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资料1、烟花爆竹生产中对作业人员有什么安全要求? 对新进厂和变换工种的工人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才能上岗生产。
严禁穿戴硬底、钉底鞋和不防静电积累、易燃的纤衣物,不准带有钢铁制品的钮扣、发夹、刀剪、锁链等进入危险生产区。从事粉尘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保健检查,患职业禁忌症者,不准安排从事有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和残疾人员人事制药配料、筑压药工序的作业。
不得安排未满16周岁的人员从事任何生产。严禁酒后上班。
作业时不许离岗串岗,不得穿载有药尘的工作服进入其他工房。2、烟花爆竹生产中应配备哪些安全防护用品? 工厂应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并执行检查和使用制度。
从事制药、装药、筑药等高粉尘工序的操作员其防护用品应具备下列条件:(GB2626—81)的要求;穿戴紧口长袖长裤工作服、拖帽、布袜,尽量减少身体的祼露部分,衣着简单易脱;防护用品必须由防静电材质制成;用于配制氯酸盐等危险药物的专用工作服,不能在从事其他作用时穿用。3、为什么在烟花爆竹生产中不能使用普通的塑料或橡胶工具? 普通的塑料和橡胶受到摩擦时容易积累静电,当这些静电的电压积累到一定程时就容易击穿空气向另一物体放电,并产生放电火花。
烟花爆竹药物受到静电火药刺激就容易燃烧或爆炸。在生产中,很多企业喜欢使用塑料和橡胶工具。
塑料和橡胶经摩擦都容易产生静电,而塑料和橡胶的导电性能很差,产生的静电易积累起来,形成很高的静电电压,也就极易产生放电火花。例如,有的技术人员配药物时喜欢在塑料布上和药,这是很危险的,塑料布在和药时经摩擦会产生很高的静电电压,随时有可能放电而引燃药物。
一般可在牛皮纸上和药,因为牛皮纸不易产生静电积累。所以塑料和橡胶都不能用做烟花爆竹的生产工具。
不过,经过特殊加工制作出来的导电塑料和导电橡胶具有导电性,不易积累静电,可用做工具。如在筑药台上可垫上导电橡胶,以减轻对药物的撞击力;用导电塑料制成亮子框,以便亮子的储存等等。
4、为什么烟花爆竹企业的职工不能穿化纤衣服上班? 因为人体也是很容易积累静电的,特别是当穿着化纤衣服时,人体不停地活动就会与衣服不停地摩擦,从而产生非常高的静电积累,带着高静电电压的人体与烟花爆竹药物接触时就很容易产生放电火花而引起事故。另外,化纤衣服遇火极易燃烧,并黏附在人体皮肤上而造成较大伤害,所以要禁止职工穿化纤衣服上班。
1、烟花爆竹药物制造中的原料准备阶段应怎样注意? 用于制造烟花爆竹药物的原材料,必须符合有关烟火药原料质量标准并具有产品合格证,进厂后经过化验和工艺鉴定后,方可使用。在备料和使用过程中不得混入对药物增加敏感度的物质。
在烟花爆竹药物中若混入了下列物质,将会增加药物的敏感度,在生产中要特别地注意: (1)氯酸钾、纯镁粉等禁用(或部分禁用)的原材料; (2)砂子、铁渣等硬颗粒; (3)水分; (4)酸性物质。 另外要注意,出厂期超过一年的原材料,必须重做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有的原材料放置时间过长,就会变质,现形配制成烟花爆竹药物时就会影响其质量有的甚至会影响其安全性能。如未密封的铝粉经长时间放置会大量氧化变成氧化铝,从而大大降低其使用性能;硫磺粉长期放置也会氧化成氧化硫,氧化硫遇水后即变成酸,配制成烟花爆竹药物时会增加药物的敏感程度。
2、烟花爆竹药物在制造过程中的粉碎、筛选时应怎样注意安全? 粉碎应在单独工房进行,粉碎前后应筛选掉机械杂质,筛选时不得使用铁质等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也不得使用尼纶、塑料等易产生静电的工具。可使用木质、铜质、铝质等工具。
粉碎易燃易爆物料时,必须在有安全防护墙的隔离保护下进行。黑火药所用原料一般可采用单料粉碎,但应尽量把木炭和硫磺两种原料混合粉碎,这样既能使药物混合均匀,又比较安全。
烟火药所用的原材料只能分机单独进行粉碎敏感度高的物料应专机粉碎机械粉碎物料时,应注意下述事项: (1)粉碎前对设备进行检查,并认真清扫粉尘; (2)必须远距离操作,人员未离开机房时,严禁开机; (3)进出料时,必须停机断电; (4)添料和出料时,应停机10分钟,散热后进行; (5)注意通风散热防止空中的粉尘浓度超标。 用湿法粉碎时,严禁物料泡沫外溢。
粉碎的物料包装后,应立即贴上品名和标签。3、烟花爆竹药物制造中的配制与混合过程应怎样注意安全? 烟火药各成分的干法混合,宜采用木转鼓、纸转鼓或导电橡胶转鼓等设备。
手工混合应在单独工房内进行,采用导电橡胶工作台或木质工作台,操作工具用铜网筛和有韧性、抗力强度大的纸张,严禁在物料库和其他操作工房进行配料。黑火药在进行多元球磨混合时,应在单独工房内进行,远距离操作,并有防爆设施。
含苞欲放氯酸盐等高感度药剂的配制必须有专用工房和使用专用工具,应有防护设施其工房工具如需改作他用时,应重新清洗耳恭听干净,方可使用。湿法配制含铝或铝镁砂合金粉等烟火药。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深深深蓝520 2019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试卷姓名:单位:得分:一、单项选择题(共十题、每题2分)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自()起施行。
A.2006年1月21日B.2006年1月11日C.2013年12月1日D.2013年12月10日2、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A.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B.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C.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D.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3、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
A.生产许可证 B.经营许可证 C.运输许可证 D.批发许可证4、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依法终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其经营许可证。A.暂扣 B.注销 C.撤销 D.收回5、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A.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B.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C.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D.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6、()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77。
烟花爆竹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培训的任务、目的
2、培训的组织者
3、培训的师资力量
4、培训的资金来源
