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提高广大员我的安全防范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杜绝发生重大责任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确保全站全年安全生产无事故。
二OO*年一年来,*收费站结合公司下发的《江苏**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试行)》,在安全目标管理方面常抓不懈。按照公司要求,我站将安全目标管理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时刻将“心存侥幸,万祸之源”的思想灌输给每一位员工,使每位员工都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始终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一、建立健全安全领导组织 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新的安全管理网络。二 OO*年*收费站人员变动很大,特别是在下半年,上到站领导班子、下至收费员,人员配置和岗位调整一直在不断的变化,为使全站安全管理工作得以顺利的开展,我站适时的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安全管理网络的“主干”,严防因组织不健全,而导致“空档”,在全站形成了党、工、团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完善相关安全制度,签定责任状 在健全和完善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同时,根据相关的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在年初就开展了全站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的签订工作。*站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的签订形式,主要是站部与各班组、部门签订,再由各班组部门负责人与本班组成员签订的模式,其特点与站部的日常工作管理模式相近,便于操作,形成了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安全管理态势。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台帐、合理分类。对各类安全台帐进行合理地分类,尽可能做到一事一档,避免重复,并且能够全面的反映某项活动、某件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工作效果。
2、专人管理。收费站的安全管理台帐可以说很单一,亦可以说是门类繁多,要想使全站的安全台帐能更为周密、更为详尽、更便于查看,站专门明确了由站安全员担任安全台帐的管理责任人。
3、规范记录。(1)、落实记录责任人。
全站的安全管理台帐主要分为站部和班组两大块,通过明确站部安全员和各班组安全责任人,将安全台帐的具体记录工作落实到人。(2)、明确台帐记录要求。
全站的台帐记录主要遵循的要求是及时、准确、真实、清晰,站部按照此要求,定期对各部位的安全台帐进行检查,对不合格的与相关考核规定挂钩,以此促进台帐记录的规范性。四、大力开展各类安全管理工作:1、突出“预防”,将安全的关口前移。
依据“事故隐患、危险点监控法”的相关规定,我站在抓安全管理方面,将重点放在了“预防”上。在完善各类安全制度和检查规定的基础上,狠抓其落实情况,绝不做表面文章,与组织员工学习同步进行中的,还有员工代表参加的站部安全大检查,对不合格之处的责任人对照相关考核标准,严格考核,并责令其立即整改,同时,还对指出问题的同志予以奖励,调动了人人参与安全管理的积极性,提升了安全互查的威慑力,在相互监督上促“预防”,将安全的关口前移。
2、发动全员,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疏而不漏。收费站安全管理工作错综复杂,一些极其容易忽视的地方,往往成为重大安全隐患。
为杜绝这类事件的发生,*站亦发动员工,开展了“我为安全献一策”的活动,仅从细节方面征集的员工意见就有近五十条,后经站部讨论,形成相关制度并付诸实施的有十三条。通过此类活动,完善了各类安全管理方面的缺陷,确保安全之网疏而不漏。
3、突出以“车辆”为龙头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作是所有工作的“重头戏”,而车辆安全管理则是“重中之重”。
我站主要是从加强驾驶员定期的思想政治及安全教育、加大站部的检查考核力度的同时,强化派车制度,并将其与奖惩有机有效的结合,促使车辆安全工作平稳进行的。4、强化员工收费网络与设施设备安全意识,杜绝收费系统安全事故的发生。
今年七月份的收费网络安全事故令人深思,对公司、对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针对这一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其后果,我站及时地组织广大干部员工进行安全常识及安全管理办法的学习,加深员工对网络安全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切断可能的传播途径,为确保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我站还指定专人前往公司参加相关系统维护、保养的业务培训,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各位责任人严格按照日检查、周维护、月保养的管理要求,强化设备的日常维护,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保养到位。设备操作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防止因人为因素造成的设备损坏和人员伤害事故的发生,确保了收费工作的安全正常运行。
5、加强治防范工作,规范钱票卡管理。加强对外来的人员及其车辆的询问和记录工作,确保站区无闲杂人员逗留;通过每月的站务会、员工大会及安全例会,向员工灌输钱、票、卡安全的利害关系,严卡钱、票、卡的领、用、核三大关口;在钱、票、卡的主要存在点安装报警设备,确保万无一失。
6、大力开展安全知识普及教育和宣传活动。结合“安全生产月”等活动。
关于发布《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的通知
