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知识1、外出某地,最好能提前告知家人或者同事,或者在自己的办公桌、书桌上留言,告诉他们自己何时出去的、到哪里去、大约何时能回去、与谁约见、通过什么方式联系较为方便。
要随身带有放有自己的名字及亲友名字、电话的小卡片,方便发生情况下别人可以及时与您的亲友联系。 2、独自一个人在外面,必须与亲友保持定期联系,改变联系方式应当及时告知。
3、孤身出门在外,尽量别和陌生人打交道,若对方问时间、问路,知道的话,可以告诉对方;若对方提出带路或者帮忙,可请对方向别人或交警求援。回复停车在路边的人,应当保持一定距离,以免被强行掳走。
4、外出的路上,人多的地方不去,人少的地方莫留,应尽可能地与陌生人保持适当距离,以免遭受抢夺或者抢劫。 5、外出时应随身携带防卫工具,如喷雾器、哨子等。
夜晚单独外出,要带手电筒等物品,万一被袭击,可用手电照射歹徒面部。 6、去不熟悉的地方尽量问警察或保安,最好不要让陌生人带路。
7、走路时,应走在人行道的中央,可避开车辆,也可防止歹徒骑机车从后面攻击或者抢皮包。 8、出门最好结伴而行,减少单独外出,减少夜出晚归。
危险性高的地方,在无男性陪同的情况下,最好不要外出。 9、走在路上,若发现有人跟踪,迅速跑到人多的地方或走进商店,必要时打电话报警。
10、避免夜晚出门活动,避免在一些人迹罕至的地方行走。通过天桥、地下人行通道时,要确认一下身边有没有人,速度最好快些,发现有可疑人员最好绕道行走。
11、单独一人不要到一些不安全的地方,比如人迹罕至的公园或河边、荒郊野外。 12、单独外出要走灯光明亮的大道,不抄近道小路。
在僻静的马路上,面对车流行走,不背对车流,以免有人停车袭击。 13.不搭乘陌生人的顺路车。
14、乘地铁时,和其他乘客坐在一起,尽可能坐在靠近站台出口的车厢,生靠近车门的位置。15、乘公共汽车,尽量靠近司机和售票员。
16、晚上很晚离开办公室时,最好结伴行走或搭出租车。 17、不要养成围观的习惯,路边的热闹尽量不要围观,比如有人捡到钱、耍猴、摆棋局、打架、聚众赌博等。
很多犯罪分子就是这样设局然后实施做案的。 18、快到家门时,发现有人跟过来,此时不要立刻进家门,最好快脚步跑到人多较亮之处,甚至可以随便找个路人说话假装认识,以吓退歹徒。
19、若在暗巷内被跟踪,可踢路边停放的车辆,让车辆警报器大响,以吓退歹徒。 20、经常查看公寓走廊、电梯、楼梯间的灯光照明是否有损坏故障,如有问题,及时报修。
21、在路上或公车上被陌生男子性骚扰,可大声叫喊“变态、色狼!”伸出您的纤纤玉手,瞅准他的脸,狠狠地给他一巴掌!不要因为人多而敢怒不敢言或者觉得难为情,必要时可请旁人协助扭送警局。 22、尽量不要接受街头派发的传单或宣传资料(可能被有些图谋不轨的不法分子预先喷上麻醉性药物),特别是在独自外出时,尤其要警惕。
23、万一误接了上述资料,并感觉身体不适,请立即向就近的警察求助,尽快就医。切忌硬撑,一旦晕倒,后果不堪设想。
24、与陌生人约见,见面时要进行身份确认。如互相打手机尝试,或者要求提供身份证明。
不要因为是老乡或者朋友介绍的朋友,而感觉要求不妥。 25、不要在公共场所,和一个初次见面或者认识不深的人一起离开。
26、不知道对方的为人、姓名、公司(家里)电话、地址时,不要轻易和对方约会。尤其在现在的信息化社会,许多在网络上结识的朋友,在未深入了解对方的情况下,便冒险与别人约会,以致发生被抢劫、强奸的后果,此类现象并不鲜见。
27、注意您打的IC电话,有些可能被做了手脚。如果条件允许,最好去打公用电话。
同时,在通话过程中,要注意个人信息的保密,别被别有用心的人偷听。 28、不要轻易和陌生人说话,不要随便接受陌生人的帮助,更不要随便接受陌生人的吃请,也不要随便帮助别人。
此点似乎不符合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道德标准,但为了个人的安全,请三思而后行。 29、收到短信息:“请注意:我们将连续六小时内不间断地拨打您的电话,请做好心理准备。
您可以选择关机,谢谢!”或者“我们将在六小时内连续不停拨打您的电话,您可以选择关机。”若问对方,对方却保持缄默或者说是做什么测试,让机主最终不堪忍受,关机。
此时,犯罪嫌疑人可能打电话到机主家里谎称机主突发事故正在抢救,要求立即汇款多少钱到某某帐号,从而进行诈骗、要挟。当您碰到类似的事情时,请不要慌张,您可以在电话中主动揭穿犯罪嫌疑人的伎俩,以免对方心存幻想而不断来电骚扰,并立即打电话给自已的亲友,告之此类事件的真伪,提醒亲友切勿上当受骗。
30、不要只把各类联系方式只保存于手机里,最好在手机之外,置备一个《电话号码本》,以防手机丢失后难以联系亲友。 31、牢记单位24小时应急求助电话,并告知您的家人,任何有需要时均可电话求助。
