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主应该是矿山的安全培训,一般包括有:
安全知识培训
矿山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注意事项的安全讲解,员工生产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知识讲解;
安全技能培训
员工技能的规范化,员工安全技能的了解和掌握,员工正确的生产操作以及生产加工期间的安全操作和注意事项。
安全应急培训
员工安全应急技能的了解和掌握,实现突发事件中员工自救和互救的能力;
安全意识提高
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树立正确的安全态度,转变员工思维;
安全职责认识
促使员工认识到自我的安全职责,严格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完善优化安全制度。
矿山安全
矿山是开采矿石或生产矿物原料的场所,矿山开采属于高危险性行业,必须重视安全生产。矿山应制定相应的安全规章制度,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同时矿长即为安全第一责任人。
影响因素
(1)我国煤矿煤层赋存条件复杂,开采难度大,影响安全生产闪素多是造成事故频发的客观原因。我国现开采的大多是石炭二叠纪的煤层,瓦斯含量大,煤层透气系数低.地质构造复杂,易诱发煤与瓦斯突出现象。导致伤亡事故发生。
(2)安全法制不健伞,安全检杳缺乏科学性,煤矿自身监管力度不够。当前我国煤炭食业仍然沿袭传统的安全检查方法,一些安全监察员仅仅凭借经验及责任心到现场检查.缺乏可量化的监测方案。安监人员的权责混乱,没有实行规范化,煤矿职工的安全得不到保障。
(3)基础工作薄弱,安伞投入不足,安全技术装备落后。企业改制后,人员多、负债高、负担熏等是影响安全投入的重要原因,许多矿井特别是中小型矿井的安全设施达不到要求。
露天开采的安全技术规程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的露天开采、水力与挖掘船开采中的采掘、运输、排土、防排水与防火、电气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以及工业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的设计、建设和生产。 本标准不适用于饰面建筑材料露天矿山。
2 引用标准 GB 5748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 GB 12141 货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 GB 13349 大爆破安全规程 GB 14161 矿山安全标志 GB 16424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GBJ 70 矿山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A 53 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 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 术语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metal and nonmetal opencast mines 开采金属矿石、放射性矿石以及作为化工原料、建筑材料、辅助原料、耐火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煤炭除外)的露天矿山。 4 管理 4.1 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逐步实现安全管理科学化、标准化;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建设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4.2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对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各级职能机构对其职能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4.3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卫生机构和通风防尘专业队伍或专职安全人员。 4.4 矿长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和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和通风、防尘专业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知识作矿山实际工作经验。 4.5 矿山企业应对职工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和安全法规知识,进行技术和业务培训。
职工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对所有干部和工人,每年至少接受不少于20h的安全教育,每三年至少考核一次。
新工人必须进行不少于40h的矿、坑口(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及格后,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和培训。
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下矿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 矿山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室。
4.6 特种作业人员,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的作业人员,都必须经过专门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或执照后,方准上岗。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7 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严加管理。 4.8 露天矿开采,应具有矿山测量和地质编录文件、各种实测图以及按国家规定程序、权限批准的开采设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设计,必须对矿山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初步设计必须有安全卫生专篇,并应贯穿于各专业设计中。
4.9 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和规划,并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该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4.10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岗位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值班制和交接班制。 4.11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活动日制度,认真执行安全大检查制度。