1994年7月18日,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物价局、财政厅(局)、计委(计经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是国家为加快公路建设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1988年1月5日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以(88)交公路字28号文件联合发布了《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近年来,这一《规定》对我国公路、特别是高等级公路的建设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收费公路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收费站(点)设置审批管理不严,甚至失控,造成公路沿线设置的收费站(点)过多过密,严重影响车辆的正常运行,社会反映强烈。为此,我们在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88)交公路字28号文件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确保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得以长期、稳定、健康、规范地执行,防止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利用贷款(包括需偿还的集资和实行股份制经营,以下同)建成的公路(包括桥梁、隧道,以下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项目,按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88)交公路字28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可设置站(点)收取车辆通行费:
(一)封闭(包括部分封闭)型的汽车专用公路。平原微丘区超过四十公里和山岭重丘区超过二十公里的一般二级公路。
(二)长度超过三百米的公路桥梁。改渡为桥的,可适当放宽到桥长超过二百米。长度超过五百米的公路隧道。
上述公路收费的具体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收取车辆通行费,应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拟定批准的收费公路项目,严禁先收费后修建。
第三条 公路收费站(点)的设置,由省级交通部门统一布局,为车辆创造良好的运行条件。实行“开放式”收费的公路,在同一条公路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点)的间距,平原微丘区不得小于四十公里,山岭重丘区不得小于二十公里。对采用“封闭式”收费的汽车专用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禁止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点)。省际间交界处收费站(点)的设置,须由相邻两省的省级交通部门相互协调,联合设置,对通行车辆一次完成通行费的收缴和票证发放工作。 不准设立旨在实行内部票据监督的停车验票站(点)。 在国道上设置收费站(点),须报交通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公路收费站(点)的设施应与该路的交通量大小相适应。交通量大的,提倡设置自动收费和检票系统,以减少停车交费时间,保证车辆顺利通行。
第五条 凡符合规定设立的公路通行费收费站(点),需醒目悬挂由省级交通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站”标牌。标牌尺寸为60厘米*40厘米(长*宽)。
第六条 公路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设置,必须做到审批机关公开、收费用途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收费单位公开。收费人员要做到挂牌上岗、文明执勤、依法收费、礼貌服务、按章处罚,不断提高工作质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在经批准的收费公路上,对不按规定交纳公路通行费的车辆,收费站(点)稽查工作人员有权责令其停车,补交通行费,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不超过应交费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应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凡在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按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88)交公路字28号文件规定确定的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点),由各省级交通部门按本规定进行调整规范,并于1995年6月底前与本规定接轨。因特殊情况,难于按期接轨的,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限期撤并。对不符合上述规定设置的收费站(点)由省级交通部门授权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予以查处和纠正。
第九条 本规定所述收费公路项目管理及其收费站(点)设置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独资建设或经营管理的收费公路。
第十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与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88)交公路字28号文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培训要求:
1. 必须对单位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
2. 员工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培训内容:
1.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相关员工教育和培训内容。如:从业人员规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规定、特种作业人员规定等内容进行培训。 对本单位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并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
2. “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从业人员对个体防护用品的要求、配备规定、佩戴要求等相关内容进行培训。