32、及时更新自己在《电话号码本》中的记录,包括手机号码、办公电话、单位信息,甚至家人相关信息。 33、被歹徒攻击时,尽可能利用身边的物品如发夹、高跟鞋跟、笔等不顾。
人身安全保护知识1、外出某地,最好能提前告知家人或者同事,或者在自己的办公桌、书桌上留言,告诉他们自己何时出去的、到哪里去、大约何时能回去、与谁约见、通过什么方式联系较为方便。
要随身带有放有自己的名字及亲友名字、电话的小卡片,方便发生情况下别人可以及时与您的亲友联系。 2、独自一个人在外面,必须与亲友保持定期联系,改变联系方式应当及时告知。
3、孤身出门在外,尽量别和陌生人打交道,若对方问时间、问路,知道的话,可以告诉对方;若对方提出带路或者帮忙,可请对方向别人或交警求援。回复停车在路边的人,应当保持一定距离,以免被强行掳走。
4、外出的路上,人多的地方不去,人少的地方莫留,应尽可能地与陌生人保持适当距离,以免遭受抢夺或者抢劫。 5、外出时应随身携带防卫工具,如喷雾器、哨子等。
夜晚单独外出,要带手电筒等物品,万一被袭击,可用手电照射歹徒面部。 6、去不熟悉的地方尽量问警察或保安,最好不要让陌生人带路。
7、走路时,应走在人行道的中央,可避开车辆,也可防止歹徒骑机车从后面攻击或者抢皮包。 8、出门最好结伴而行,减少单独外出,减少夜出晚归。
危险性高的地方,在无男性陪同的情况下,最好不要外出。 9、走在路上,若发现有人跟踪,迅速跑到人多的地方或走进商店,必要时打电话报警。
10、避免夜晚出门活动,避免在一些人迹罕至的地方行走。通过天桥、地下人行通道时,要确认一下身边有没有人,速度最好快些,发现有可疑人员最好绕道行走。
11、单独一人不要到一些不安全的地方,比如人迹罕至的公园或河边、荒郊野外。 12、单独外出要走灯光明亮的大道,不抄近道小路。
在僻静的马路上,面对车流行走,不背对车流,以免有人停车袭击。 13、不搭乘陌生人的顺路车。
14、乘地铁时,和其他乘客坐在一起,尽可能坐在靠近站台出口的车厢,生靠近车门的位置。 15、乘公共汽车,尽量靠近司机和售票员。
16、晚上很晚离开办公室时,最好结伴行走或搭出租车。 17、不要养成围观的习惯,路边的热闹尽量不要围观,比如有人捡到钱、耍猴、摆棋局、打架、聚众赌博等。
很多犯罪分子就是这样设局然后实施做案的。 18、快到家门时,发现有人跟过来,此时不要立刻进家门,最好快脚步跑到人多较亮之处,甚至可以随便找个路人说话假装认识,以吓退歹徒。
19、若在暗巷内被跟踪,可踢路边停放的车辆,让车辆警报器大响,以吓退歹徒。 20、经常查看公寓走廊、电梯、楼梯间的灯光照明是否有损坏故障,如有问题,及时报修。
21、在路上或公车上被陌生男子性骚扰,可大声叫喊“变态、色狼!”伸出您的纤纤玉手,瞅准他的脸,狠狠地给他一巴掌!不要因为人多而敢怒不敢言或者觉得难为情,必要时可请旁人协助扭送警局。 22、尽量不要接受街头派发的传单或宣传资料(可能被有些图谋不轨的不法分子预先喷上麻醉性药物),特别是在独自外出时,尤其要警惕。
23、万一误接了上述资料,并感觉身体不适,请立即向就近的警察求助,尽快就医。切忌硬撑,一旦晕倒,后果不堪设想。
24、与陌生人约见,见面时要进行身份确认。如互相打手机尝试,或者要求提供身份证明。
不要因为是老乡或者朋友介绍的朋友,而感觉要求不妥。 25、不要在公共场所,和一个初次见面或者认识不深的人一起离开。
26、不知道对方的为人、姓名、公司(家里)电话、地址时,不要轻易和对方约会。尤其在现在的信息化社会,许多在网络上结识的朋友,在未深入了解对方的情况下,便冒险与别人约会,以致发生被抢劫、强奸的后果,此类现象并不鲜见。
27、注意您打的IC电话,有些可能被做了手脚。如果条件允许,最好去打公用电话。
同时,在通话过程中,要注意个人信息的保密,别被别有用心的人偷听。 28、不要轻易和陌生人说话,不要随便接受陌生人的帮助,更不要随便接受陌生人的吃请,也不要随便帮助别人。
此点似乎不符合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道德标准,但为了个人的安全,请三思而后行。 29、收到短信息:“请注意:我们将连续六小时内不间断地拨打您的电话,请做好心理准备。
您可以选择关机,谢谢!”或者“我们将在六小时内连续不停拨打您的电话,您可以选择关机。”若问对方,对方却保持缄默或者说是做什么测试,让机主最终不堪忍受,关机。
此时,犯罪嫌疑人可能打电话到机主家里谎称机主突发事故正在抢救,要求立即汇款多少钱到某某帐号,从而进行诈骗、要挟。当您碰到类似的事情时,请不要慌张,您可以在电话中主动揭穿犯罪嫌疑人的伎俩,以免对方心存幻想而不断来电骚扰,并立即打电话给自已的亲友,告之此类事件的真伪,提醒亲友切勿上当受骗。
