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企业管理培训网→音像教材→管理图书 《商场超市安全保卫工作规范化实用手册》 ◆●本书简介: 第—篇商场超市安全保卫工作总论 第一章商场超市安全保卫工作概述 第一节商场超市安全保卫工作的性质和特点 第二节商场超市安全保卫工作的作用与任务 第三节商场超市安全保卫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第二章商场超市营业时的保卫 第一节开场时的保卫 第二节营业现场的保卫 第三章商场超市百营业时间保卫 第一节封场前的准备 第二节封场程序 第三节封场注意事项 第四节夜间值守 第四章商场超市停车场管理 第一节商场超市停车场保卫的特点 第二节露天停车场的保卫 第三节室内停车场的保卫 第四节停车场特殊情况艘 第五章商场超市商品失窃的防范与处置 第一节商品失窃的特点 第二节商品失窃的防范 第三节商品失窃的处置 第二篇商场超市安全保卫技术措施 第—章商场超市安全保卫措施 第一节守卫与巡逻 第二节治安联防 第三节保卫工作的目标管理 第二章商场超市安全保卫技术 第一节安全检查与安全检查技术 第二节安全防范技术 第三节安安全检查与警情处理 第三篇商场超市内部治安管理 第‘章内部治安管理概述 第一节内部治安管理的原则 第二节内部治安管理的措施 第二章内部公共场所与交通管理 第三章危险物品管理 第一节危险物品概述 第二节危险物品分类 第三节危险物品管理的措施与方法 第四章内部治安案件的查处 第五章门卫、临时工、合同工管理 第六章贵重财物与与印信管理 第七章集体户口与流动、暂住人口管理 第四篇商场超市内部犯罪预防 第一章内部犯罪预防工作概述 筅二章内部犯罪预防工作杨制与工作预案 第三章内部几类多发犯罪的预防 第四章金融犯罪预防 第五章犯罪现场保护 第五篇紧急情况临场处置 第一章紧急情况及其处置的依据与原则 第二章门卫勤务紧急的临场处置 第一节对私闯人员的临场处置 第二节对私闯车辆的临场处置 第三节对各类紧急事件的临场处置 第三章巡逻勤务紧急情况的临场处置 第一节对逃犯的临场处置 第二节对哄抢事件的临场处置 第三节对打架斗殴和流氓滋事的临场处置 第四节刈精神病人和醉酒者的I临场处置 第五节对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临场处置 第四章守护勤务紧急情况临场处置 第一节对守护目标遭受侵害的临场处置 第二节对守护目标、区域遇险情况的临场处置 第三节对住宅守护紧急情况的临场处置 第五章押运勤务紧急情况的临场处置 第一节对押运车辆、物品遭受侵害的临场处置 第二节对押运车辆、物品遇险情况的临场处置 第三节对其他意外情况的临场处置 第六章人身伤害的临场处置 第一节才徒手攻击的临场处置 第二节对持凶器袭击的临场处置 第三节人身伤害的临场急救 第七章人为灾害事故的临场处置 第一节火灾事故的临场处置 第二节电气事故的临场处置 第三节爆炸事故的临场处置 第四节化学中毒事故的临场处置 第八章自然灾害事故的临场处置 第九章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第十章各类犯罪的临场处置 第六篇场超市安全保卫业务必备知识 笫—章法律知识 第二章公安业务知识 第三章消防知识 第一节消防工作概述 第二节燃烧与防火 第三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四节消防器材管理 第四章保密知识 第五章内部纠纷调解与处理知识 第六章其他必备知识 第七篇场超市安全保卫机构与队伍建设管理 第—章保卫机构建设 第二章保卫人员素质要求 第一节保卫人员身体素质 第二节保卫人员心理素质 第三节保卫人员政治素质 第四节保卫人员职业道德素质 第五节保卫人员法律与纪律素质 第六节保卫人员业务素质 第七节保卫人员公关与仪表素质 第三章保卫人员基本技能 第一节防暴搏击基本技能 第二节擒拿格斗与散打 第三节器械的使用 第四节逃犯的追捕技巧 第四章保卫人员的招聘与培训 知璋保卫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节门卫制度 第二节雠制度 第三节巡逻制度 第四节守护制度 第六章保卫人员岗位职责 第七章保卫人员管理 第一节保卫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节商场超市安全保卫人员的考核与奖惩 第八篇场超市安全保卫设施与装备 第一章出入口控制系统 第二章电子巡更系统与是梯保安控制系统 第三章停车库管理系统 第四章防入侵报警系统 第五章消防报警与灭火电厂系统 第六章防盗报警系统 第七章监控系统 第八章安全防护设备 第九章其他设施与设备 第九篇场超市安全保卫文书写作与档案管理 第——章保保卫工俄文王永民电脑有限公司上及其东例 第一节保卫文书写作方法与要求 第二节治安工作文书 第三节要害部门保卫工作文书 第四节笔录 第二章保卫工作档案管理 第十篇场超市安全安全事故调查与责任认定 附录相关法规文件 ●◆图书定价:998.00元 ★★:4.9折 电话:010-51656723;51656923 传真:010-51656923。
目 录 1.引言 3 2. 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应用 5 3. 商场、市场主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2 4. 商场、市场火灾特点及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21 5.商场、市场e网管理信息系统应用 22 6. 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明白卡 24 7. 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宣传 26 8. 商场、市场涉及术语及定义 28 9、商场、市场火灾案例 33 10.商场、市场消防安全标识化 36 引 言 商场、市场泛指为人们日常购物行为提供商业活动的各种场所空间,包括销售多种类、多花色品种(以工业制品为主)的百货商场;销售民用商品的商场;销售菜肉、禽蛋、水产和副食品的市场;向顾客开放,可直接挑选商品,按标价付款的(超级市场)营业场所;集中各种店铺、摊位在一起、也可以与百货营业厅并存或附带餐饮、修理等服务业的联营商场。
商场、市场属于公众聚集场所,具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空间构成复杂,用电设备多,可燃物多,火灾荷载大等火灾危险性,消防安全管理稍有疏忽就有可能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因此,做好此类场所的火灾防控具有重大意义。 本手册按照公安部在全国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中提出的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目标,结合潮州市商场、市场行业特点,对“四个能力”建设内容进行介绍和规范统一,简要介绍了商场、市场防火、灭火、自救逃生等方面的一些基本知识和技能,供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使用和参考。
注: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1.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切实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2.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切实做到“火情发现早、小火灭得了”;3.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切实做到“能火场逃生自救、会引导人员疏散”;4.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切实做到“消防设施标识化、消防常识普及化”。
