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90年1月1日实施)。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0年3月27曰实 施,2005年5月20日卫监督发(2005) 190号修改)。(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10月1日实施)。
(4)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10月1日实施)。 (5)化妆品卫生标准(1987年10月1日实施)。
(6)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1987年10月1日实施)。(7)化妆品微生物学标准检验方法(1987年10月1日实施)。
(8)化妆品安全评价程序和方法(1987年10月1日实施)。(9)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1996年12月1日实施)。
(10)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1998年 12月1日实施)。化妆品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1998年12月1曰实施)。
化妆品光感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1998年12月1日 实施)。化妆品痤疮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1998年12月1日实施)。
化妆品色素异常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1998年12月1日实施)。化妆品毛发损伤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1998年12月1日实施)。
化妆品指甲损伤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1998年12月1日实施)。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2007年7月1日实施)。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保障化妆品卫生质量和消费者的使用安全,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设施和设备、原料和包装材料、生产过程、成品贮存和出入库、卫生管理及人员等的卫生要求。第三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应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本规范的实施。第二章 选址、设施和设备的卫生要求第五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于环境卫生整洁的区域,周围30 米内不得有可能对产品安全性造成影响的污染源;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生产车间,应与居民区之间有不少于3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
第六条 生产厂房和设施的设计和构造应最大限度保证对产品的保护;便于进行有效清洁和维护;保证产品、原料和包装材料的转移不致产生混淆。第七条 厂区规划应符合卫生要求,生产区、非生产区设置应能保证生产连续性且不得有交叉污染。
第八条 生产厂房的建筑结构宜选择钢筋混凝土或钢架结构等,以具备适当的灵活性;不宜选择易漏水、积水、长霉的建筑结构。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具备与其生产工艺、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仓储、检验、辅助设施等使用场地。
根据产品及其生产工艺的特点和要求,设置一条或多条生产车间作业线,每条生产车间作业线的制作、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仓库总面积应与企业的生产能力和规模相适应。 单纯分装的生产车间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
第十条 生产车间布局应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防止交叉污染。应当根据实际生产需要设置更衣室、缓冲区,原料预进间、称量间,制作间,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包装间,容器清洁消毒间、干燥间、储存间,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包装材料仓库,检验室,留样室等各功能间(区)不得少于10平方米。
生产工艺流程应做到上下衔接,人流、物流分开,避免交叉。原料及包装材料、产品和人员的流动路线应当明确划定。
第十一条 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或者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应使用单独生产车间和专用生产设备,落实相应卫生、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产生粉尘的生产车间应有除尘和粉尘回收设施。
