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rybf716安全生产应知应会60条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安委会编制2016年10月安全生产应知应会60条一、安全生产名词解释1.红线意识: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2.五落实、五到位:“五落实”: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五到位”: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3.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4.三个责任: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监管责任。5.五同规定:同部署、同安排、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6.三同时: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常说的“三同时”,还包括环境保护“三同时”和职业健康“三同时”。
11.21.2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36.50.201655。.。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进行了介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重要法律法规知识以及相关部门规章知识进行了介绍,还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这两个重要文件进行了介绍。
通过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可以更好地建立稳定持久的长效工作机制,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使安全生产有可靠的法律保障。
1.(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四)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2. (一)工作场所方面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二)生产设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特殊的作业场所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 职业性有害因素种类繁多,随科学技术、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工艺技
术的更新而改变。根据其性质,大体上分为四类:
1.物理性有害因素,包括异常气象条件、噪声、振动、非电离辐射、电离辐射。
2.化学性有害因素,包括毒物和粉尘。
3.生物性有害因素,包括生物源性应变源、细菌、病毒等。
4.不良生理心理性因素,包括人体工程问题、工作过度紧张、职业性心理紧张等。
4. 1)查领导,看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2)查思想,看消防安
全工作的行动;(3)查组织,看消防活动情况和发挥的作用;(4)查制度,看
消防安全制度是否落到实处;(5)查火源,看用火、用电是否符合要求;(6)
查物资,看储存的数量、环境是否恰当;(7)查建筑,看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
求;(8)查隐患,看是否进行了整改或已采取有效安全措施;(9)查消防设
施,看设备是否齐全,装备是否完好;(10)查火灾事故,看是否作出了处理或
处理是否妥当。
5.(1)对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提出了法定要求;(2)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
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
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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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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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的内容也相关: 251、施工组织措施应包括哪些安全内容? 答:(1)施工前做好图纸资料消化工作和技术交底;(2)进行脚手架、安全网架设计;(3)制定主体交叉作业隔离防护措施;(4)现场电气设计及防触电措施;(5)防雷措施、防火、防爆、防尘、防毒措施;(6)季节性施工的安全措施。 252、安全评价工作的目的是什么? 答:安全评价工作的目的是从防止电业生产特大、重大、恶性和频发性事故出发,对设备系统、劳动安全、作业环境和生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危险因素进行辩论,摸清安全基础的底数。
253、安全帽有哪六种基本性能? 答:(1)冲击性能;(2)耐穿透性能;(3)耐低温性能;(4)耐燃烧性能;(5)电绝缘性能;(6)侧向钢性。 254、安全工作中的四个第一是什么? 答:各行工作中安全工作第一;安全工作中人身安全第一;各项安全措施中安全思想第一;在安全思想教育中自我保护意识第一。
255、班组安全管理的一个活动、两个交底、三个坚持是什么? 答: 一个活动是:班组长在每天上班前,结合当天工作任务进行安全教育活动。 两个交底是:在检修或施工开工前,工作负责人向全体工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
三个坚持是:坚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坚持每项工作都要明确安全负责人;坚持安全器具的定期试验。 256、安全工作"四个一样"的内容是什么? 答:领导在场与不在场一样;晚上和白天一样;简单工作与复杂工作一样;不是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负责人一样。
257、什么是安全六个一工程活动? 答:即在企业对每一个职工开展"查一个事故隐患、提一条安全建议、背诵一条安全规程、讲一件事故教训、当一周安全监督员、献一元安措经费"的活动。 258、对担任高处作业的人员身体状况有哪些规定? 答:担任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准参加高处作业,凡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
259、对工作票填写有哪些要求? 答:(1)工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两份;(2)许可进行工作的事项(包括工作编号、工作任务、许可时间和完工时间);(3)工作票不准进行任意涂改;(4)工作票必须由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亲自办理,其他人不能代签代办。 260、为什么要经常性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答:开展防火检查之所以不是一劳永逸的事,这是由于:(1)任何一个单位的生产、生活设施以及生产、经营、科研等任务,总是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之中,采取的防火措施,也是随之而变;(2)不同的季节、气候对防火安全有着不同的要求;(3)人们对防火安全工作的认识,也往往随着工作环境、工艺设备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
所以要经常性地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261、悬挂标示牌有什么作用? 答:悬挂标示牌可以提醒有关人员引起注意,向正确方面引导,不发生错误或及时纠正不正确的行为。
262、例行工作中,班前会和班后会的内容是什么? 答: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作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 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263、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七种事故有哪些? 答:①人身死亡;②大面积停电;③大电网瓦解;④电厂垮坝;⑤主设备严重损坏;⑥严重火灾;⑦核泄漏。 264、三级安全网是指的哪些人员? 答: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
265.什么是安全生产? 答:安全生产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设备安全、产品安全和交通运输安全等。 266.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报告应包括:事故经过、基本事实、原因分析、结论意见、责任分析、处理意见、预防措施。
267.生产经营单位哪些行为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答:(1)生产、经营、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2)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3)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268.从业人员面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权利? 答:(1)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2)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269、安全工作反"三违"其内容是什么? 答:1)违章指挥;2)违章作业;3)违反劳动纪律 270、使用多长时间的绝缘杆须进行耐压实验,实验合格后方可再使用? 答:使用一年的绝缘杆需进行耐压实验,实验合格后方可再使用。 。
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很多种类型,具体如下: 《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水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节约能源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的法制化管理,指导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同时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保证企业效益的实现和国家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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