第一篇 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应用 一、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商场、市场每月至少要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内设的部门、班组每周应当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单位消防安保人员每天要进行防火巡查,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至少每两个小时一次。餐厨区和熟食加工区在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防火检查、巡查的重点是: 1、商场、市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常闭式防火门是否保持常闭状态,闭门器、顺序器是否保持完好;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门窗上是否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市场区域与区域之间是否保持相应的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上是否设置摊位或堆放货物;室外市场是否在高压线两侧5米内摆设摊点;是否存在其它影响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使用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2、商场、市场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应急照明设置是否正确、醒目、完整好用; 3、商场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并组织员工进行演练;员工是否掌握基本的防火灭火和疏散逃生知识; 4、商场、市场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人员是否在岗在位;消防控制室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人员是否坚持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是否正常,连接消防控制室的各类报警设施以及通讯器材是否畅通好用;值班记录是否齐全,填写是否真实; 5、消防水源是否充足;室内、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的情况; 6、消防器材是否配备充足并且完整好用;各类灭火药剂、材料、油料等是否齐备充足; 7、市场内是否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物品; 8、市场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志愿消防队并配备专、兼职防火人员;摊位经营人员是否接受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9、各种电气线路、设备是否符合防火要求,有无违章使用情况;是否将营业照明用电与动力、消防用电分开设置;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是否由正式电工安装、检查和维护;是否未经市场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电焊或切割;是否乱拉乱接电线或超负荷用电; 10、水泵房、配电室、风机房、电梯机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措施是否落实; 11、是否在市场内摊位、堆场吸烟和使用明火;是否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未切实采取可行的消防安全措施,擅自在市场内使用易燃易爆液体、气体炉火; 12、商场的周转仓等仓储区内的仓储物是否放置在高于室内地面10cm以上的地脚板或货架上;所有灯管是否加装防爆灯罩;仓储物与房顶消防设备设施距离是否不少于0.5米,与灯距是否不少于1米,是否设置禁止吸烟等防火警示标识。 13、商场卖场内有无吸烟或遗留火种的现象;顾客有无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14、商场餐厨区和熟食加工区的燃油、燃气管道阀门有无破损、泄漏;灶台、油烟罩和烟道清洗是否及时;营业结束后,火源、电源是否切断,有无遗留火种的现象。
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填写《火灾隐患整改登记表》,及时上报主管人员,消防。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一、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由防火负责人负责组织,利用放录像、板报、宣传画、标语、授课等各种形式,根据不同季节、节假日的特点,结合各种火灾事故案例,积极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使员工提高防火的警惕性和同火灾作斗争的自觉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二、把消防培训纳入职工培训计划中,对各级领导干部、义务消防人员、新职工、重点岗位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过防火安全技术学习和实际操作培训,并经考试取得操作合格证和体检合格,方能上岗操作。未经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或消防安全责任心不强的职工不得上岗。
三、每年对职工进行2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各部门职工可据工作情况分散分批参加。教育培训的内容:1、宣传《消防法》和有关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
2、交流和推广消防工作经验。3、宣传消防工作的好人好事。
4、普及消防知识,使广大职工掌握报警的方法和内容,明确各自岗位的消防工作职责、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安全要求、应急情况的处理方法。5、宣传本单位灭火预案的基本内容,使广大职工掌握灭火器材、设备的使用方法和自救、互救、人员疏散的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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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作者:天津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6-01-26 执行日期:1996-01-26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场,除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外,还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场是指经销百货、服装、五金交电、日杂土产、副食、粮油、书刊及其他商品的室内场所。
在本市举办展览展销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公安消防局是商场消防安全的监督机关。