生产含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化妆品(如香水、指甲油等)的车间,应配备相应防爆设施。第十二条 动力、供暖、空气净化及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辅助建筑物和设施应不影响生产车间卫生。
第十三条 生产车间的地面、墙壁、天花板和门、窗的设计和建造应便于保洁。(一)地面应平整、耐磨、防滑、不渗水,便于清洁消毒。
需要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有坡度,并在最低处设置地漏,洁净车间宜采用洁净地漏,地漏应能防止虫媒及排污管废气的进入或污染。生产车间的排水沟应加盖,排水管应防止废水倒流。
(二)生产车间内墙壁及顶棚的表面,应符合平整、光滑、不起灰、便于除尘等要求。应采用浅色、无毒、耐腐、耐热、防潮、防霉、不易剥落材料涂衬,便于清洁消毒。
制作间的防水层应由地面至顶棚全部涂衬,其他生产车间的防水层不得低于1.5米。第十四条 生产车间的物流通道应宽敞,采用无阻拦设计。
第十五条 设参观走廊的生产车间应用玻璃墙与生产区隔开,防止污染。第十六条 屋顶房梁、管道应尽量避免暴露在外。
暴露在外的管道不得接触墙壁,宜采用托架悬挂或支撑,与四周有足够的间隔以便清洁。第十七条 仓库内应有货物架或垫仓板,库存的货物码放应离地、离墙10厘米以上,离顶50厘米以上,并留出通道。
仓库地面应平整,有通风、防尘、防潮、防鼠、防虫等设施,并定期清洁,保持卫生。第十八条 生产车间更衣室应配备衣柜、鞋架等设施,换鞋柜宜采用阻拦式设计。
衣柜、鞋柜采用坚固、无毒、防霉和便于清洁消毒的材料。更衣室应配备非手接触式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
生产企业应根据需要设置二次更衣室。第十九条 制作间、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更衣室及其缓冲区空气应根据生产工艺的需要经过净化或消毒处理,保持良好的通风和适宜的温度、湿度。
生产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的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应达到30万级洁净要求;其它护肤类化妆品的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宜达到30万级洁净要求。净化车间的洁净度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采用消毒处理的其它车间,应有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并配备必要的消毒设施。其空气和物表消毒应采取安全、有效的方法,如采用紫外线消毒的,使用中紫外线灯的辐照强度不得小于70微瓦/平方厘米,并按照30瓦/10平方米设置。
第二十条 生产车间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得小于200勒克斯,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得小于500勒克斯。第二十一条 厕所不得设在生产车间内部,应为水冲式厕所;厕所与车间之间应设缓冲区,并有防臭、防蚊蝇昆虫、通风排气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具备与产品特点、工艺、产量相适应、保证产品卫生质量的生。
日前,国家食药监总局在其官网发布《关于征求意见的函》,对《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下称《卫生规范》)进行修订,并更名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下称《技术规范》)。在新版的技术规范中,更低的化妆品杂质含量、更高的儿童化妆品要求以及增加的百余种禁用物质,都显示出监管趋严的态势。
适应性与可操作性提高
食药监总局在新版《技术规范》编制说明中指出,旧版《卫生规范》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一是有些概念、术语和定义的表述需要进一步完善;二是部分检测与评价方法滞后或缺失;三是对产品和原料的技术要求过于简单或不明确等。
因此,新版的《技术规范》以旧版的《卫生规范》为基础,结合近期国际和国内化妆品安全监管的要求及变化,参考相关规范性文件编写而成。总的修订目标就是在《卫生规范》基础上补充和完善内容,进一步提高《技术规范》的适应性与可操作性。在结构体例方面,《技术规范》主要对原《卫生规范》的名称和结构框架两大方面进行了完善。不过,尽管口腔护理产品被纳入了化妆品定义范畴,但由于口腔护理产品相关的技术要求及检验评价方法尚未成熟,因此暂未纳入口腔护理产品相关内容,相关技术要求另行制定。
在内容方面的调整则主要涉及到如下方面,首先是将适用范围及化妆品相关的术语和释义部分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一致性调整,细化了化妆品安全技术通用要求,调整了部分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其次,附录部分对化妆品禁限用物质,检验及评价方法中的理化检验方法、微生物检验方法、毒理学试验方法、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检验方法进行了修订。
调整禁限用物质是最大亮点
将新版的技术规范与旧版的卫生规范相比,最大亮点就是对禁限用物质的改动。禁用组分增加88种达到1288种,禁用植(动)物组分增加20种达到98种;限用防腐剂从56种减少至51种;限用染发剂减少18种至75种。此外,还减少了26种其他限用组分。
限用物质中,铅、砷的残留限量分别从现行的40mg/kg、10mg/kg,调整为10mg/kg、2mg/kg;“镐”“二恶烷”被增列为有害物质,最大值分别限量为5mg/kg和30mg/kg;同时石棉也不再允许在化妆品中出现,乌洛托品、甲基二溴戊二腈、氯乙酰胺、聚季铵盐-15以及碘酸钠5钟防腐剂被剔除出限用名单。