3. 班前班后会记录、设备运行、维护、检修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监测记录、检验记录、会议记录、隐患上报规定、事故上报规定等内容进行培训。
4. 《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司炉工上岗操作证》、《电工进网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等证件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培训。
5. 特种设备监测检验规定进行培训。
6. 员工法律法规意识的调查表反映出的法律法规问题。
7. 国家新出台的安全政策、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8. 针对员工日常工作中暴露出欠缺的法律法规。
三、培训准备
1. 根据培训主要内容收集整理资料编写讲议。
2. 制定“培训计划安排表”。(要求: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培训教师、组织单位、培训参加人数。)
3. 制定培训管理制度。
4. 根据培训内容制作《法律法规试卷》。
四、考核
1. 培训结束后要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书面考试。
2. 对试卷要进行判卷、打分,60分以上为合格,低于60分的重新组织培训考试。
五、培训管理,所有培训的签到表、分数登记表、培训计划安排表、培训讲义等资料和记录进行整理装订存档,妥善保存。
员工获取相应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有效途径:
1. 公司为各单位定有“中国安全生产报”、“长治日报”、“山西日报”等报刊,通过阅读获取。
2. 公司每旬下发内部报刊“食品安全”报到分公司,由分公司下发到各车间、班组,便于员工获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3. 通过分公司的宣传栏、板报及各种会议来获取。
4. 员工参加单位内部或外部举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班来获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5. 通过网络查询下载、看电视等媒体可以获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关于发布《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的通知 1994年7月18日,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物价局、财政厅(局)、计委(计经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是国家为加快公路建设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
1988年1月5日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以(88)交公路字28号文件联合发布了《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近年来,这一《规定》对我国公路、特别是高等级公路的建设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收费公路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收费站(点)设置审批管理不严,甚至失控,造成公路沿线设置的收费站(点)过多过密,严重影响车辆的正常运行,社会反映强烈。
为此,我们在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88)交公路字28号文件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公路交通事业的发展,确保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得以长期、稳定、健康、规范地执行,防止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利用贷款(包括需偿还的集资和实行股份制经营,以下同)建成的公路(包括桥梁、隧道,以下同),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项目,按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88)交公路字28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可设置站(点)收取车辆通行费: (一)封闭(包括部分封闭)型的汽车专用公路。
平原微丘区超过四十公里和山岭重丘区超过二十公里的一般二级公路。 (二)长度超过三百米的公路桥梁。
改渡为桥的,可适当放宽到桥长超过二百米。长度超过五百米的公路隧道。
上述公路收费的具体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收取车辆通行费,应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拟定批准的收费公路项目,严禁先收费后修建。 第三条 公路收费站(点)的设置,由省级交通部门统一布局,为车辆创造良好的运行条件。
实行“开放式”收费的公路,在同一条公路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点)的间距,平原微丘区不得小于四十公里,山岭重丘区不得小于二十公里。对采用“封闭式”收费的汽车专用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禁止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点)。
省际间交界处收费站(点)的设置,须由相邻两省的省级交通部门相互协调,联合设置,对通行车辆一次完成通行费的收缴和票证发放工作。 不准设立旨在实行内部票据监督的停车验票站(点)。
在国道上设置收费站(点),须报交通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公路收费站(点)的设施应与该路的交通量大小相适应。
交通量大的,提倡设置自动收费和检票系统,以减少停车交费时间,保证车辆顺利通行。 第五条 凡符合规定设立的公路通行费收费站(点),需醒目悬挂由省级交通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站”标牌。
标牌尺寸为60厘米*40厘米(长*宽)。 第六条 公路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设置,必须做到审批机关公开、收费用途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收费单位公开。