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对其所属矿山每年应至少检查一次,矿每季至少检查一次,坑口(车间)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检查时,应有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参加。
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限期解决。 4.12 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向职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职工必须按规定穿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与用具。
4.13 矿山企业应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每年应对职工进行自救互救训练。 4.14 矿山企业发生伤亡或其他重大事故时,矿长或其代理人必须立即到现场指挥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对伤亡事故,必须按规定如实上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5 基本规定 5.1 矿山所有安全、防尘、排水设备和设施及所有机电设备的保护装置,未经主管科(处或室)许可,不得任意拆除。 5.2 设计规定保留的矿(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开采或破坏。
5.3 采剥和排土作业,不得给深部开采或邻近矿山造成水害。 露天矿山,尤其是深凹露天矿山,必须设置专用的防洪、排洪设施。
5.4 靠近矿山铁路修筑建构筑物,跨越矿山铁路、横穿路基或桥涵架设电线和管道等以及临时在矿山铁路附近施工,都必须事先征得矿山运输和安全部门同意,并制定施工安全措施。 5.5 在矿山铁路或道路两则堆放物品时,应堆放稳固,且堆放物的边缘与铁路建筑接近限界的距离,不得小于0.75m;与道路路面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1m(如道路有侧沟时,其与侧沟外侧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5.6 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
一、工作帮和非工作帮的边坡角、台阶高度、平台宽度及台阶坡面角应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影响边坡的滑体采取了有效的措施。
二、采矿方法和开采顺序合理,并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
三、采矿、铲装、运输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和信号装置齐全。
四、爆破安全距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采场避炮设施安全可靠。
五、有防排水、防尘供水系统,各产尘点防尘措施及装备安装齐全、可靠。
六、供电、照明、通讯系统及避雷装置安全可靠。
七、按规定选择电气设备、仪器仪表,其安装和保护装里符合要求并安全可靠。
八、尾矿和排土场的设置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
九、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护组织,配备救护器材,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对开采中产生的噪声、振动、有毒有害物质等有预防安全措施。
十一、水文、地质及有关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
十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置安全管理人员,对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教育、培训与考核。
矿石的安全培训,题主应该说的是矿山的安全培训才是,一般说来矿山的安全培训包括有:1.安全知识培训矿山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注意事项的安全讲解,员工生产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知识讲解;2.安全技能培训员工技能的规范化,员工安全技能的了解和掌握,员工正确的生产操作以及生产加工期间的安全操作和注意事项。
3.安全应急培训员工安全应急技能的了解和掌握,实现突发事件中员工自救和互救的能力;4.安全意识提高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树立正确的安全态度,转变员工思维;5.安全职责认识促使员工认识到自我的安全职责,严格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完善优化安全制度;。
关于中小型采石场安全开采的对策及意义 摘要:归纳总结了我国采石场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完善中小型采石场安全开采的对策及意义。讲述了安全开采对我国采石场的重要性,进一步发展建材行业。
1、引言 随着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加快,许多重点项目不断开工建设,给建材行业特别是中小采石场的发展带来机遇。同时,安全生产工作也出现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隐患显现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中小型采石场的特点:小型采石场分布广,几乎在全国的各个乡镇都有;现场的作业人员大部分来自农村,安全知识及能力相对缺乏;作业设备大部分是从矿山淘汰下来的,空气压缩机从未检测检验过;没有相应的开采技术资料;事故高发地;干式凿眼作业;存在不同程度的掏采作业;凿眼、放炮、危岩处理作业都属于高危作业;爆破器材的管理相当不规范;职工安全意识较差,存在侥幸心理;选址不当,在国道、高压线、民房等附近从事爆破作业;剥离的表土随意堆放,极易引起泥石流。 小型采石场存在的主要危险及有害因素有:坍塌、滑坡、物体打击、高处坠落、爆破、运输事故、机电设备事故、粉尘、泥石流等。
2、中小型采石场存在的主要向题 2.1对采石场场址、矿床缺乏科学论证和规划 城镇建设工程中,需要大量的砂石材料,一些拥有建材资源的村委会或村民组便大量建立采石场,发包给个人经营。然而,在建立采石场的过程中,相当一部分村和村民组,不按科学办事,对采石场的场址和矿床矿体结构从未组织勘察,对其资源储备、地质安全、开采年限等从未进行论证和规划,仓促上马、盲目开采。
有的采石场开在70}80m高的山根下,不按标准分阶段开采,从而形成岩石开采顺坡和掏漏有的将同一开采面的采石场允许多家开采,与此同时,采石场未经批准私下过户交易,给安全生产造成严重隐患。 2.2经营者素质不高,缺乏专业技术人才 在现有中小采石场中,均为私营或个体经营,这些采石场规模差异大,日产几十到几百m3砂石不等,开采方式既有人工开采,也有半机械化开采。
由于相当一部分经营者素质不高,所聘用的从业人员中基本上没有工程技术人员或经过专门培训的专业人员,绝大多数工人是不具备基本的应知应会和操作技能的农民,这些农民工文化水平低,且流动性大,业主无能力对其开展培训。在开采中,业主不是凭技术规范而是凭所谓的经验在指挥作业,违法违规经营和生产,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很差,视工人生命为儿戏,要钱不要命。