此外,对三岁以下婴幼儿用品中防腐剂的使用,新《技术规范》也作了严格限定。如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水杨酸及其盐类、沉积在二氧化钛上的氯化银等限用防腐剂的使用范围和限制条件中,都明确表明不得用于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产品。
化妆品安全性问题主要来源于:
1、违规添加禁用物质或超范围使用限量物质;
2、违规使用未经批准的原材料;
3、对于非人为或不可避免原因由原材料引入的禁用成分的安全危害认识和控制能力不够;
4、对于非人为或不可避免原因由原材料引入的不明成分的安全危害认识不够等;
5、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带入的安全危害成分的认识和控制能力不够等。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扩展资料
化妆品经常出现安全性问题具体表现方面:
一、毒性
化妆品毒性是由于化妆品原料或组分中含有有毒性的物质,这是因为有毒性的物质含量超出规定允许限量的范围,或添加量规定禁止使用的某些有毒成分,例如酚类化妆品中的无机粉质原料中长还有某些重金属元素如汞、铅、砷等。
根据《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规定。除重金属外,当前重点监控的安全风险物质有滑石粉与烈性致癌物质石棉、二恶烷,亚硝胺、甲醛、丙烯酰胺等。
化妆品祖坟中如使用矿脂,应清楚全部精炼过程并且能够证明所获得物质不是致癌物。另外还有甲醛、苯酚等都是当前重点监控的安全风险物质。
二、致病菌感染性
化妆品的原料有油脂、蛋白质、淀粉、维生素、水分等。这些营养物质组成的体系为微生物的生长和繁殖提供了丰富的物质条件和良好的营养环境。
微生物将化妆品的某些成分分解,致使化妆品腐败变质,不仅是化妆品色、香、味及剂型发生变化,而且对使用者的健康造成危害。为防止化妆品微生物污染,《化妆品卫生规范》中关于化妆品的微生物指标做出了明确规定。
三、刺激性
化妆品常含有酸、碱、盐、表面活性剂、香料、防腐剂等化学性成分。这些化学性物质作用于皮肤、器官黏膜等后经常引起刺激性皮肤病变,又称为刺激性接触皮炎,是化妆品引起的最为常见的一种皮肤损害,也是皮肤局部迅速出现的急性炎症。
化妆品使用的原料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化妆品必须使用安全,不得对使用部位产生明显刺激和损伤,且无感染性。
四、过敏性
化妆品引起的过敏性接触皮炎、也称为变应性接触皮炎。原因是化妆品中的某些成分对皮肤细胞产生刺激,使皮肤细胞产生抗体,从而导致过敏。
化妆品致敏原最多的是香料、防腐剂、重金属等。
实际上化妆品中的很多成分都可能对特定人群产生过敏反应,为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减少不必要的过敏状况的发生,相关规定了化妆品标签上必须蜷成份标注,以提醒消费者在选购产品时尽量避免选购含有自身身体对其过敏的成分产品。
化妆品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是客观存在的。
据统计,有20%〜30%的化妆品 使用者不同程度地出现过敏等不良反应。化妆品在一定程度上与香烟、烈性 酒、麻醉剂十分相似。
专家指出,由于经常化妆和化浓妆的女性迅猛增长, 受化妆品之害的女性也从10年前的30%上升到50%。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要 科学有效地使用化妆品,把化妆品带来的健康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化妆品的分类及其功能 化妆品按其使用目的可以分为清洁类、护肤类、美容类、基础类、美发 类、营养及药物类。清洁类化妆品包括香皂、洗面奶、洗发液、剃须膏、花 露水、浴液等。
护肤类化妆品包括润肤液、润肤霜等。美容类化妆品包括香 粉、胭脂、唇膏、指甲油、香水、眉笔等。
基础类化妆品包括化妆水等。美 发类化妆品包括护发素、染发剂、烫发水等。
营养及药物类化妆品包括珍珠 霜、灵芝霜、粉刺霜、祛斑霜等。 化妆品按其使用部位,可以分为皮肤用、指甲用、头发用化妆品;按其 剂型,可以分为液体、乳液、膏霜、粉块、棒状、气溶胶等。
化妆品的主要功效包括护肤、美容、清洁、营养及特殊功能。护肤作用 是指保持面部光滑、柔润、防晒、御寒;美容作用是指美化面部、眼、毛发、指甲等;清洁作用是指清洁面部、皮肤、毛发、手等;营养作用是指添加各 种营养剂、活性剂的化妆品,皮肤营养好可以延缓皮肤衰老;特殊功能是指 一些加药化妆品如祛斑霜、防晒霜、脱毛膏等具有的特殊功效。
化妆品危害健康的原因 化妆品危害健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12个方面: ① 化妆品原料引起的皮炎。如化妆品中的香料、色素、防腐剂引起的皮 炎及相关症状,或化妆品中有毒物质含量超标引起的不良反应。
② 使用多种化妆品引起的皮炎。几种化妆品毒性相加会产生更严重的 危害。
③ 长期使用某种化妆品,其毒性积累引起毒性伤害。 ④ 使用过期变质化妆品引起的皮炎。
⑤ 光毒效应引起的皮肤伤害及其他危害(包括致癌),阳光照射引起的光 敏反应(光毒反应),如涂口红者易受此害。 ⑥ 长时间服药与化妆品相互作用产生的不良反应。
⑦ 化妆用刷子及按摩用具对脸的物理性刺激引起的皮炎。 ⑧ 体弱多病者使用化妆品时由于抵抗力弱引起的皮炎等病症。
⑨ 季节与气候变化时未能及时调整所使用化妆品引起的皮炎伤害。 ⑩ 过敏体质的人使用了可引起过敏的化妆品。
⑪选择化妆品类型不当引起的不良反应。 ⑫盲目使用特殊化妆品如祛斑霜、防晒霜、粉刺霜等引起的健康危害。
化妆品中的危险化学物质 化妆品基本是由化学物质组成的,其中大部分有不同程度的毒性。因此, 对产品的过量使用或消费者使用不当,就有可能造成健康危害。