收费人员要做到挂牌上岗、文明执勤、依法收费、礼貌服务、按章处罚,不断提高工作质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在经批准的收费公路上,对不按规定交纳公路通行费的车辆,收费站(点)稽查工作人员有权责令其停车,补交通行费,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不超过应交费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应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凡在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按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88)交公路字28号文件规定确定的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点),由各省级交通部门按本规定进行调整规范,并于1995年6月底前与本规定接轨。
因特殊情况,难于按期接轨的,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限期撤并。对不符合上述规定设置的收费站(点)由省级交通部门授权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予以查处和纠正。
第九条 本规定所述收费公路项目管理及其收费站(点)设置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独资建设或经营管理的收费公路。 第十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与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88)交公路字28号文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安全防护、预防二次事故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维护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现场的交通秩序,保障现场抢救、勘查和清理工作快速、有序的进行,保护事故现场区域内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根据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大队处理交通事故的民警、维护现场秩序的民警,参加抢救、清障的工作人员及事故当事人(以下简称现场人员)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现场人员必须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保持高度警惕,在保证及时抢救伤员、准确记录现场数据、采集证据的前提下,应当快速完成现场的调查和清理工作,尽快恢复通行。
第四条 现场人员应当穿着带有反光标记的勘查工装或反光背心;赶赴现场的车辆应当携带封闭现场专用的移动式交通警示标志牌、警戒带或发光、反光隔离器材。
第五条 驾驶车辆赶赴交通事故现场的民警,应当谨慎驾驶,确保人员和车辆安全,必要时可开启警灯,使用警报。
第六条 交通民警到达交通事故现场后,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设置警示标志,抢救人员,封闭现场:
(一)在事故现场后500米外设置“事故现场”警示标志牌,夜间相应增大距离,做到提前预警,提示驾驶人前方有事故现场;
(二)在事故现场后300米处设置“左道封闭”或“右道封闭”警示标志牌,做到提前告知通行的驾驶人前方现场占道情况,使其提前确定行驶方向;
(三)在事故现场后250米处设置“限速30公里/小时”警示标志牌。做到提前告知通行的驾驶人通过事故现场时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
当事故现场在路的右侧时,该警示标志牌应放置在靠路肩一侧。
当事故现场在路的左侧时,该警示标志牌应放置在行车道分界线附近。
(四)警示标志车停放在“限速30公里/小时”警示标志牌后面。开启警灯和警报器,提示过往驾驶人到达事故现场,减速慢行;
当事故现场在路的右侧时,该警示标志车应放置在靠路肩一侧醒目安全位置上。
当事故现场在路的左侧时,该警示标志车应放置在行车道醒目安全位置。
(五)设置反光、发光隔离筒、隔离锥,做到反光导流;反光、发光隔离筒、隔离锥成斜线形摆放,做到车道渐变,到达事故现场前成直线形摆放;
用警戒带划定出保护范围,确保现场、现场人员安全,痕迹、物体不被碾轧破坏。
(六)一般情况下事故现场至少要有2名以上疏导民警,1名在来车方向第一个反光隔离锥后,警示标志车前;1名在来车方向隔离锥成直线摆放的起始端;
夜间民警手持发光棒或探照灯、手电提示驾驶人;
看管摆放好的标志,避免风或过往车辆将标志吹倒或带倒影响现场安全防护。
第七条 遇有雨、雾、沙尘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现场设置的警示标志、发光或反光锥筒的距离比正常气象条件增加一倍;设有可变信息板的路段应当及时发布事故信息,提醒驾驶人减速通过事故现场,必要时封闭现场路段。
第八条 载有危险物品(易爆、剧毒、剧腐蚀、放射性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在事故现场后1000米处设置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双向封闭高速公路,预留汽车专用通道,严禁无关人员车辆进入。
因专业施救需要移动车辆或物品时,现场勘查人员应当告知其做好标记,待险情消除后再勘查现场。
严禁在险情未消除前进入现场。
第九条 应当定期对交通民警进行培训,定期开展演练,使其熟练掌握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规定和相关要求。
第十条 对违反上述规范,造成事故现场人员伤亡的,追究现场负责人和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制度体系主要分核心制度和专业制度、作业规程三部分。
核心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单位安全管理责任、权限及范围,是整个安全制度体系的“宪法”。由此延伸出来的核心制度包括: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奖惩制度、安全管理检查督查制度、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事故上报及处理办法、安全管理考核办法等。
专业制度包括围绕高速公路业务展开的各项活动的有关安全规范,主要包括:路政安全管理制度、养护安全管理制度、通信安全管理制度、服务区安全管理制度、隧道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四防管理制度等。