2.3投人严重不足,违规操作 采石场业主为降低开采成本,不进行必要的投人,大量使用人工从事较为原始的开采,工艺和设备简陋。所有采石场均未按照安全生产“三同时”的规定建设,不分阶段自上而下进行开采,违反操作规程用台式钻机横向或由下向上钻孔;爆破工违规施爆,掏洞爆破或炸出“伞檐”。
有个别业主在顺坡岩石底部掏采,巨大伞檐和岩石板悬在空中,大的有上百立方米,对下面操作工人大有“泰山压顶”之势,雨后和多晴天气极易造成坍塌和滑落,同类事故连续发生。 2.4对采石场的投资规模未加以限制 一证多家开采或一个开采面多证开采的小采石场大量存在。
小采石场业主往往投资十几万元,雇佣十余个人围绕着两台粉碎机进行开采加工,根本无法达到规模和规范开采各采石场的界限。由于是动态的无法控制,相互干扰,造成纠纷难于解决,左邻右舍开采的不同步,形成安全隐患。
2.5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 按照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安全生产执法主体为县级以上政府及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只能从事一般检查工作,无法对采石场和其他乡镇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查处。 由于采石场点多面广,县(区)级部门受到人员、设备和体制上的制约,难以实施经常的、有效的监督管理,乡镇政府无法进行查处,造成采石场安全生产监管上的漏洞。
3、完善中小型采石场安全生产的对策 采石场的规范化安全开采不但是实现矿产资源开发综合利用,实现经济合理开采和实现采石场安全生产的重要前提,而且是保障生产经营者利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的重要基础。因此,倍加受到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和采石场业主的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
因此,应积极推进采石场开采的规范化。 3.1统一规划,科学布点,合理开采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勘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脚等法规规定,对拟建采石场的资源储备、矿址选择、矿区范围、地质安全条件和开采年限等进行严格的勘察论证。
通过深化矿山专项整治工作的契机,由政府召集相关部门,依照市场对石料的需求、矿产资源合理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状况等要素,进行统一规划,科学布点,合理开采。淘汰规模小、浪费资源、布局不合理、破坏环境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石场,促进能合理利用资源,规模较大、安全生产条件较好的石场上规模、上档次。
3.2整合企业,规模开采 针对同一开采面多家业主开采和同一开采证多家业主开采现象,按开采面将小的采石场按照资本、资源等生产要素进行整合,企业按其选择的殷份或合伙方式进行整合,使之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关于安全教育培训要求与计划的相关内容由金鹏矿山机械为您整理相关的内容: 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要求,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按照“统筹组织、分层次、分系统、大规模、大力度”安全培训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培训工作抓出成效。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工作,为铁矿的安全生产提供有力保障,特制定本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如下:(一)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目的(1)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生产”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以提高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素质为目标;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为目的。(2)培训目的 通过各类安全培训。
进一步促进莹石矿全体干部职工切实提高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安全理念,熟悉、了解《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人本思想,杜绝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并熟悉掌握安全生产操作技能,为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提供有力保障。(二)安全教育培训对象 莹石矿全体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和现场作业人员(包括新入场和转岗人员)(三)安全培训的重要内容(1)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基本常识,(2)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3)安全生产监管及行政执法,(4)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的基本程序,(5)在岗人员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危险源和隐患辨识,(6)个人防险、避灾、自救方法;事故现场紧急疏散和应急处置,(7)安全设施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治等,(8)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9)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案例,(四)安全教育培训学时要求(1)合理安排时间,作业现场管理人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2学时的安全教育和安全规范的学习。
(2)职工每年接受进场的上岗安全三级教育、“安全活动日”教育、节假日和季节性变化及阶段性等安全教育,不少于24学时。(五)内容安全教育培训(5.1)作业现场管理人员(5.1.1)根据要求每年必须参加开工前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章和规程;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生产安全检查标准;安全生产发展新动向;潜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安全生产意识教育;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通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基础知识;安全生产新技术、新知识等。