5、培训的对象、层次和形式
6、培训的内容
7、培训的效果和不合格的补考
8、培训的记录
9、培训的督察
9、培训和再培训的周期
10、培训的总结和奖惩
11、培训档案的保管
(一)烟花爆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感度及影响因素
从生产状况来看,烟花爆竹的敏感度主要有热感度和机械感度两个方面,是生产技术管理的核心内容。
(二)烟花爆竹、烟火药安全生产的安全措施
1.烟火药制造过程中的防火防爆措施
2.烟花爆竹生产过程中的防火防爆措施主要包括
(1)领药时要按照“少量、多次、勤运走”的原则限量领药。
(2)装、筑药应在单独工房操作。装、筑不含高感度烟火药时,每间工房定员2人;装、筑高感度烟火药时,每间工房定员1人。半成品、成品要及时转运,工作台应靠近出口窗口。装、筑药工具应采用木、铜、铝制品或不产生火花的材质制品,严禁使用铁质工具。工作台上等冲击部位必须垫上接地导电橡胶板。
(3)钻孔与切割有药半成品时,应在专用工房内进行,每间工房定员2人,人均使用工房面积不得少于3.5㎡,严禁使用不合格工具和长时间使用同一件工具。
(4)贴筒标和封口时,操作间主通道宽度不得小于l.2 m,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5㎡,半成品停滞量的总药量,人均不得超过装、筑药工序限量的2倍。
(5)手工生产硫酸盐引火线时,应在单独工房内进行,每间工房定员2人,人均使用工房面积不得少于3.5㎡,每人每次限量领药1 kg;机器生产硝酸盐引火线时,每间工房不得超过两台机组,工房内药物停滞量不得超过2.5 kg;生产氯酸盐引火线时,无论手工或机器生产,都限于单独工房、单机、单人操作,药物限量0.5 kg.
(6)干燥烟火爆竹时,一般采用日光、热风散热器、蒸气干燥,或用红外线、远红外线烘烤,严禁使用明火。
(三)烟花爆竹工厂的布局和建筑安全要求
1.工厂布局
2.工厂平面布置
3.工艺布置
4.工厂安全距离的定义及安全距离的确定
5.生产烟花爆竹建筑物的安全要求
(四)烟花爆竹工厂电气安全要求
1.电气设备防爆
2.防雷电措施
3.防静电措施
4.通讯
抓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进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完善安全防护屏障、防雷防火防静电等重要安全设施,及时消除各类隐患。严禁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严禁以承包、转包、出租、出借和拍卖等形式非法转让经营许可证。零售经营单位不得从事烟花爆竹批发活动,不得跨门、占道经营。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未经许可不得在经营门市部存放实物。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指导和自律作用,引导烟花爆竹行业健康、安全发展。
(二)加强烟花爆竹储存管理。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分类专库限量储存烟花爆竹,专人专职负责看守,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在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经营点以外场所储存烟花爆竹,严禁超量储存烟花爆竹。
(三)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参加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协调机制,分析、通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解决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事项,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的特点和规律,组织开展安全监督检查、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安监、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要对元旦、春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高峰期安全监管工作作出部署,制定方案,加强检查力度,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公安部门要督促落实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禁放标志的设置,交通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配送车辆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完善警示标志。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春节长假期间执法工作机制,防止因假期执法检查松懈而出现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反弹。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流向管理信息录入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托信息系统提高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加强烟花爆竹的销毁、处置工作。对罚没、弃置、超过有效期的烟花爆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封存,及时告知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在90日内组织销毁、处置,销毁、处置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五)严肃查处各类烟花爆竹事故。凡发生人员伤亡、社会影响较大责任事故以及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一律停业整顿并依法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十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第七条 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八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十一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第十二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十三条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第十五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十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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