市和区、县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商场消防监督检查、火灾原因调查和处理。 第五条 商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依法对其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组织制定、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三)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消防知识培训; (四)组建专职、义务消防队,根据本商场实际情况,制定应急方案,定期进行演练; (五)组织维护、管理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 (六)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整改火险隐患; (七)组织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八)根据营业场所规模及经营商品的火灾危险性,配备专(兼)职防火人员,并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六条 商场的电工、焊接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工、专(兼)职防火人员、仓库保管人员及从事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的管理、操作人员应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商场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了解本岗位火灾危险性、防火措施,掌握灭火基本方法; (二)发生火灾时,能及时报告火警,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扑救初期火灾。 第八条 商场营业场所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明显“禁止吸烟”标志; (二)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其正常使用; (三)柜台售货区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3米,次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 (四)柜台外不准堆放商品; (五)敞开售货区应保持疏散通道的畅通; (六)疏散楼梯间、地下商场应选用不燃材料进行装修;其他允许使用可燃材料进行装修的,应做阻燃处理; (七)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和防火卷帘门的下方,不准设置柜台或堆放任何物品; (八)安全疏散门、楼梯、通道应设有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备,应急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九)每日停止营业后,应对营业场所进行防火检查,做好自查登记; (十)值班人员应进行消防安全巡逻检查; (十一)不准留宿无关人员。
第九条 商场出租场所、柜台或从事联销活动应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消防责任。 第十条 商场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在明显位置悬挂《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禁止无证经营。 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售货区与经营其他商品的售货区之间,应设置防火分隔。
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商品不准同柜台出售。 第十一条 商场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电气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安装、检查、维修; (二)电气设备选型和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三)商场的照明线路与营业性线路应分别设置,商品的测试、维修的电源必须是营业性电源,禁止超负荷用电; (四)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护装置; (五)配电设备下方不得存放可燃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可燃物品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0.5米; (六)未经商场有关负责人批准不得使用电热设备; (七)霓虹灯的变压器、日光灯的镇流器及高温灯具应设置在非燃结构上,并采取隔热、散热保护措施; (八)停电或停止营业后,应切断营业性电源。
第十二条 商场内临时安装电气线路,应由商场负责人批准,必须采用绝缘套电缆,使用完毕应及时拆除。 第十三条 商场营业场所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
需动用明火的,须经商场负责人批准。用火前应清除周围可燃杂物,配备灭火器材,有专人监护。
用火后应清理用火现场,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四条 商场的配电室、木工室、办公室等非营业场所,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商场应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备相应种类、数量和有效的灭火器材,并放置在明显易取的地方,禁止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商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给水、火灾报警、自动灭火、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防排烟等设施,并定期检查、维修。
第十七条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商场,应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下达的《消防监督检查通知书》或《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如期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对商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可并处2000元以下。
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作者:天津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6-01-26 执行日期:1996-01-26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场,除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外,还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场是指经销百货、服装、五金交电、日杂土产、副食、粮油、书刊及其他商品的室内场所。