(5.1.2)安全教育培训方法:内部强化培训,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5.1.3)培训地点:矿山会议室。
(5.1.4)安全教育培训目的: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搞好安全生产。(5.2)从事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包括:电工、焊工、司炉工、挖掘机司机、装载机司机等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安全知识与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过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领取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5.2.1)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基本常识;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技能培训;潜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安全生产意识教育。(5.2.2)培训方法:内部强化培训。
(5.2.3)培训时间:作业现场施工前。(5.2.4)培训地点:各生产车间会议室(5.2.5)培训目的:强化安全生产和保护他人意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搞好安全生产。
(5.3)进场作业人员 为保证进场作业人员安全、健康,进场作业人员都必须进行厂部、车间、班组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5.3.1)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基本常识;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技能培训;工作环境潜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安全生产意识教育。
(5.3.2)培训方法:内部强化培训。(5.3.3)培训时间: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方可上岗。
(5.3.4)培训地点:车间会议室(5.3.5)安全教育平培训目的:强化安全生产和保护他人意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搞好安全生产。(六)安全教育的方法(6.1)三级安全教育 对现场工作人员实行厂部、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6.2)经常性安全教育 生产过程中采取安全日、安全周、安全月、百日无事故活动,举办安全生产学习班等形式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七)安全教育的实施(7.1)作业现场的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经常性安全教育、职工健康教育)由主抓生产的副矿长、安全员、安保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7.2)车间主任、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班组长的安全培训,由铁矿主管安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7.3)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不合格的职工,任何单位不得安排从事本岗位工作。
(八)教育培训实施措施(8.1)建立培训、考核与与使用相结合的制度:凡上级行政机关要求持证上岗的岗位,未经培训合格不准上岗;对企业提供培训机会未按要求接受培训的员工,按铁矿有关培训管理规定进行处罚,逐步形成人才考核、培养使用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不断修定和完善员工培训管理规定,加强员工培训工作的监控力度,保证按矿山所需落实各项培训工作。
1、煤矿安全规程(2009word版),下载地址: 第一编 总则。
3第二编 井工部分。 4第一章 开 采。
4第一节 一般规定。 4第二节 井巷掘进和支护。
5第三节 回采和顶板控制。 8第四节 采掘机械。
11第五节 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 12第六节 冲击地压煤层开采。
12第七节 井巷维修和报废。 13第八节 防止坠落。
14第二章 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14第一节 通 风。
14第二节 瓦斯防治。 18第三节 粉尘防治。
21第三章 通风安全监控。 22第一节一般规定。
22第二节 安装、使用和维护。 22第三节 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22第四章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24第一节一般规定。
24第二节 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25第三节 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26第四节 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27第五节 安全防护措施。
27第五章 防灭火。 28第一节一般规定。
28第二节 井下火灾防治。 29第三节 井下火区管理。
31第六章 防治水。 32第一节一般规定。
32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 32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
32第四节 井下排水。 34第五节 探放水。
34第八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41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41第二节 立井提升。 45第三节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47第四节 提升装置。 51第五节 空气压缩机。
54第九章 电 气。 54第一节一般规定。
54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 56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碉室。
56第四节 井下电缆。 57第五节 照明、通信和信号。
58第六节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59第七节 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60第十章 煤矿救护。 60第一节一般规定。
60第二节 救护指战员。 61第三节 救护装备与设施。
61第四节 抢救指挥。 62第五节 灾变处理。
63第三编 露天部分。 65第一章一般规定。
65第二章 采 剥。 65第一节台 阶。
65第二节 穿 孔。 65第三节 爆 破。
66第四节 采 装。 68第三章 运 输。
69第一节铁路运输。 69第二节 汽车运输。
72第三节 带式输送机运输。 73第四章 排 土。
73第五章 滑坡防治。 74第六章 防治水和防灭火。
75第一节防治水。 75第二节 防灭火。