这里介绍几 种危险程度较高的化学物质,提醒消费者谨慎选择。 ① 2, 4氨基苯甲醚:法国一位专家对常用169种染发剂进行检查化验, 结果显示其中156种含有潜在致癌物质。
以2, 4氨基苯甲醚最为明显,它使 遗传物质发生突变的能力很强,在动物实验中其致癌性得到证实。用含有此 化学物质的染发剂进行动物实验,结果大鼠中有相当一部分患上了肝癌。
日 本专家对含此类化学物质的24种染发剂进行致突变实验,有18种具有致突 变性,有致癌的可能。 ② 苯二胺(对苯二胺、间苯二胺、硝基对苯二胺):它是氧化染发剂的主 要成分,是较强的过敏物质。
一些人染发数小时后,皮肤发痒、红肿、起水 泡等。 ③ 雌二醇、雌酮、乙炔雌二醇:添加了激素的化妆品中有此类化学物质。
美国食品及药品管理局提供的实验资料认为,此类物质有诱发子宫癌的危险。 孕妇使用时有流产、异常出血、胎儿畸形的危险。
④ 巯基乙酸盐:一些研究认为,冷烫精含有的主要化学物质巯基乙酸盐 极易经皮肤侵入人体内,使肝脏、肾脏受到损害。 动物实验还证实,它对雄 性动物的睾丸有损害作用。
⑤ 焦油系色素中的氧杂蒽:口红的主要成分是油分和色素。其中焦油色 素品种多,有些有致癌性。
人们担心此类化学物质与唇癌有关。 ⑥ 乙基香草醛、ex-戊基肉桂醛、乙酸异戊酯、乙酸乙酯等:这些化学物 质是香料、香水的主要成分,都具有一定的毒性。
有的对呼吸道有刺激作用, 有的还对肝肾等脏器有损害作用。 此外,无机原料中含有的汞、铬、镉、钴、锰、锑等都有一定的毒性, 使用含有此类物质的化妆品要慎之又慎。
易引起健康危害的化妆品 化妆品对健康的危害主要有致敏作用即过敏反应、皮肤细菌感染、接触 性皮炎、毒物吸收引起的慢性中毒、“光毒性”反应等。 易引起健康危害的化 妆品主要有: ① 染发剂:常用染发剂含有硝基对苯二胺、对苯二胺、2, 4氨基苯甲醚 等。
无论是哪种染发剂,都有一定的毒性。如对苯二胺可与头发中的蛋白质 形成完全抗原,可引起过敏性皮炎,轻者头皮红肿、刺痒;重者头皮、脸、脖子等部位发生红肿、起水泡,甚至化脓感染。
国外有研究认为,染发1〇年 以上的人,患癌症的危险性比不染发的人大得多。这是因为,有一种染发剂 2, 4氨基苯甲醚具有很强的致突变性,连续使用10年,经皮肤吸收1%,就 可诱发皮肤癌。
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和艾奥瓦大学的专家发现,染发会增加某 种类型血癌的危险,染发时间越长,患白血病的危险性。
(一) 对终产品的要求 1。
—般要求: (1)化妆品不得对施用部位产生明显刺激和损伤; (2)化妆品必须使用安全,且无感染性。 2。
微生物学质量 (1 )细菌总数 眼部、口唇等黏膜用及婴儿和儿童用化妆品:矣500CFU / mL ( g ); 其他化妆品:矣1000CFU / mL ( g ) (2)粪大肠菌群、绿脓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O/mL ( g) (3)霉菌和酵母菌总数:矣100CFU/mL(g) 3。 有毒物质限量:(见表) (二) 对原料的要求 包括禁用物质421种;禁用中药75种;限用物质67种;防腐剂55种; 紫外线吸收剂24种以及着色剂157种。
(三) 对包装的要求 化妆品的直接容器材料必须无毒,不得含有或释放可能对使用者造成 伤害的有毒物质。 四、化妆品标签标识 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5年批准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 通用标签》,于1996年12月1日实施。
该标准是化妆品标签标识的依据。 在标签中,要求标注的主要内容如下。
1。产品名称(标在主视面); 2。
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3。 净含量; 4。
日期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失效期(标在可视面); 5。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批号; 6。
进口化妆品应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批件号; 7。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件号; 8。
必要时应注明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 9。 必要时应注明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贮存条件。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通知要求各有关单位应严格依照本规范进行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和监督工作。以往发布的文件要求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中文名:《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类别:政府法规
印发单位:卫生部
执行时间: 2008年1月1日
分享
规范发布
卫生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近期,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印发的通知》。新修订的2007年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将于 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内容介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保证化妆品卫生质量和消费者的使用安全,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设施和设备、原料和包装材料、生产过程、成品贮存和出入库、卫生管理及人员等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应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
