应经港口管理机构和港务(航)监督机构批准。
第四十三条 装卸危险货物应选派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装卸人员(班组)担任。装卸前应详细了解所装卸危险货物的性质、危险程度、安全和医疗急救等措施,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作业。
第四十四条 装卸危险货物,应根据货物性质选用合适的装卸机具。装卸易燃、易爆货物,装卸机械应安置火星熄灭装置,禁止使用非防爆型电器设备。装卸前应对装卸机械进行检查,装卸爆炸品、有机过氧化物、一级毒害品、放射性物品,装卸机具应按额定负荷降低25%使用。
第四十五条 装卸危险货物,应根据货物的性质和状态,在船-岸,船-船之间设置安全网,装卸人员应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第四十六条 夜间装卸危险货物,应有良好的照明,装卸易燃、易爆货物应使用防爆型的安全照明设备。
第四十七条 船方应向港口经营人提供安全的在船作业环境。如货舱受到污染,船方应说明情况。对已被毒害品、放射性物品污染的货舱,船方应申请卫生防疫部门检测,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作业。
起卸包装破损的危险货物和能放出易燃、有毒气体的危险货物前,应对作业处所进行通风,必要时应进行检测。
如船舶确实不具备作业环境,港口经营人有权停止作业,并书面通知港务(航)监督机构。
第四十八条 船舶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期间,不得进行加油、加水(岸上管道加水除外)、拷铲等作业;装卸爆炸品(第1.4S除外)时,不得使用和检修雷达、无线电电报发射机。所使用的通讯设备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距装卸地点50米范围内为禁火区。内河码头、泊位装卸上述货物应划定合适的禁火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作业。作业人员不得携带火种或穿铁掌鞋进入作业现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第五十条 没有危险货物库场的港口,一级危险货物原则上以直接换装方式作业。特殊情况,需经港口管理机构批准,采取妥善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在批准的时间内装上船或提离港口。
第五十一条 装卸危险货物时,遇有雷鸣、电闪或附近发生火警,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将危险货物妥善处理。雨雪天气禁止装卸遇湿易燃物品。
第五十二条 装卸危险货物,现场应备有相应的消防、应急器材。
第五十三条 装卸危险货物,装卸人员应严格按照计划积载图装卸,不得随意变更。装卸时应稳拿轻放,严禁撞击、滑跌、摔落等不安全作业。堆码要整齐、稳固、桶盖、瓶口朝上,禁止倒放。
包装破损、渗漏或受到污染的危险货物不得装船,理货部门应做好检查工作。
第五十四条 爆炸品、有机过氧化物、一级易燃液体、一级毒害品、放射性物品,原则上应最后装最先卸。
装有爆炸品的舱室内,在中途港不应加载其他货物,确需加载时,应经港务(航)监督机构批准并按爆炸品的有关规定作业。
第五十五条 对温度较为敏感的危险货物,在高温季节,港口应根据所在地区气候条件确定作业时间,并不得在阳光直射处存放。
第五十六条 装卸可移动罐柜,应防止罐柜在搬运过程中因内装液体晃动而产生静电等不安全因素。
第五十七条 危险货物集装箱在港区内拆、装箱,应在港口管理机构批准的地点进行,并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第五十八条 对下列各种情况,港口管理机构有权停止船舶作业,并责令有关方面采取必要的安全处置措施:
一、船舶设备和装卸机具不符合要求;
二、货物装载不符合规定;
三、货物包装破损、渗漏、受到污染或不符合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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