作业规程是安全管理制度最贴近实际操作的,主要包括养护作业、路政现场管理及清障作业、电焊切割、举高、动火、强电弱电等安全作业流程。
收费站的安全生产工作不但关系着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更是收费站顺利、和谐发展的基本保障。由于收费人员天天和过往车辆打交道,置身于川流不息的车流中,工作时稍微不注意,就可能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而且收费员每天不仅要面对大量的车辆和人员,还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矛盾,加之内部管理事务较多,周边环境复杂,如何保证人员、票款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就需要我们在安全工作上加大力度。对此,我个人认为应做好以下几点:
一、加强职工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做到安全警钟长鸣
安全工作是常抓不懈的主题,需要长年累月、坚持不懈的抓,而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就能做好的事情。这就要求我们全员参与、认真对待。比如说要利用班前班后会、留营大会等对广大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除此之外,还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培训、考试、演练等,以学习、培训、演练等形式来着实提高职工安全意识,有效地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真正使每一位职工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意识。
二、人身安全是安全工作的前提
人员的安全是工作的重点,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简单实用的方法,开展多种形式以加强职工的安全意识教育(如安全知识讲座、知识竞赛、班前安全提示等等)。让员工真正从思想上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使“安全第一”思想深入人心,真正把“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落实到工作中的每个环节、每个过程、每个岗位。
三、完善制度是安全工作的保障
一是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把安全生产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每个班组、每个岗位和人员。二是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对安全工作常总结、常部署。三是建立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强化人员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四是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五是建立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人员安全责任心。五是要对费收人员上下岗、通过车道、交接班、打扫卫生时的行为作出严格规定,如必须穿反光标志服,严禁在影响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拦截逃费车辆,严禁检查绿色通道车辆时站立于车前头,严禁盲目横穿车道,确需通过车道时应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确保员工自身安全。
四、评估周边环境,强化服务意识
一是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的协调与沟通,在收费站设立警务区或治安联防点,严厉打击无端挑起是非、寻衅滋事行为。二是对周边环境、人员构成进行排查与摸底,争取多了解一些情况,做到知己知彼。三是强化收费员当班期间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遇到问题时,要冷静、客观、有礼有节地化解各种矛盾,保证人身安全。四是要进一步完善咨询和便民服务措施,主动为过往司乘排忧解难,营造和谐、融洽的收费环境。
五、加强收费站口安全管理力度
收费站口车流量大、人员流动性强。因此可以说,收费站口安全工作的好坏,将直接决定了是收费站安全工作是否到位。在站口安全管理中要严格规范交接班流程,首先要做到交接班时要有站后勤人员护送、收费亭及时锁门、密切注意可疑车辆及人员等,以确保人、票、款、卡的安全,做到层层落实,防患于未然。其次是加强班组安全教育工作,强化安全防范意识。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的协调与沟通,在收费站设立警务区或治安联防点,严厉打击偷逃通行费、寻衅滋事行为。最后,要强化文明服务,收费员上岗期间使用文明用语,遇到纠纷,要冷静、客观、有礼有节的化解司乘人员挑起的矛盾。此外,还要开展咨询和便民服务,设立咨询服务台和便民服务点,主动为过往司乘人员排忧解难,建立融洽、和谐的收费环境。
安全问题最重要的是落实到行动中,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而安全生产管理,是我们发展道路上鞭策我们正确前进的鞭子,我们只有时刻牢记安全,强化安全意识,加强监督检查,才能打造出一个平安和谐的收费站区,才能在河北高速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中稳步前进。
相关知识、题库和考题都和科目一考试差不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的定义为:车辆在道路上有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也就是说,构成交通事故要有4个要件:即车辆、道路上、交通违法行为或过错、损害后果。
浅析道路交通事故新定义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这是我国法律对道路交通事故定义的阐述,具有法律效力,要想对道路交通事故有深刻地认识,就要准确地领会这一定义的含义。
首先,道路交通事故的主体,一方必须是车辆。即发生道路交通的事故的双方或者是两车之间、或者是人车之间发生的刮擦、碰撞或直接影响等形成的事故,有一方必须是车辆。《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对车辆进行了界定,这里的车辆包括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可以有相对方可以没有相对方,车辆因侧翻导致自己损失的事故就是没有相对方的道路交通事故。相对方可以是一方也可以是多方,多辆车发生追尾的事故就是相对方是多方的道路交通事故。