第五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厂址的选择应当符合市政总体规划。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于清洁区内,其生产车间距有毒有害污染源不少于30米。
第六条 化妆品企业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和安全,产生有害物质或者有严重噪声的生产车间与居民区应当有适当的卫生防护距离和防护措施。
化妆品卫生标准 1 总则 1。
1 为向广大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化妆品。确保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标准。
1。2 化妆品系指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如表皮、毛发、指 甲、口唇等)或口粘膜,以达到清洁,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产品。
1。3 在国内从事化妆品生产,销售都必须遵守本标准。
进口化妆品也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
4 地、市以上(含地、市)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化妆品生产实行卫生监督,县以上(含县)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对辖区的化妆品销售实行卫生监督。 1。
5 在卫生部下设“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负责对全国化妆品安全性的有关重大和疑难问题进行评审,其办事机构负责受理进口化妆品原料及化妆品产品的注册,登记、审查等事宜。 2 化妆品卫生标准 2。
1 一般要求 2。1。
1 化妆品必须外观良好,不得有异臭。 2。
1。2 化妆品不得对皮肤和粘膜产生刺激和损伤作用。
2。1。
3 化妆品必须无感染性,使用安全。 2。
2 对原料的要求 2。2。
1 禁止使用表2中所列物质为化妆品组分。 2。
2。2 凡以表3至表6中所列物质为化妆品组分的,必须符合表中所作规定。
2。2。
3 凡使用两种以上表3至表6中所列物质为化妆品组分时,必须符合如下规定:具有同类作用的物质,其用量与表中规定限量之比的总和不得大于1。 2。
3对产品的要求 2。3。
1 化妆品的微生物学质量应符合下述规定: 眼部、口唇、口腔粘膜用化妆品以及婴儿和儿童用化妆品细菌总数不得大于500/ml或500/g。 其它化妆品细菌总数不得大于1000/ ml或1000/g。
每克或每亳升产品中不得栓出粪大肠群,绿脓杆菌,2,3.1.9 和金黄色葡萄球菌。 2。
3。2 化妆品所含有毒物质不得超过表1中规定的限量。
表1化妆品中有毒物质限量 有毒物质 限量 备注 汞 1 含有机汞防腐剂的眼部化妆品除外 铅(以铅计) 40 含乙醇铅的染发剂外 砷(以砷计) 10 甲醇 0。 2% 2。
4 化妆品包装材料必须无毒和清洁。 2。
5 化妆品标签上应用中文注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产地、包装上要注明批号。对含有药物化妆品或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尚需注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2。6 对演员化妆品的某些特殊要求另订。
3 化妆品的卫生检查和监督 3。1 对化妆品的卫生指标的检验按(GB 7917。
1—7917。4—87)《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和(GB 1718。
1—7918。5—87)《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进行。
3。2 对化妆品原料和产品的安全性评价按GB 7919—87《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进行。
3。3 化妆品监督部门有权派员到所辖区化妆品生产厂检查生产过程的卫生情况以及抽样检查产品的卫生质量。
3。4 监督人员抽检的产品,必须立即贴上封条,并贴标签注明采样地点、日期、采样人员和其它有关事项。
3。5 监督部门应有计划地对化妆品生产和销售的卫生管理和产品的安全卫生问题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轻工业部提出,由中国预防医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归口。 本标准由“化妆品卫生标准”起草小组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秦钰慧、尹先仁、姜正德、刘燕华。 本标准由卫生部负责管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蜀ICP备2020033479号-4 Copyright © 2016 学习鸟. 页面生成时间:2.999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