30、不要只把各类联系方式只保存于手机里,最好在手机之外,置备一个《电话号码本》,以防手机丢失后难以联系亲友。 31、牢记单位24小时应急求助电话,并告知您的家人,任何有需要时均可电话求助。
32、及时更新自己在《电话号码本》中的记录,包括手机号码、办公电话、单位信息,甚至家人相关信息。 33、被歹徒攻击时,尽可能利用身边的物品如发夹、高跟鞋跟、笔等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以下规定: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
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
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 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 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 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 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
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 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 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 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 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
1、感情纠葛 2003年9月16日,澳大利亚西澳科廷科技大学的中国留学生郜乐天从其居住的9层楼房窗户坠楼身亡。
事后警方获报,从郜住所的衣橱中发现其生前女友应静芝(西澳大学的留学生)的尸体。经警方进一步调查,属于他杀。
2004年6月9日,堪培拉大学中国学生张洪洁在其居住的寓所内被其男友杀害,其尸体直到今年1月份才被警方发现。凶手张龙于2005年3月在其父母的劝导下在大连自首。
2004年4月27日,汉诺威大学(德国)的学生宿舍内发生一起中国学生之间的凶杀案。在学生宿舍公用厨房内,两名中国学生张雷和卢珏璋发生口角,最终张用刀将对方刺死。
据称,口角的争端是为了住在同一宿舍的另一名中国女留学生。无独有偶,2005年年初,一刘姓中国留学生在前往伊尔梅瑙市看望女友时,与另一男同学发生冲突,后用刀将对方刺伤。
据说冲突的原因又是因为感情问题。 专家分析:一件件血淋淋的事实告诉我们,男女感情问题成为威胁海外留学生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应该引起留学生及其家长们的高度重视。
留学生在国外,身处陌生孤独环境,很容易寄托感情,产生“共患难”的同伴情结。在这种情况下,倘若任何一方发生感情天平倾斜均可能会引发对方不同程度的心态失衡,最终导致不可收拾的后果。
其实这种冲突多为心理因素造成的,如果发生此类事件的留学生有很强的自制力,渡过感情难关应该不是难事。 2、漠视规则 2003年9月30日,在维多利亚州西部的高速公路上发生了一起车祸,司机安然无恙,但坐在汽车后座的一名中国学生却由于未系安全带而被抛出车外,当场死亡。
2004年3月7日,在昆士兰大学入学不到20天的中国女学生沈芸晚餐后外出散步,途经圣路西亚大街时由于匆忙横穿马路而被车撞,导致脑死亡。没过多久,在墨尔本读书的一个中国学生刚买了车,载着朋友们一起兴高采烈地出游,却由于忽视了车辆左行的交通规则,误驶入了右车道与一辆大货车相撞,酿成了一死三重伤的惨痛交通事故。
2004年8月中旬,一名广东籍留学生黄计全在马格德堡市郊一湖中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在他遇难的湖岸旁,赫然竖立着一块禁止游泳的警示牌。
警方在调查报告中称,黄游泳属违规行为,应负主要责任。这是几起典型的因受害人缺乏安全意识而造成的事故。
这些留学生刚入学不久,就给自己和父母留下终生的遗憾。同学们怀着美好的愿望出国留学、深造,却没想到因一时疏忽而失去了生命。
专家分析:这几起事故都是因为受害人缺乏安全意识和漠视法规而造成的。闯红灯、不按交通标志行路,都是漠视自己生命的危险行为。