其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地域范围是道路,发生在道路以外的事故一般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的含义也做了解释,即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还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应当说,凡在这些场所发生的事故都应当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这时排除了那些在家庭私有车库、私有场院内的场所等那些非公众通行的地方发生的事故。
再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个主观因素是过错或者意外。在法律意义上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认识到结果的发生而追求结果的发生,驾车追求撞人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就是故意,这一行为不是交通肇事行为,而是故意伤害。过失是行人应该认识到结果的发生而没有认识到或认识到结果的发生但轻信能够避免,最终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是一种过失行为,是一种最为常见的肇事行为。发生意外的情况,也就是意外事件,主要是指发生了当事人意想不到的情况。如由于客观原因使道路状况变化、刹车失灵等。区分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因素,对于明确道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有着很重要的意义。解释中还提到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是指由于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给双方当事人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如果虽然发生了碰撞,但对双方当事人没有造成任何的伤害或损失,也就谈不上为交通事故了。
新中国最早的有关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规是1951年经政务院批准,由公安部公布的《城市陆上交通管理暂行规定》,但是该法并没有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随后又出台了几部有关道路交通的部门规章,也都没有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直至1991年国务院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才第一次明确地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它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和外延的变迁也是我国对外交流的需要。日本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是,由于车辆在交通中所引起的人的死伤或物的损失。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对交通事故的定义是,道路交通事故是在道路上所发生的意料不到的有害的或危险的事件。道路交通事故新的定义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事故定义去掉了违法行为这个在过去处理的交通事故的必要因素,将过失改为过错,并增加了意外事故。新定义与国外定义比较,类似的地方都是在道路上或在交通中引起的死伤或物损的意外事件。但是无论是美国定义中的“意料不到的危害的或意外的事件”,还是日本定义中的“由于车辆在交通中所引起的人的死伤或物的损坏”,对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来说都隐含了过错或者意外,从这个角度而。言,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新定义与美国、日本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这反应出在交通事故处理方面我国正在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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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发布者:孙国廷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管理 (1)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各项经济承包有明确的安全指标和包括奖惩办法在内的保证措施。有劳务使用和机械租用安全生产协议书。 (2)工人应掌握本工种操作技能,熟悉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应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 (4)进行全面的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受交底者履行签字手续。 (5)安全检查 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有时间、有要求,明确重点部位、危险岗位。 安全检查有记录。对查出的隐患应及时整改,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 (6)班组”三上岗、一讲评”活动 班组在班前须进行上岗交底、上岗检查、上岗记录的”三上岗和每周一次的”一讲评”安全活动。对班组的安全活动,要有考核措施。 (7)遵章守纪、佩戴标记。 2、施工用电 (1)支线架设 A、配电箱的电缆线应有套管,电线进出不混乱,不容量电箱上进线加滴水弯。 B、支线绝缘好,无老化、破损和漏电。 C、支线应沿墙或电杆架空敷设,并用绝缘子固定。 D、过道电线可采用硬质护套管理地并作标记。 E、室外支线应用橡皮线架空,接头不受拉力并符合绝缘要求。 (2)现场照明 A、一般现场所采用220V电压。危险、潮湿场所和手持照明灯具应采用符合要求的安全电压。 B、照明导线应有绝缘子固定。严禁使用花线或塑料胶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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