75第七章 电气。 75第一节一般规定。
75第二节 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76第三节 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76第四节 电力牵引。 77第五节 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78第六节 照明、通信和信号。 79第七节 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79第八章 设备检修。 81第四编 职业危害。
81第一章 管理和监测。 81第二章 健康监护。
82附录一:本规程主要名词解释。 83附录二:本规程使用的计量单位及数学符号说明 87 2、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井工部分,下载地址: 《煤矿安全规程》修改版,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方便煤矿企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深入学习和宣传贯彻《规程》,我们组织了有关方面的专家编写了本书,分《井工部分》和《露天部分》,对《规程》逐条逐款一一解读,并附有相应的事故案例分析,内容丰富,实用性强。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这条规定是为增强矿山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矿山职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减少矿山事故的发生而向矿山企业提出的法律要求。 目前,矿山企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形式主要有:①组织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班;②班前班后交待安全注意事项,讲评安全生产情况;③施工和检修前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④各级负责人员和安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安全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⑤组织安全技术知识讲座、竞赛;⑤召开事故分析会,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教训等,进行实例教育;①组织安全技术交流,安全生产先进展览,张贴宣传画、标语,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广播、电影、录相等方式进行安全教育;③安全技术部门召开安全例会、专题会、表彰会、座谈会或采用安全信息、简报通报等形式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达到教育的目的。
对一般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阶段是人矿时专门的安全教育和日常的安全教育。人矿时专门的安全教育评是目前普遍采用的三级安全教育。
它包括: ①太矿教育。对新人矿的工人或调工作的工人以及在矿实习的人员在分配到具体工作岗位前,必须接受初步的安全教育。
教育内容主要有:矿山安全生产的方针和基本法规;矿山安全的特殊性;本矿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矿由特殊危险地点介绍;一般人矿安全须知和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一般的安全知识等。 ②车间、坑口、区队教育。
新工人或调动工作的工人在接受完人矿教育后,分配到车间、坑口、区队时所接受的教育:主要内容包括:本车间(坑口、区队)安全生产情况;劳动纪律和生产规则;必须遵守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注意事项;车间(坑口、区队)的危险区域、尘毒危害情况等。 ③岗位教育。
指新工人或调动工作的工人到达岗位开始工作前,在班组所接受的安全教育。主要内容有:班组安全生产概况;工作性能和职责范围;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方法;各种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工作地点可能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和事故的预防及控制方法;发生事故时的安全撤退路线和紧急救灾措施;个体防护用具的使用方法等。
在教育时间上,新入矿的井下工人(包括合同工、轮换工等),接受教育时间~般不少于二个月(包括井下参观、现场实习);学习与实习人员接受教育时间不少于3~5天。各阶段教育结束后都要进行考试。
考试不合格者,可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合格者,才允许进入下一程序。凡没有进行入矿教育或考试不合格的新职工,不得分配到车间(坑口、区队)或班组工作。
依据矿山安全法第26条以及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矿山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如果矿山生产采用了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企业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具体来说,应按照以下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1) 新进矿山的井下作业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然后经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2) 新进露天矿的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3) 对调换工种和采用新工艺作业的人员,必须重新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4) 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小时。 矿山企业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 矿山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矿山职工的权利与义务;(2) 矿山安全规程以及矿山企业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3) 与矿山职工本职工作有关的安全知识;(4) 各种矿山安全事故征兆的识别、发生紧急危险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和撤退路线;(5) 自救装备的使用和有关急救方面的知识;(6) 有关矿山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期间,矿山企业应当支付工资。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当记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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