在本市举办展览展销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公安消防局是商场消防安全的监督机关。
市和区、县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商场消防监督检查、火灾原因调查和处理。 第五条 商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依法对其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组织制定、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三)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消防知识培训; (四)组建专职、义务消防队,根据本商场实际情况,制定应急方案,定期进行演练; (五)组织维护、管理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 (六)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整改火险隐患; (七)组织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八)根据营业场所规模及经营商品的火灾危险性,配备专(兼)职防火人员,并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六条 商场的电工、焊接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工、专(兼)职防火人员、仓库保管人员及从事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的管理、操作人员应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商场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了解本岗位火灾危险性、防火措施,掌握灭火基本方法; (二)发生火灾时,能及时报告火警,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扑救初期火灾。 第八条 商场营业场所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明显“禁止吸烟”标志; (二)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其正常使用; (三)柜台售货区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3米,次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 (四)柜台外不准堆放商品; (五)敞开售货区应保持疏散通道的畅通; (六)疏散楼梯间、地下商场应选用不燃材料进行装修;其他允许使用可燃材料进行装修的,应做阻燃处理; (七)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和防火卷帘门的下方,不准设置柜台或堆放任何物品; (八)安全疏散门、楼梯、通道应设有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备,应急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九)每日停止营业后,应对营业场所进行防火检查,做好自查登记; (十)值班人员应进行消防安全巡逻检查; (十一)不准留宿无关人员。
第九条 商场出租场所、柜台或从事联销活动应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消防责任。 第十条 商场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在明显位置悬挂《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禁止无证经营。 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售货区与经营其他商品的售货区之间,应设置防火分隔。
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商品不准同柜台出售。 第十一条 商场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电气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安装、检查、维修; (二)电气设备选型和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三)商场的照明线路与营业性线路应分别设置,商品的测试、维修的电源必须是营业性电源,禁止超负荷用电; (四)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护装置; (五)配电设备下方不得存放可燃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可燃物品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0.5米; (六)未经商场有关负责人批准不得使用电热设备; (七)霓虹灯的变压器、日光灯的镇流器及高温灯具应设置在非燃结构上,并采取隔热、散热保护措施; (八)停电或停止营业后,应切断营业性电源。
第十二条 商场内临时安装电气线路,应由商场负责人批准,必须采用绝缘套电缆,使用完毕应及时拆除。 第十三条 商场营业场所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
需动用明火的,须经商场负责人批准。用火前应清除周围可燃杂物,配备灭火器材,有专人监护。
用火后应清理用火现场,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四条 商场的配电室、木工室、办公室等非营业场所,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商场应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备相应种类、数量和有效的灭火器材,并放置在明显易取的地方,禁止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商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给水、火灾报警、自动灭火、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防排烟等设施,并定期检查、维修。
第十七条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商场,应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下达的《消防监督检查通知书》或《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如期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对商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可并处2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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