外国的法规责任划分很明确,如德国交通法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一切责任都由违规方承担。例如行人在红灯的情况下过马路被车撞伤甚至身亡,该行人不仅要独自承受巨大的人身痛苦,还要弥补对方车辆因撞击造成的损失。
加强留学期间的安全意识,就要了解和熟悉留学国的法律法规,尤其是交通法规。 3、心理因素 由于承受力差,由心理问题引发的事件也在不断增多,2004年10月10日,中国留学生张林在宿舍内非正常死亡。
当地警察局经多方调查并进行尸检,确认其系自杀身亡。据了解,张林平时就性格孤僻,很少与人交往。
事发之前他没能通过语言考试,很可能就是导致他自杀的直接原因。2005年8月31日,美国印第安纳州拉斐特市警方宣布,美国拉斐特警察局接到伊利诺伊州罗斯蒙特警察局通知,在伊利诺伊州的芝加哥欧黑尔机场附近一个停车场内,发现一辆被丢弃的汽车,其中有一具被肢解的男尸。
通过技术手段认定,该遗体属于普度大学28岁的中国上海留学生何雷。最大疑凶却是同在一所大学就读的妻子陈丹蕾,其原因是由于二人婚姻已经发生严重问题,故使她萌生此念。
专家分析:如今,留学新生代中独生子女所占比重越来越大,这一群体表现出的一大特征是社会经验不足,自理能力不强,很难承受挫折与失败带来的压力。很多中国留学生尤其是小留学生初到国外,受到语言、生活习惯等方面的限制,很难交到朋友进入不了当地的生活圈子,无法为自己营造一个有保护作用的社交圈。
他们长期以自我为中心,难以客观地认清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在与他人的交往中,往往表现得过于敏感或处理不当。作为留学生,在远离国内的亲人、朋友及一切社会关系的新环境中,一切都要独自面对,加上工作、学习、生活压力巨大,对于心理成熟的人来说都是一种挑战,更不要说那些心理不健全的学生了。
在多种压力下,人的思想很容易产生扭曲,一旦最后的心理防线崩溃,就会做出伤害自己及他人的行为。 4、炫耀露富 前一段时间,新西兰曾有一名中国留学生被三名中国朋友绑架,并要他支付10万美元赎金,还被逼写下借条,才获释放。
原因是这名学生在同学面前常常是出手大方,被人误认为家中非常有钱。 其实近两年内,学生中被抢劫时有发生,被抢劫手机、钱包是家常便饭,被骗、被打十分普遍,特别是在南非约翰内斯堡、德班、比勒陀利亚等城市发案率很高。
原因如下:一、社会犯罪率居高不下。据《比勒陀利亚新闻》最近报道,仅一年时间,在比勒陀利亚这个100多万人口。
交通安全关乎生命,生命没有彩排。全世界过6分钟就有一人死于车祸,全世界每一分钟就有人伤于车祸,全世界死于车祸比世界大战死的还要多,而我国交通死亡事故是全世界第一,每天,都会有人命丧于那无情的飞奔车轮底下,成为交通安全路上又一个警示灯。车祸,让许许多多温暖的家庭支离破碎,让幸福在车祸中断送。一个个鲜活的生命在车祸中转瞬即逝,许许多多肇事司机在一失足间铸就了千古恨。触目惊心的数字,成千上万的亲人就在车祸的转眼间中沉浸在悲痛之中。
当因超速超载而引出的惨重的车祸;当想象他们丧失亲人时那悲痛欲绝的情景,谁还会不真真切切的感受到生命的可贵无处不在?违法超载(员),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和一时的方便便漠视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超速行驶无视法律法规的要求结果酿成了大祸,酒后驾车,害人又害己,“杯中一滴酒,亲人两行泪”,连无辜的小学生都不能幸免遇难;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安全知识匮乏,无证驾车、违法超车会车、疲劳驾驶、操作不当、肇事逃逸等等交通违法行为导致的接二连三的交通事故一个个向我们涌来,一张张团圆的景象灰飞烟灭。
在血的教训的照映下,生命如此地脆弱,如此地不堪一击。多一份小心,多一份关心,就会少一份灾难,少一份失望。珍惜生命,从我做起,为不再让亲友生离死别的场面再一次出现,不让交通事故无情地吞噬我们无辜的生命。我一定严格遵守各项交通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法律,时刻以清醒的头脑掌握好手中的方向盘,控制好脚下飞旋的车轮,守好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道防线,不开霸王车、不违规超车会车、不无证驾驶、不疲劳驾驶、不酒后驾驶,不超载、超速,避免心存侥幸而给自己和他人留下终生的痛苦和遗憾。
毕竟,命大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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